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年时间内,山西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向明不停地游走于罪与非罪之间。一审法院两次判其有罪,中级法院又两次判其无罪。12月初,运城中院再次调走案卷,昭示着一场两级法院的“拉锯较量”又将展开。(民主与法制时报12月11日)
案件如此反复“拉锯”,表明其背景极其复杂。此案的是非曲直,笔者不想妄加判断。然而,在程序上暴露出来的各种瑕疵,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相关法定程序得不到地方执法机关的执行,例如在运城中院对吴向明作出终审无罪判决并获释之后,地方有关执法机关却拒绝承认此前错捕错判,拒绝给予国家赔偿,甚至再次以涉嫌赌博将吴向明刑拘,然后却又以涉嫌妨碍作证罪批捕,接着又以此前已经被上级法院否决的贪污罪名和妨碍作证罪提起公诉,最后河津法院判决书主文与公开宣判内容不同,且增加了罪名和刑期,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其次,是相关刑事诉讼法定程序本身缺乏刚性,难以约束有关执法部门任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的终审无罪判决,地方有关执法部门却拒绝执行,甚至公然再次作出与上级法院判决相反的判决,对于这种地方执法部门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终审判决的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是否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责?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运城中院对河津有关执法部门、包括当地法院拒不执行自己第一次作出的终审判决的行为,所作出的反应不过是“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未能纠正错误之后只好由自己再次终审,第二次终审得不到执行,于是现在只好调走材料决定第三次审理,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及地方执法部门如此反复“拉锯”,却缺乏刚性的约束,势必导致此案陷入循环怪圈,公平正义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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