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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之死拷问医疗鉴定
□李俊杰 发自湖南长沙
发布日期:2006-10-7   查看次数:267 【字号 】【打印】【关闭

 因延误抢救时间,新生儿小肠坏死,被切除95%以上,不久便死亡。长沙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湖南省医学会鉴定结果也是“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认为“医院方负次要责任”。省市两级医学会存在差异的鉴定结论,导致事故赔偿进入了两年之久的“拉锯战”。

“要是儿子还在的话,现在两岁多了,能开口叫声爸爸了……”9月15日,已过而立之年的陈凡告诉记者。两年前,命运跟陈凡开了个玩笑,从大喜到大悲,仅仅相隔60多天。
2004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陈凡的“小毛毛”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出生了。喜悦迅即在陈凡家人间传播开来。陈凡说,他年届古稀的父母得知这个消息后,手舞足蹈,高兴得不知所措。
婴儿出生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立刻给婴儿照了相。按常规,并作了APgar(阿氏)测评(新生儿出生后检查身体状况的标准评估方法),陈凡家“毛毛”的结果为满分。入院记录上显示:成熟儿外貌、羊水清亮,哭声好。
欢乐的气氛并未能持续,3个多小时后意外发生了。

新生儿意外死亡

  陈凡至今无法想象,还没来得及给儿子起名字,死神便从他手中夺走了儿子幼小的生命。
据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病历显示:2004年5月29日凌晨4时30分,婴儿出生3小时,出现呕吐现象,5时,婴儿再次呕吐;22时25分,婴儿第三次呕吐并有清亮泡沫状羊水;23时,婴儿第四次呕吐,医方给其洗胃;5月30日凌晨2时,婴儿呕吐出胃内液体;6时10分,婴儿呕吐量增多,医院将婴儿转新生儿监护室;6时35分,婴儿解绿色大便内含鲜血凝块,量多,予心肺监护;7时,医院发现婴儿腹隆,明显胀气,肠鸣音减弱;医院诊断,婴儿消化道出血,多脏器功能损害。立即告病危。
6月1日上午,陈凡向医院请求专家会诊,之后婴儿被转院至湘雅医院新生儿科。湘雅医院检查后,采取了外科剖腹探查手术。术中证实,该患儿为小肠扭转不良、肠顺行扭转540度,肠坏死、出血。
6月1日20时,湘雅医院诊断:行坏死肠段切除吻合术,小肠切除105cm,剩余约3cm。
6月3日上午,陈凡在得知诊断结果后,将儿子转回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转院后,婴儿的状态每况愈下,同年8月15日,陈凡的儿子出生仅60多天后,便结束了短暂的生命。原因显示为:短肠综合征,多器官功能衰竭。
“这件事情我瞒着妻子一个多月,我怕她承受不了打击,每次都骗她说‘毛毛’有点小毛病在治疗,并安慰她说很快就会好的。”陈凡告诉记者。

三个不同鉴定结论

  在陈凡的眼中,儿子就是他的全部,儿子死后,陈凡咨询了多位医学专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省妇幼保健院作为三等甲级医院,在家属多次反映其病情后,只对婴儿进行简单地以病情的外在表现为病因治疗,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延误了对婴儿的治疗,才导致婴儿小肠切除。”陈凡在接受采访时说。
2004年6月3日,陈凡将情况反映到了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一位负责人在协调会上说,如果要认定为医疗事故,必须有相关鉴定。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省妇幼保健院领导却表示,此次事故,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10天后,陈凡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作司法鉴定,请求赔偿医疗等各种费用65万余元。
8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当天上午,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对患儿进行了法医活体检查。专家分析后认为,患儿因肠扭转严重且时间长致几乎全部小肠缺血性坏死,并腹膜炎。
“如尽早进行剖腹探查,解除扭转,有可能不会发生全部小肠出现缺血性坏死。省妇幼保健院在臆断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经内科治疗无效时,也应该进行手术治疗。”该中心专家组在司法鉴定书上做出如此的陈述。
2004年9月20日,该鉴定中心结论认为:医生延误了患儿的正确诊断,失去了抢救全部小肠坏死的机会,经鉴定,伤残程度为Ⅰ级。
拿着这份鉴定结果,陈凡一家再次找到省妇幼保健院协商赔偿一事,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不服,院主管领导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
2005年4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委托长沙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合议认为,新生儿先天性小肠旋转不良无明显症状、体征时,临床难以确诊,但在治疗过程中先后出现多次呕吐,且呕出黄绿色胆、肠液、腹胀加重、多次便血、肠鸣音甚少、精神反应差、白细胞明显升高等症状及化验结果时,已有充分信息做出外科会诊介入手术治疗的决定。医院延误了肠梗阻、肠坏死、弥漫性肠膜炎的诊断,失去了抢救小肠大部分坏死的时机,是引起短肠综合征的主要原因。
2005年6月8日,长沙市医学会下达了鉴定结论: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构成医疗事故,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知此鉴定结论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不服,要求到湖南省医学会做第三次鉴定。
湖南省医学会专家鉴定组一致认为,本例为新生儿,合并有先天性双侧室管膜下囊肿、短小肠畸形、肠扭转不良等多种先天性畸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在患儿出现呕吐经禁食、胃肠减压、抗感染、止血等一般性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逐渐加重,并出现腹胀、压痛、肠鸣音减弱、便血等表现,当时医方诊断“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其临床诊断思维不全面,未及时考虑到外科情况而进行腹部B超、穿刺等检查并请外科会诊,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诊断和抢救时间。
“此种情形在临床上十分罕见,诊断难度大,救治效果差,存活率低。患儿因短肠综合征、多功能衰竭而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因素有主要因果关系,与医方医疗过错有次要因果关系。”湖南省医学会认为医院方负次要责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在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主次责任上,省市两级医学会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主次责任之争

