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未满18岁”等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11月10日起实施。(《半岛晨报》11月15日)
警察热衷抓卖淫嫖娼的背后 □何向东
对于这个“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教”的规定,是被收教和罚款“指标”逼出来的。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说,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公安机关原来的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罚款本是对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作为严肃法纪的一种辅助手段,以督促人们遵守法纪法规。但是,不少地方的公安部门对于罚款的作用,超出了它的本意,将它作为一种经济来源,一种“罚没经济”、“执法经济”来看待,甚至一些公安部门将罚款作为“创收”的工具。对于辽宁省的公安部门来说,在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中制定收教和罚款指标的本意可能在于鼓励公安人员严格执法,可规定收教和罚款指标却在客观上使公安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做出许多不良执法行为,甚至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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