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腐败系列案中的行贿者将相继受到法律制裁。在向胡星行贿的12个单位及个人中,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董事长陈族远因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而备受社会关注。(9月1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继学
每抓住一名腐败的官员,身后总有一个甚至一串权力与资本交易的故事。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行贿金额之最,被戏称为“行贿状元”。然而,就这样一个惊天大案,却由于“云南方面将陈某巨额行贿行为公之于世后,引起了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针对陈族远的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按说,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道理,而且我国《刑法》第390条也明文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我们不仅要问,“陈氏利益攸关方”到底是何方神圣也?竟然让至高无上的国家法律变得如此苍白无力?又是什么原因让人们对行贿行为变得如此宽容?不惩处“行贿状元”将是《刑法》的耻辱。
谁都清楚,行贿与受贿是一根青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两者互为因果。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是受贿犯罪,但引起受贿的重要原因是行贿,一个“行贿状元”的出世,也就意味着一个“受贿状元”的诞生。因而预防与打击行贿是减少受贿的首要环节。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因受贿落马的官员时有所闻,对行贿者的审判却鲜有所见。
而且,事实上,在许多案件当中,“行贿非罪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据有关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法院一年审理受贿案件多达200多件,而没有一起行贿罪的案例。引人注目的“兰州首富”张国芳行贿案曾轰动全国。孰料,不足百天之后,这个“行贿大王”居然获释,甘肃省检察院内部人士透露,张被放出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张在银行的贷款数目巨大,让他复出管理企业有利于偿还银行贷款;二是政府担心会影响浙商在甘肃的投资热情,张是甘肃浙江企业联合会会长。
而相比之下,中国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一名来自中国武汉的25岁女博士生陈静,因担心自己考试不能通过,以1万元港币行贿任课教师戴晖辉,索取试题及答案。戴在数学系主任陪同下向廉政公署报案,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陈静入狱6个月,1万元贿款同时被充公。
按说,香港与内地同为一个母体文化,但香港的行贿和受贿却比内地要少,这完全得益于香港反腐败制度建设造就了人们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然而,在内地,行贿者的法律责任得不到追究,此种倾向长期得不到纠正,不仅会给社会造成“行贿无罪”的错觉,而且直接削弱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让行贿行为成为诱发腐败的主要源头。
司法机关调查“行贿状元”为何搁浅?
□李克杰 作为“行贿状元”,行贿3200万元的陈族远该不该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且不说陈族远行贿的绝对数额早已构成刑《法规》定的行贿罪,单从相对数额来看,三次行贿共计30万元的陈正贵已经接受了审判,行贿数额高出百倍的陈族远不被公诉接受审判,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
尽管如此,有关方面目前在陈族远问题上的不正常表现,却让人们怀疑陈族远这位新中国的“行贿状元”会不会逍遥法外。毕竟,人们无法明白为什么省市办案机关对涉嫌重大行贿犯罪的陈族远的动向讳莫如深,事到如今还有什么需要保密的吗?当然,公众更无法理解,司法机关公布陈族远的巨额行贿行为,陈氏利益攸关方有什么理由和底气感到不满?是什么原因,有什么重大背景,能让司法机关对陈族远的调查工作陷入僵局?同时,人们也想知道,究竟是什么机关、哪个组织及什么人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力,竟能让司法机关调查“行贿状元”的工作一度搁浅?谁有这么大的胆量竟敢阻挡对陈族远的司法追究?
行贿和受贿,是一对相互依存、彼消此长的矛盾,也是孪生兄弟。行贿人与受贿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侵蚀社会正气,败坏社会道德,制造社会暗流和权力腐败,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只重视对受贿行为的预防和打击,而出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目的,往往对行贿一方采取怀柔政策,一般情况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无论有多少理由,从哪个方面讲,单次行贿3200万元,都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且实施了巨额的行贿行为,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行贿状元”陈族远如果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无法服众的,也难以体现《刑法》威严和法律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讲,对“行贿状元”是否公诉以及能否迅速公诉,将直接考验相关地方严惩腐败的决心和毅力,检验我国反腐政策的执行力,也直接影响公众的反腐信心和信念。总之,一句话,不仅不能让“行贿状元”逍遥法外,而且还要用确定而公开的事实尽快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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