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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剑气张扬检察官人生
□特约撰稿 林里力 王洪兵 发自上海
发布日期:2006-12-25   查看次数:1397 【字号 】【打印】【关闭
全国十佳公诉人陶建平
书生剑气张扬检察官人生

 

    提起他,配合办案的公安民警会竖起大拇指,佩服他对法律法规把握得娴熟与深刻。但作为诉辩对手,律师们在与他“过招”后,私下里会说:“但愿下次别再碰到他。”而法院的法官们在审案时,欣赏他那抽丝剥茧式的剖析和行云流水般的口才,认为那是一种享受。

 

    二十多年前,春城昆明有一个爱听广播评书的小男孩,不仅爱听,还爱向小伙伴们“转播”,久而久之,他原来口吃、说话口齿不清的毛病没了,记忆力越来越好了,表达能力也越来越强了;二十多年后,这个原先的小男孩走进了检察机关公诉人全国顶尖赛事的赛场,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出色的表现力,在每一关上都征服了苛求的评委,将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称号揽入囊中!

    他,就是如今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助理陶建平。

没有当初的遗憾,也许就不会有成熟时的冒尖

    初识陶建平,发现他身材高大,书卷气十足,再加上那口字正腔圆的普通话,仿佛天生是一块公诉人的料。说来也巧,从大学实习开始直到今天,陶建平还真没有离开过公诉这个岗位。或许正是因为他身上的这些“硬件”,1996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时,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处选择了他。

    如果说,最早“误打误撞”是“巧合”的话,今天,经过十年历炼,他与公诉工作已结下了不解之缘,“用全部的心血和才智投身于公诉工作”,成了他的不二选择。

    当然,当年刚走出大学校园的陶建平,也有过至今提起还让他耿耿于怀的“走麦城”。

    那是一起很普通的盗窃案。被告人用同伙给的一把车钥匙,将停放在某小区里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不料在开庭时却翻供称,自己只是按他人要求并用那人提供的一把车钥匙,将车开到某地交给那人,并没有盗窃故意;辩护人也认为,他的当事人只是帮别人开车,并不构成盗窃罪;而那个同案犯又在逃。当时作为公诉人,陶建平尽管列举事实证明,被告人是与他人合伙盗窃,比如是在夜深人静时作案、在作案过程中曾将轿车后备箱里原主人的物品丢弃等。但是,由于在审查中没有将证据收集齐全并严格锁定,最终,法院改变检察机关的起诉案由,以转移赃物罪判决了该案。

    “我至今还认为那个被告人就是盗窃犯,但法律不可能凭空相信我的认为。”这起案件让陶建平知道,证据不足的指控是多么苍白,一个公诉人,仅有公正执法的愿望远远不够。

    于是,他比过去更努力地学习法学理论,学习公诉实务。不仅熟悉法条、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涉猎《罗马法原理》、《外国刑事诉讼法》等外国法学专著,不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办案实践都逐渐长进,让同事发现了这位年轻大学生对公诉工作独有的悟性、细心和发自肺腑的热爱。

    办理一起信用社主任受贿案,他不仅审查了受贿事实,还发现犯罪嫌疑人轻信他人将海南一块价值6个亿的土地作抵押的谎言,违法发放贷款1个亿,并且贷款因坏账已经无法收回。于是,他与当时带教他的检察官一同赴海南深入调查,不仅到省土地厅查明了该地块价值,还赶赴山区,亲眼看到那不过是穷山僻壤中的一块不毛之地,“价值6个亿”完全是天方夜谭。当该案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完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以这两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各10年,合并执行20年。

    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挪用资金案,陶建平敏锐地发现,身为某公司财务部经理的犯罪嫌疑人,在利用职务便利出借给他人的几笔资金中,有一笔的借款对象系国有企业,他本人还从中收受贿赂,这理应增加商业受贿罪的罪名;同时,他还发现了侦查机关没有注意到的另外几次挪用资金情节,使全案的涉案金额从2750万元上升至5200万元。

    1998年,陶建平被评为浦东新区检察院优秀公诉人,小荷开始崭露“尖尖角”。

    2000年,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要在全市各基层院遴选一批办案骨干充实办案与指导工作,作为一名颇具潜质的年轻人,他的领导和同事们都认为,陶建平应当到更广阔的天地去历炼,而早已进入上级公诉处领导视野的他,也理所当然地被伯乐的慧眼相中。

博学,钻研,沉着应辩,犹如武艺高强的侠士

    来到市检察院公诉处,陶建平被分配办理二审案件。这里不是大案要案,就是疑难案件,每一件都远比他在基层办的复杂得多,可他就像鱼儿游进了大海,反而兴奋、快乐、执著、钻研;又像面对一座高峰,大大激发出他强烈的征服欲。

    他虚心向资深检察官学习,更广泛地涉猎各种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著,用全部身心投入新的事业,并在2001年,夺得上海市优秀公诉人称号,同年还考上了在职法律硕士。他知道,应对挑战,自己应有更深厚的底蕴,而办理二审案件的经历,也让他平日的积淀有了更广阔的施展空间。

    办理黄谨等三人职务侵占、伪造金融票据、挪用资金抗诉案,因案件涉及职务侵占犯罪与金融诈骗、伪造金融凭证等多个罪名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诸多刑法理论问题,定性极其复杂。《人民法院报》曾刊载了对此案的分析,分歧明显。一审法院在召集专家论证后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一审公诉机关对此案提出抗诉。作为二审公诉人的陶建平经过认真审查,翻阅了大量相关的刑法理论书籍和资料,并向社科院的专家请教后,提出了支持部分抗诉理由的意见。这一抗诉意见后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和判处的刑罚都作了较大改动,增加认定了票据诈骗罪,对被告人的处刑由原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改判为死缓。

