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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成为法官手中的橡皮泥
□王继学 李克杰 王威 赵春艳
发布日期:2006-11-27   查看次数:305 【字号 】【打印】【关闭

    一年多前,情绪激动的王刚为给妻子调换工作,冲进妻子的工作单位羚锐大厦,劫持了一名大厦员工以要挟领导满足其要求。此后先是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免刑责,接着再审被判了十年刑期。同一法院前后差别巨大的两个判决,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民主与法制时报》11月20日)

法律不能成为法官手中的橡皮泥
□王继学
   
    发生在郑州市金水区的王刚绑架人质案,读来令人感到蹊跷!同一个案件,两次审理却出现了两个天地玄远的结果。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免刑责,接着再审判了十年刑。

    毋庸置疑,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而设定的。刑诉法第205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笔者注意到,王刚案再审的提起,恰恰是“一审法院是在法院有关领导重新审阅案件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的”。

    表面上看,金水区法院再审该案是符合“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个前提条件。但是,法院“发现错误”的渠道却令人置疑。

    应该说,王刚绑架案中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提出再审的合法主体,只有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裁判不公正时,才会提起申诉。如果在没有当事人申诉情况下,金水区法院仅凭有关领导重新审阅案件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这个案件,那么,法院有关领导就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任何一起已经生效的裁判决定再审。那么,法院生效的裁判书就有可能变成了法院有关领导手中的橡皮泥!

    而且,“一审法院是在法院有关领导重新审阅案件发现问题”,这个说法也经不起推敲。试问,没有当事人提出再审的请求,没有当事人提供原审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证据证明,不经开庭审理,不接触案件实体内容,仅凭“阅卷”,就能知道该案“确有错误”?是办案人员能力太差、不分是非、混淆黑白办了糊涂案?是法官断案严重失职渎职、麻痹大意、不负责任、犯了低级错误?还是审理人员素质低,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露出了马脚?

    更何况,再审该案时,金水区法院视“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的规定而不顾,在一审法院在原审判决已判处王刚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也没有申诉的情况下,在再审中改判被告十年有期徒刑,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

    公正的裁判要求裁判者在控辩方之间保持中立,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应该成为裁判者在刑诉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程序的正义,法律就可能成为法官手中的橡皮泥!

[1] [2] [3] [4]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1-27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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