患方家属认为医方应该负全部责任,而院方却不认同。
院方表示,医院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操作流程,不构成医疗事故。新生儿手术后证实为先天性短肠及肠旋转不良,病情复杂,难于诊断。医方对患儿呕吐症状进行了对症处理,在病情变化时,也立即转入重症病房,并进行了一系列生化检查和X线检查,按急腹症作了对症处理,并及时请外科会诊,立即转入湘雅医院治疗,没有拖延时间延误诊断。
“同一医疗事故,却有三个不同的鉴定结果。”陈凡说,他有些想不明白,长沙市医学会和湖南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会大相径庭。“一个结论说医方负主要责任,是因为医院延误了婴儿救治时间。而另一个结论却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依据是跟患儿自身疾病因素有关。”儿子现在已经死了,不光是金钱上的赔偿,更重要的是要讨个说法。
“就算婴儿是先天性的自身疾病,那为何在新生儿出生时,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给新生儿作的APgar(阿氏)测评,结果又为满分呢?”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遭质疑

早几年,医疗事故鉴定主体资格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医学会。但在2002年9月1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实施,明确取消了医疗主管行政单位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了国内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主体资格为中华医学会及各地的分会。
尽管如此,一些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研究人士纷纷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鉴定组要求双方提供材料,但当事双方却不知道对方到底提供了什么材料,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对专家的姓名和资料不公开,患者根本不知道作鉴定的是哪些专家;专家依据什么做出鉴定结果,当事双方都不清楚,虽然鉴定前有双方陈述理由和观点,但最后的讨论和决定都是秘密的。所有不利方都会自然地对鉴定结果进行怀疑和否定,而要求再次鉴定,一定程度上,使鉴定进入了“拉锯战”。由此以来,也延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
作为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人——患者家属陈凡,为了儿子的事奔波了两年。
“近期,开福区人民法院将首次开庭审理。”陈凡说,“为了打这场官司,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如果等到终审判决的话,具体到什么时候,还要多久,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陈凡为化名)

超标查封:法院办案令人费解
□王皓

  长春市德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林绍政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价值4000余万元的19层大楼会因为别人100万元的官司而被整体查封。林绍政告诉记者,如此严重的超标查封让人无法理解,也使公司陷入了困境。
2006年初,正在办公的林绍政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公司一栋已完工且准备出售的综合大楼被查封,赤峰市二道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正在往该楼的部分房屋的门上贴封条。林绍政感到莫名其妙,急忙打电话找来公司的法律顾问费某。费某出面了解情况之后告诉林,德建房地产公司的这栋大楼早在两年前就被查封了。这更令林绍政惊诧不已。
进一步了解情况后,林绍政才明白,原来自己的大楼被查封,并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是因为曾经与其合作的长春市蓝铃经贸有限公司的官司,结果查封的却是自己的楼。
德建公司被查封的大楼原本是栋烂尾楼,是由蓝铃公司通过竞拍得手的。2001年10月,因为蓝铃公司缺乏资金投入,两家公司签订了共同建设这栋大楼的联建协议,并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此后,蓝铃公司还到市有关单位将这一工程的建设单位改成了长春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写下承诺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蓝铃公司负责。
该综合楼建成以后,德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蓝铃公司应该分得的税后利润520余万元付给了该公司。自此,蓝铃公司与该大楼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蓝铃公司确认了这一事实。就在德建公司正准备开盘销售的时候,大楼却意外地被法院查封了。
随后,林绍政开始了对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却发现,法院查封德建公司的缘由,居然大多和德建公司没有关系,都是别的公司的事情。
记者从二道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查封德建公司大楼的理由之一就是该院执行了相长胜等30名农民工讨薪案。这些农民工多年来一直到处上访告状。
令人奇怪的是,该院的公函上,明确地写着被起诉的公司是“欧文公司”,而不是德建公司。事实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欧文公司。欧文公司与德建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记者随后了解到,相长胜等人并不认识林绍政。
据了解,之前该综合楼归欧文公司所有,因其欠内蒙古赤峰四建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二道办事处款项无力偿还,被赤峰法院和二道区法院分层分别查封并拍卖。蓝铃公司竞拍成功。
二道区法院查封的理由是因为蓝铃公司的欠款,即应支付给法院的拍卖款。
更具有戏剧性的是,对于德建公司的这栋大楼,二道区法院居然前后下达了三份查封裁定。2002年8月7日,一天之内法院前后下达了两份查封裁定,查封对象都是“位于东大小区2-8号工地的综合大楼(地下室及1-19层)全部在建中的建筑物。”2004年6月4日,另外一份查封裁定又查封了该大楼的16套房间。
“这不但是重复查封,而且是严重超标的查封!”费某气愤地说。
林绍政告诉记者,自从整栋大楼被二道区法院查封以后,他们的资金就陷入了极度的困境。由于楼房不能出售,公司无法进入正常的运营,损失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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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0-02 A06版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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