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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中院这起执行乱局如何破解
□吴高俭 记者景剑峰发自广东茂名
发布日期:2006-12-18   查看次数:390 【字号 】【打印】【关闭

    民生公司的1000多万债权至今6年分文未追回,拖欠广发行的债务因此被搁置。而连环执行后追回的部分款项,目前挂于法院账下。这起千万诉讼案何时才能画上句号,对于民生公司来说是一个谜。

1000万的诉讼

    广东高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于1995年从国土部门取得了一块用地,因其没有开发资金,找到茂名市民生建筑实业发展公司(高州是茂名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合作。由高州房产公司出地,民生公司出资,民生公司具体负责实施“高州商贸城”项目的落实。后由于民生公司没能按时支付资金给高州房产公司,商贸城建到一半合作宣告失败,1996年两方走上法庭。

    案子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到2001年7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下达了最终判决,认为两方所谓的“合作协议”,本质是“土地转让协议”,由于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登记、审批,属非法、无效协议。因此责令高州房产公司返还民生公司投资款1149万元。同时返还几个施工队款项为:陈家林施工队128万元,周广文队119万元(扣除欠民生公司材料款及借款90万元,周广文实际应得20多万元),林荣队291万元(扣除欠民生公司材料款及借款210万元,林荣实际应得80万元),黄煜祥队176万元。高州房产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合计1900万元。

    民生公司投资开发高州商贸城,主要资金来源于广发行的1000万元贷款。而高州房产公司的主要财产,就是民生公司负责建筑的“高州商贸城”以及商贸城下面1.5万平万米的土地。在诉讼前,商贸城被广东发展银行茂名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在2001年9月,茂名中院作出判决,“限民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225300元”。民生公司的债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广发行。

拍卖款被瓜分

    2001年9月,茂名中院决定强制执行,将“高州商贸城”及所属地块拍卖还债。茂名市拍卖行受法院委托和指定,负责拍卖工作。拍卖行考虑到项目过大,将商贸城分割为三小块,分别拍卖。当月第一块土地以943万元成交;10月11日,第二块土地以1104万元成交;11月6日,第三块土地以1016万元成交。三块土地总成交价为3063万元。买方是同一家——高州市南塘燃料发展有限公司。

    按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款应由买受人付给拍卖行,拍卖行再交给法院,最后由法院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如果执行款不足以偿还全部欠债,则按比例分配偿还。让债权人始料未及的是,南塘公司拿下土地后,于2001年支付了拍卖行948万元就再没了下文。直到2006年经过媒体曝光、广东省委有关领导亲自过问、广东高级法院督办,茂名中院才又向南塘公司追讨回了1000万多元。

    而南塘公司支付948万元的分配方式引起了争议,据茂名市拍卖行介绍,拍卖行收到948万元拍卖款后,根据执行法官梁树益的要求,直接分配给了有关当事人。分配情况是:拍卖行按照3000万的全部拍卖款以5%的比例,收取拍卖佣金153万元,并支付陈安盛94.8万元、陈家新108万元、林荣203.9万元、温涛67万元、周文广274.6万元、周庆华50万元。最大的债权人民生公司没有分得一文,黄煜祥施工队也没有被列入分配范围。

    在扣取佣金后,茂名拍卖行对于南塘公司何时支付剩下的拍卖款再未过问。案件陷入执行困局。

    采访中,茂名市拍卖行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拍卖行收取了153万元的拍卖佣金后,没有继续对剩余2000多万拍卖款追讨,是因为茂名中院没有再要求。

    律师认为948万元分配之所以引起争议,一是案外人参与了分配,陈安盛、温涛、周庆华跟案子没任何关系,又没有申请执行,却参与分配了200多万元;二是周文广、林荣多分了,按法院的判决他们只有410万元债权,实际却分配了480万元,如果按比例分配计算的话,周文广、林荣多分了369万元。而茂名中院执行法官梁树益将案款不经过法院直接分配给当事人,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从记者掌握的几份“收据”来看,当事人陈家新等领取执行款,不但没经过法院,甚至连拍卖行都没有经过,直接从南塘公司的负责人黄永明处领取。而周文广、林荣多分几百万的前提条件是,周文广、林荣在茂名中院法官的主持下,跟民生公司负责人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

