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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公共名义“与民争利”
□本报记者 王 琪 李广伦 发自重庆
发布日期:2007-1-15   查看次数:413761 【字号 】【打印】【关闭

    陈云知晓此事后,难掩震惊和愤怒,认为受到了经开区的欺骗。“经开区以建设金山大道和排水工程的名义将土地收回来,就是为这次拍卖作准备。”陈云说。

    事实上,经开区早在2003年6月下旬,就已经表露出要把重庆市政府批准收回后用于市政公共建设项目的这片土地用作商业用途的迹象。当时,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唐立峰曾在否决陈云相关要求的一份紧急报告处理笺中批示:一大的房地商正在谈该片区的成片开发。

    经开区在拍卖土地之前,没有通知鸳鸯公司和瑞雪公司。陈云认为,如果这片土地的拍卖得到了重庆市政府的批准,鸳鸯公司和瑞雪公司有参与竞标的权利,而作为曾经部分土地的出让方,两公司有优先获得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资格。

    经开区将收回的土地拍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商,此举让鸳鸯公司和瑞雪公司觉得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陈云称,如果当初经开区不是以建设金山大道和排水工程项目为由收回土地使用权,鸳鸯公司和瑞雪公司绝对不可能以2.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将土地使用权交给经开区。

    “他们以2.5万元/亩的标准收回土地,却以45万元/亩的价格拍卖,几十天的时间就净赚1600多万!”陈云说,“经开区是在用公共建设的名义骗我们交回土地使用权,争抢民营企业的利益。”

    有关政府文件显示,重庆经开区是在将收回的土地拍卖给重庆加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已经形成之后,才向重庆市政府提交出让该片土地的请示报告的。重庆市政府针对经开区的请示报告作出的批复,在2004年3月21日方才下发。

    一位长期关注此事的市人大代表表示,经开区此举违背了重庆市政府117号文件精神,不仅超越职权改变土地用途,而且程序颠倒,“先斩后奏”。

一份复函导致两次败诉

    2004年4月9日,鸳鸯公司和瑞雪公司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请求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土地置换损失的报告。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针对这份报告作出复函,认为所有问题已早在2003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处理完毕,不可能再进行补偿。

    陈云认为这份复函回避了经开区违背重庆市政府117号文件的事实,从而造成两公司经济损失的问题。

    2006年4月28日,两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作出的复函。

    直到法院立案后要求将被告从经开区管委会变更为北部新区管委会,鸳鸯公司和瑞雪公司才知道“经开区的身后还站着一个人”——重庆市北部新区。

    北部新区管委会是经开区管委会在新区经开园行使管理、建设、开发职权的委托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有规定,受委托人行使相关委托职权产生的行政诉讼,以北部新区管委会为被告。

    此案经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北部新区管委会败诉。一审法院认为,经开区管委会在相关土地未被批准改变使用用途之前对土地进行拍卖,程序违法,且该行政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执行重庆市政府117号文件的规定,故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作出的复函无证据支持。

    北部新区管委会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看不到结果的胜诉

    截至目前,两次败诉的北部新区管委会及经开区,均未表露出执行判决的任何迹象。

    北部新区城市建管局局长周建明2007年1月9日上午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北部新区管委会与经开区之间是一种全权委托关系,经开区行使相关委托职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北部新区管委会无关,责任由经开区自己承担。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对两审法院的判决均表示不服,认为经开区在处置所收回的土地问题上程序合法,且有政策依据。

    1月9日下午,经开区法制局助理调研员李世伟告诉记者,经开区正在为下一步司法诉讼作准备。

    而早些时候北部新区有关官员的表态表明,北部新区并不急于为两次败诉寻找应对措施。有全权委托这种关系作为“护身符”,北部新区管委会在某种程度上对这场纷争抱着一种观望的心态。

    作为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陈云称,他所带领的民营企业禁不起太多的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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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1-15 A09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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