    而办理盛亮抢劫、纵火案,他展示了缜密的思辨力和出色的口才。被告人盛亮与被害人陈某相识不久,盛为牟取财物,在陈家杀害了陈,并劫得陈家摄像机、照相机、现金等价值3千多元的财物后,又用汽油点火焚烧现场。一审期间,被告人盛亮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他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项证据也相吻合。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盛亮死刑。

    判决后,被告人盛亮提出上诉,称自己一直处于病态,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不能作为证据。另外,自己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具有自首情节。

    而关押期间,盛亮出现了精神分裂症状,在专门治疗、经专家鉴定明确其恢复了受审能力后,该案的二审在2005年9月开庭。庭审围绕上诉人盛亮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激烈展开。

    陶建平以他一贯儒雅沉稳而又准确规范的答辩风格从容应对。他首先指出,上诉人盛亮系预谋作案。选择被害人陈某作为犯罪对象,就是因为知晓其与陈关系的人不多,且在作案前即准备了汽油、榔头等作案工具;作案后又改变发型、转移赃物,有自我保护意识。精神病鉴定结论明确,他作案时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盛亮目前是否具有受审能力,辩护人认为自己和检察官没有资格对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否定;但实际上,辩护人却以‘尚在服药’对鉴定提出否定,这与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上诉人尚在服药,是为了巩固疗效,但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应以鉴定为准,何况受审能力并非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答辩条分缕析,言简意赅。

    辩护人在第二轮辩论中又提出:“辩护人和检察员都没有资格对鉴定的内容和过程说三道四。”

    陶建平沉稳接招:“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对司法鉴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并非辩护人所说的‘说三道四’。”

    “对于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受审能力,在法律层面应当分两部分来看:1、盛亮在作案前、后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已足以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不能把医学上的服药治愈、康复与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不同概念混淆了。”

    陶建平曾经一度喜读武侠小说,这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沉着架势,是否也犹如武艺高强的侠士?

理论与实务结合,把自己与法治进程主动链接

    如今,陶建平最热衷的业余爱好,就是沉浸在法律的思索中。说来令人难以理解,对付繁忙工作后的疲劳,他选择的休息方式竟然是“研究几个案例”。

    他决不是为了解闷,更早已不满足于做一个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法规的公诉人。他更关注的是新形势下办案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法解决,更热衷于探究别人还没有或无法探究的法律问题,并希望在这方面做一个拓荒者。

    2001年,陶建平承办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澳大利亚籍华人谢某,租用上海民房,利用一条DDN专线,私设电话转接站。并与澳大利亚的另一电话站相连,谢的同伙则在澳大量发行专门的电话卡,使得从澳打到中国内地的国际长途电话变成了国内长途,造成国家税收和中国电信业务收入的大量流失。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谢做出判决,谢本人在上诉理由中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整个案件看起来除了主体有些特殊(外国籍人犯罪)外,不算复杂。

    然而在审查中,细心的陶建平却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谢某非法经营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时,是以普通电话来计费的,而谢某非法经营的却是国际IP电话,根据生活经验,他感觉这两者的计费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而非法经营数额的多少,关系到罪与非罪。陶建平遂决定深入调查。上海电信公司认为国际长途电话的计费价格只能以普通电话来计算,联通公司以及上海通信管理局的回答是IP电话的计费与普通电话确有区别,但究竟如何分别计算却没有统一标准,因为国际电信资费的结算权属于各电信企业总公司。陶建平查阅了大量资料,想找出计算标准的法律依据,哪怕是一个判例,然而一无所获,因为当时法律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查到这个地步,选择放弃也无可厚非。然而,陶建平的与众不同正在于此,凡是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他都表现出常人所没有的“固执”。

    正是这种“固执”,使他作了直接向信息产业部商请确认不同的计费标准这样的决定。不久,信息产业部专门就此下文,明确了计算非法经营IP电话不同于普通电话的标准。

    尽管上诉人谢某并没有因为计算标准的变化而改变量刑幅度,但是,陶建平的心里,却因为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感到踏实,更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有了一个统一标准而感到欣慰。

    2004年,陶建平被调到督导科任科长,不久又担任处长助理,工作重心从单纯办案转移到全面业务指导,他得以将自己的愿望更多地付诸实践。

    在打击淫秽网站的专项活动中他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犯罪标准依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怎样才算“有效链接”?如何计算“点击率”?为此,他一头扎进了原来陌生的计算机世界,补充相关知识。尔后,一方面积极建议有关单位就一些细节问题开会协商,另一方面拟写了《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互联网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标准的补充意见>若干问题的理解》,准备提交会议讨论。这份文件后来不仅在相关会议上获得认可,而且作为这次会议纪要的附件,提供本市公、检、法办案部门参考,并在当年开展的打击淫秽网站的专项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对网络赌球、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专项打击中,他与同事们一起,就这一类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指导意见。自2004年以来,他还每年针对一百几十件撤诉、诉判不一、上诉改判等案件逐案复核,从中发现问题,进行调研。

    陶建平说过这么一句话,让同事们为之动情:“如果能够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一点力量,那是一件很值得骄傲的事。”这句话听上去有点“大”,可是了解了陶建平这个人,你就会认为,他这话确确实实发自肺腑,并正在身体力行。
( 陈   黎    摄 影)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25 B06版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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