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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悬司法会计审计鉴定书
□本报记者 崔世海 发自哈尔滨
发布日期:2006-12-25   查看次数:5492 【字号 】【打印】【关闭

    一份司法会计审计鉴定结果为盈利133万余元,而另一份司法会计审计鉴定的结果却是亏损466余万元。一盈一亏,截然相反的结果,将会对孙书家案形成什么样的影响?


等待复查结果

    “现在新的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出来了,案子正在复查,我充满希望,因为我没有贪污。”2006年12月13日,66岁的孙书家在电话中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他因冠心病正在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接受治疗。

    孙书家是中港合资企业黑龙江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公司)原总经理,两年前的2004年4月29日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18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其妻李瑞花向最高法申诉,2005年2月最高法出函要求重新立案复查。2006年9月1日,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正式立案复查。

    “孙家书案正在复查,但今年可能审不完,出结果得等明年了。”12月13日上午,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郑学家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孙书家所说的新的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是指黑龙江省高院接最高院函后,于2006年3月1日由审监一庭委托黑龙江亚中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中所)对龙邦公司1992年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财务账目进行的全面审计,该审计已于2006年8月结束。

    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在孙家书案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一审时,由哈尔滨市前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前进所)出具的一份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是孙家书案中最核心的证据。在这份前进所2003年2月作出的司法会计审计鉴定中,龙邦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33万余元,即盈利133万余元。

    而亚中所新出的司法会计鉴定中,龙邦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466万余元,即亏损466万余元。

    两份司法会计审计鉴定结果一盈一亏,截然相反,而且数额相差近700万元。

    “前进所的司法会计鉴定直接影响了案子的判决结果。一审时,我们曾请求重新作司法会计审计,但被哈尔滨中院驳回。二审时也没有重新审计,前进所这份鉴定发挥了同样的作用。”妻子李瑞花面带不解和无奈地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孙书家的辩护律师胡智伟说:“孙书家案关键是怎么算账,实际上指控他贪污的那些款项是算账算出来的。”

    “孙家书身体不好,现在已经被羁押4年零4个多月了。”李瑞花说,“希望这次复查尽快有一个结果。”

孙书家案始末

    一审判决书显示,孙书家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03年12月18日,哈尔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孙家书犯贪污罪。

    检察院起诉书中说,贪污发生在龙邦公司股权转让期间。

    龙邦公司系黑龙江省地煤集团龙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和香港丽邦公司于1992年12月合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双方协定,龙煤公司投资550万人民币(折合100万美元,当年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5.5),占有股份20%,丽邦公司投资400万美元(折合2200万元人民币),占有股份80%。丽邦公司于1993年初至1994年陆续投资370余万美元,龙煤公司投资210余万元人民币。龙邦公司筹建期间港方投入的美元,因汇率调整升值,收益达1044余万元,龙邦公司董事会1995年3月20日决议:将港方投入美元增值部分金额508万余元付给港方,其余部分转为资本公积金。

    法院查明,1997年4月8日,龙邦公司董事会决议将419余万元资本公积金转为中港双方未到位的实收资本,至此,双方投资全部到位。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但必须是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若企业亏损则先弥补亏损,不能转增资本。”亚中所审计部主任张弘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孙书家时任龙煤公司经理,受黑龙江省地煤集团委托任龙邦公司总经理。该企业历年财务报表显示,至1997年末,累计亏损1019万余元。

    1997年10月,孙书家被黑龙江省地煤集团免去龙煤公司经理职务,任正处级调研员,仍任龙邦公司总经理;刘顺兴被任命为龙煤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1998年3月,孙书家与另外几个自然人注册成立黑龙江龙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家新公司)。

    1998年6月1日,丽邦公司、龙煤公司与黑龙江龙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同意龙煤公司将所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龙家新公司。龙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孙书家。6月2日,龙煤公司与龙家新公司签订股本转让协议,完成股份转让。

    “当时,龙邦公司作了两个工程,没有赚钱,反而亏损达到1000多万。这时,龙煤公司怕承担亏损,提出撤资。但因为龙邦公司就两个股东,其中任何一方撤资,这家中港合资企业都将不再是合资企业,就不存在了,所以港方就提出找另一家企业转股。港方与孙书家合作时间长,而且比较熟悉,所以就想跟龙家新公司合作。当时孙书家已经因年龄原因被免职,是‘内退’,与龙煤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就有了后来的股权转让。”李瑞花向记者详细解释转让前的过程。

    转让时,龙煤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北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1998年5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作出了亏损1087万余元的决算。据此,龙煤公司与龙家新公司签订了股本转让交割协议:龙煤公司将在龙邦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龙家新公司,龙煤公司承担20%的亏损责任,并收回2.4万元。