执行被叫停

    2001年省高院决定对案件再审后,周文广(省高院再审判决前)、林荣(省高院再审判决后)以高州商贸城合同纠纷起诉民生公司,茂名中院主持调解,制作了9号、10号两份调解书,协议内容是,民生公司赔偿周文广155万元,赔偿林荣90万元。

    广发行的律师告诉记者,这是周文广、林荣“一案两投、两判”,属违法诉讼。周、林与民生公司的纠纷,实际上在民生公司跟高州房产公司中已经作为第三人被法院判决了。而且,周、林跟民生公司的两个调解书,并没有纳入茂名中院执行高州商贸城的执行范围,该调解书是原被告互相勾结形成的。周广文诱骗陈捷(民生公司负责人)同意赔155万给周广文,周广文返还100万给陈捷,并写有承诺书。林荣与陈捷互相勾结,林荣诱骗陈捷同意赔223万扣除借款后还有90万,同意返还50万给陈捷。广发行代理律师口头、书面多次向中院主管执行的领导反映,请求撤销9、10号调解书。但他们却把9号、10号调解书作为法律依据,纳入财产分配,属于严重违法。在此情况下,周、林通过重复执行,多得了几百万元的执行款,从而瓜分了本属于民生公司的份额。

    广发行及民生公司没有拿到一分执行款,令他们猝不及防的是,茂名中院突然下达裁定,终止案件执行。并在南塘公司仅仅支付900多万元的情况下下达了非法裁定,称南塘公司已经全额支付3000多万元的拍卖款,因此裁定“余款全部结清”,将土地权给予南塘公司。

    法院终止执行后,陈捷患上重病,撒手西去,公司也陷入名存实亡的困境。

    2002年3月,茂名中院主管该案执行的负责人梁树益,私下召集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并亲自执笔起草了“关于高州商贸城拍卖执行方案的四条协商意见”,迫使申请执行人做出让步。2002年7月,南塘公司老板黄永明与部分债权人私下达成《高州商贸城拍卖款分配方案》协议,擅自改变省高院的判决主体内容,诱迫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上签字认可,每位债权人分得的数额比例都不同,凭经办法官的“批条”向买受人直接取款,这样债权人的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不久,茂名中院再次“出面”,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称:“本案高州商贸城的拍卖款共3063.8万元,已全部结清。”

    事实上南塘公司一直未付清拍卖款,5年来债权人围绕此案纠纷不断,多个部门对此案的执行提出质疑和批评。2005年5月,《南方日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广东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省高院也派专员督办此案。

连环执行困局

    在重重压力下,2005年7月26日,茂名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该院2003年4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本案高州商贸城的拍卖款共30637900元,已全部结清”与事实不符,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2003年4月的裁定。裁定明确指出:“本院查明南塘公司在尚未付清拍卖款便取得该137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过户到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15160平方米,额外取得的14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支付任何价款。”法院因此裁定:“1.查封已过户到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151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查封该151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已建成但尚未销售过户的房产和尚在建设中的建筑物(含地下停车场)。”

    茂名中院随后成立工作组,表示要彻底查清此案。时近一年,只追回了896万元拍卖款,还有多裁定过户给黄永明的14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319万元)、数百万元的违约金没有下文。茂名中院称,本来追回的款项应该返还各债权人,但现在高州市政府又提出要再收1000万元才能扯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规费。

    茂名中院的说法违背了省高院的督办意见。早在2001年12月,茂名中院就高州市政府提出的上述问题向省高院写了书面报告,省高院提出督办意见,并致函高州市政府,要求“按有关法规精神办理此案的过户手续,否则,人民法院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可见,5年前省高院已明确提出了解决高州市政府妨碍执行问题的意见。

    目前,此案的最大债权人民生公司1000多万元的债权仍一分未追回。茂名中院将后来追回的部分执行款挂在法院账下,既不给申请执行人,也没给高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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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18 A09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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