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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郑州样本
□杜涛欣 燕博 发自河南郑州
发布日期:2007-8-13   查看次数:1006 【字号 】【打印】【关闭

    7月初,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其中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规定引发争议。

      对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回应: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

      7月30日,曾犯盗窃罪的丁一鸣(化名)在电话中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原以为自己的人生就此毁了,是检察官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现年28岁的丁一鸣系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民。去年11月25日22时许,丁一鸣在事先踩好点的情况下,窜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福泰机械制造公司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裁纸刀,将车间内的四台电焊机的焊把线割断盘好,在准备将焊把线往外运时,被厂内人员抓住。去年12月18日,丁一鸣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提请逮捕。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他检举揭发任某杀人后潜逃藏匿在新疆阿克苏市的线索。不久,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在阿克苏市将任某抓获。

      案件移送到郑州中原区检察院后,办案人员发现,丁一鸣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系盗窃犯罪未遂,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其犯罪动机是因为家庭困难,归案后,丁一鸣悔罪态度也很好。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该院决定依法对丁一鸣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今年1月26日,收到中原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丁一鸣激动得泪流满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李自民

      “刑罚的功能在于通过惩罚的手段达到教育和改造的效果,对于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必轻易动用刑罚手段,尤其是通过非刑罚替代措施就可以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宽严相济”的郑州《规定》

      今年7月初,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尤其在探索对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人实行轻缓刑事制度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

      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王青介绍,《规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出台。王青称,以前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制定了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但比较模糊,操作性差,而《规定》明确了各项标准,便于操作,“在全国检察系统属于首创”。

      《规定》主要分从重、从轻、从快三部分,详细规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

      从重部分,《规定》称,在审查逮捕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十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等三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等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从轻部分,明确规定了9种依法可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10种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不起诉的情形。对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指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未成年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初犯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涉嫌的罪名是盗窃、轻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在犯罪情节上,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以及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不致再次实施犯罪或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根据上述情况,在审查逮捕中,对行为人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环节,以“相对不起诉”不予提起公诉;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的捕后撤案案件,不启动纠正程序。

      从快部分,明确规定了4种情形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快速办案。对于同时符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13 A04版 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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