    检察院指控,孙书家谎称龙邦公司亏损欺骗龙煤公司经理刘顺兴,劝其撤出该公司在龙邦公司的股份,致使黑龙江煤管局和龙煤公司受蒙骗提出撤股,丧失了在龙邦公司的股份所有权。孙书家通过上述手段侵吞公共财物达人民币1071余万元。

    记者跟孙书家求证当时的情况,他回答说:“那时候我已经被免职,已不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是丽邦公司找我谈合作,说龙煤公司想撤股,让我把龙煤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转让过来。”

    经审理,法院认定,孙书家侵吞国有资产380.5万余元,其中:(1)龙煤公司投资的210余万元,扣除撤股时收回的2.4余万元为207.6万元;(2)撤股时实际盈利的26.7余万元(按投资比例20%计算);(3)资产增值29.4余万元(按投资比例20%计算);(4)资本公积金116.8万元(按投资比例20%计算)。

法人财产是否等同个人财产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孙书家贪污的380.5万元包括龙煤公司投资款、实际盈利、资产增值和资本公积金。

    一审判决后,孙书家的家属曾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对该案进行了研讨论证。

    这份由张明揩、曲新久、刘金友、但伟、李梦福等国内知名法学家签名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这380.5万元属于法人财产。

    根据我国《公司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享有法律拟制的人格,有其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法人财产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即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不应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同时拥有(共有除外)。

    专家论证意见书中说:“一审判决认定这些目前按公司法注册在龙邦公司的财产被孙书家非法占有、据为己有,显然混淆了法人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区别。孙书家作为龙邦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只是享有对龙邦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包括占有权)。所以,从本案的情况看,孙书家不符合贪污罪所要求的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客观条件,判决书所认定的380.5万元尚属国家认可的公司财产。”

    另,专家论证意见书对认定孙书家贪污有异议。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研讨的专家认为,“孙书家无职务之便可利用。他只是龙邦公司的经理。按照《公司法》规定,龙煤公司是其在龙邦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只有龙煤公司才有权决策出售自己的股权,而在龙邦公司工作的孙书家根本无权参与决策。事实上,也是由龙煤公司的刘顺兴,以及龙煤公司的上级黑龙江地煤集团决定转让股权。孙书家根本未参与决策,根本无职务之便可供利用。”

虚报投入协议透露出的秘密

    两份司法会计审计报告除在盈亏方面迥然不同外,在对双方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认定也不同。

    前进所司法会计审计鉴定认定龙煤公司实际投资为210万余元,占实收资本的7.64%股份。港方实际投资全部到位。

    而亚中所司法会计审计鉴定认为,双方实际投资都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数额,中方实际投资为92万余元,占实收资本的比例为4.33%;港方丽邦公司投资2032万余元,占实收资本的比例为95.67%。

    “实际投资比例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法院认定孙书家的贪污数额。”胡智伟说。“另外加上一审法院认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补足了中港双方注册资本。按20%股份的比例计算撤股时实际盈利、资产增值、资本公积金,显然与按实际投资7.64%或4.33%比例计算有很大的差距。”

    涉及龙煤公司与龙家新公司间的股权转让一个有趣的细节是,后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有关虚报投入协议。在这份协议的结论部分写道:“1、开办费假作合资投入全额351276.24元;2、水泥款假作投入全额1147423.26元,实质是往来账。3、只有土地出让金是真正投入70万元……”这份协议后面有龙煤公司和龙家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兴和孙书家的签字。时间是1999年1月30日。

    “从这份协议看,龙煤公司自己确认了其投入中港合资公司的真正投入只有70万。这个小细节与前进所司法会计鉴定所认定的210万余元相对照,明眼人都能看出其中哪个数字有水分。”

哪份会计审计鉴定更可信

    两份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在盈亏和实际投资方面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原因在哪里呢?

    “我们的鉴定方法不同。”亚中所审计部主任张弘涛告诉记者,“这样就会产生对具体细目上认定的不同。”

    在这两份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之前,还有一份黑龙江北方会计师事务所股权转让前作的审计报告,其审计结果是亏损1087万余元,前进所审计结果是盈利133余万元,亚中所的审计结果是-466余万元。还有就是根据该企业历年财务报表,至1997年末,累计亏损1019万余元。这几个数据罗列在一起,非专业人士很难辨别,不知道该相信哪一份审计结果。

    黑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会计师告诉记者:“司法会计审计不排除有人为因素的干扰。另外也与委托要求有关,根据不同的委托要求,所占有的财务账目及材料也是不一样的。”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25 A08版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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