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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异地审判制度初露端倪
□本报记者 宋伟
发布日期:2006-12-25   查看次数:3169 【字号 】【打印】【关闭

    2006年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两位副部级高官王有杰、王昭耀,分别在湖北荆州、山东济南接受审判。

    面对高官腐败,最高法、最高检已经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模式,这个司法模式就包括异地审判制度。

    12月20日上午9时,原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坐在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庭审判。王有杰的到来,使坐落在古城荆州的中级法院又有了一个“第一”:建院以来主审的第一位省部级高官。此前,王有杰是河南省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有舆论称王有杰为“河南第一贪”。

    公诉人指控王有杰涉嫌“两宗罪”:1994年至2005年,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王有杰利用担任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承揽工程、收购国有资产、征用土地、工程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634万元,另有75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去年3月28日,王有杰被‘双规’后,中纪委在其家中搜出近2000万元现金。”一位专案组成员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今年9月,王有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然后中纪委将案件移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又指定湖北省检察院具体侦办,具体办案的是省检反贪局。”

    据悉,王有杰和此前在山东济南中院审理的王昭耀案是“一个审判模式”:先由中纪委查办,然后交给最高检,最高检指定下面省级检察院反贪局具体办理,公诉人以省检公诉处检察官为主,荆州市、济南市两个市级检察院只是配合,两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审理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异地审判。

    “为了排除干扰,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告诉记者说,“刑诉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有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

    “王昭耀是11月29日在济南中院受审,20天后,王有杰在荆州中院受审。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二王’分别被最高法指定异地审判,而且从案情到审判过程,又极其相似。这表明,面对高官腐败,司法机关已经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模式,这个模式就包括异地审判制度。”一位长期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归纳说,“王昭耀与王有杰这两个副部级官员腐败案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相同点:一是犯罪持续时间长。王昭耀是16年,王有杰是12年;二是罪名相同。都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且涉案数额都超过了1000万元;三是认罪态度好。‘二王’不仅对公诉人的指控全部认罪,而且都愿意做腐败典型,教育广大干部,并希望从宽处理,结果是庭审非常顺利。”

王有杰“南下”荆州受审

    王有杰是河南获嘉县人,1941年5月生,最高职务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二把手”(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因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是省委书记兼任,所以,王有杰主持省人大日常工作。王青年时被保送参军上大学,毕业于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在军队系统工作了16年后,1983年转任地方,任洛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市委副书记,1990年提拔为漯河市长、市委书记,在正厅的位置上干了5年后,1995年升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官至副部级。

    据王有杰的辩护律师介绍,12月20日开庭时,王身着浅灰色西装,说话的声音较大,公诉人指控王受贿45笔,合计634万元,另有75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名公诉人分别是:湖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刘圣华、鄂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向华、荆州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陈观成。其中,向华(女)是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之一。全国“十佳公诉人”每三年评选一次,到目前只产生了30名。三名公诉人只有一人是荆州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所以,在起诉书上,他们的法定职务都是代理检察员。

    审判长是荆州中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张忠斌。张是法学博士,有在美国学习的经历,2004年2月由刑二庭庭长升任副院长。辩护律师来自北京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并有大学教授职称。

    据一位参加庭审的检察官介绍,在庭审过程中,王有杰非常配合检方的指控,并有悔罪表现,庭审一上午就结束了。王有杰的最后陈述与王昭耀非常相似,都是近半个小时的自我剖析。中纪委、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官员参加了旁听。

    从郑州到荆州,对王有杰来说,是“南下”受审。为什么要在荆州开审王有杰?辩护律师认为,有多方面的考虑。

    据悉,王有杰荆州受审的原因有二:一是原河南省交通厅长石发亮就是在荆州审理的。2005年12月21日,荆州中院开庭审理了石发亮受贿案,此案也是最高法指定荆州中院管辖。这位石厅长受贿1900万元,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对一名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不会跨省异地审判。石发亮异地审判的背后,是因为他检举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涉及省部级高官,其中就包括王有杰。因为有这样的渊源,王有杰便被最高法院指定到荆州受审。

    二是最高法院本想把王有杰交给武汉中院审理(包括石发亮案),但武汉中院相继发生了两起腐败窝案,而这两起腐败案都涉及中院的高层。2003年发生的是以武汉市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为首的腐败窝案,共涉及13名法官;去年底,升任院长不久的周文轩,又被中纪委列为查处对象,不久就被“双规”。最后,湖北省检察院和高级法院协调,共同确定将案件交给荆州。

王昭耀“北上”济南认罪

    与王有杰从郑州到荆州“南下”受审相反,王昭耀是从安徽合肥“北上”济南认罪。“南下”和“北上”都是最高司法机关指定的异地审判。公诉人指控,王昭耀在16年间,受贿704万元,另有810万余元的财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昭耀对指控全部“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和悔罪。

    “在安徽审判王昭耀肯定不合适。”王昭耀的辩护律师李京生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王昭耀曾是分管政法的省委副书记,所以只能是异地审判。王昭耀在济南审判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王昭耀是山东人,他本人也曾提出过要回山东老家受审;二是王怀忠曾在济南中院受审,而王怀忠曾是王昭耀的下级,他们有相同的行贿人;三是济南中院曾经审判过的高官腐败案件,质量不错,上级领导很满意。”

    据悉,最高检之所以将王昭耀案交给山东省检察院管辖,主要原因是山东在查办高官腐败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实战经验,有一支能打硬仗的反贪队伍。自1995年查办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以来,无论是办案数量和质量,山东省都是全国第一,是最高检的“放心单位”。

    特别是山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在全国反贪系统以敢啃硬骨头而著称。原内蒙古国债中心主任郭如鳌(正厅级),被称为“证券奇才”,曾当选过内蒙古十大杰出青年。2003年审计署例行审计时发现了郭的问题,但郭如鳌反侦查能力强,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7个月,由于郭拒供,案件既诉不出去,又撤不下来。后来,最高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交给山东省检察院办理,省院反贪局赴内蒙古异地办案,从零证据开始,最后形成了一个非常科学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郭如鳌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郭如鳌案也成了最高检向全国推广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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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25 A02版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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