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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异地审判制度初露端倪
□本报记者 宋伟
发布日期:2006-12-25   查看次数:2149 【字号 】【打印】【关闭
    王昭耀案的4名公诉人,分别来自山东省检察院(2人)、济南市检察院和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其中,首席公诉人鲍峰是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而审判长刘长立是济南中院新上任的刑二庭庭长。刑二庭专门负责审理大要案,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无期徒刑)就是济南中院刑二庭审的,这两位副省级高官一审时的审判长皆是刘的上任庭长王丕法。王丕法在山东司法界有“铁面法官”之称,去年退休,刘长立接任庭长。巧合的是,上任庭长刚刚一年,就主审了王昭耀案,济南市法院系统甚至流行这样的说法:要想当好刑二庭庭长,先要主审一起省部级高官犯罪案件。可见,一些中级法院以审判腐败高官为事业上的荣耀。这也是各地法院乐于接受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一个原因。

异地审判是反腐败形势需要

    “高官腐败进行异地审判,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最高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纪委特约研究员邵道生对记者说,“地方原来比较听中央的话,做到令行禁止。但现在地方的权力变大了,自主权变大了,中央的指令有时难以落实,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异地审判尽管花钱多,也是迫不得已。”

    据记者了解,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是从辽宁“慕马案”以后开始的。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审判(或犯罪人居住地)。譬如,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循私舞弊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受贿案,在海口中院审理;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受贿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原青海省副省长韩福才受贿案,在西宁中院审理;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常征受贿案,在贵阳中院审理;原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受贿案,在杭州中院审理;原广西区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在南宁中院审理;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德受贿案,在广州中院审理;原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受贿案,在武汉中院审理。

    “中纪委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马向东的老婆利用关系网干扰办案,就开始实行异地办案、异地审判。”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对记者说,“由于地方权力错综复杂,而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政和人大:党管干部,政府管预算,人大管选举、任命和监督。所以,异地审判主要是排除权力干扰,排除社会人际关系网干扰,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要求。”

    2001年10月,“慕马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62人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最高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进行了审理。时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王唯众在回答记者“案件为什么要在江苏审判”时说,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实行异地管辖。中纪委的这一决定,完全是办案的需要。事实证明,这一决策是非常正确的。

    自此以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譬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由北京二中院审理;原湖北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二中院审理;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都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高官在一个地方的影响非常大,许多官员,包括法院院长都有可能是腐败高官提拔起来的。异地审判后,法院和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就会秉公办理,形成的判决也有权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陈卫东对记者说,“同时,这也是对法官的一个保护,使他们免受来自腐败高官的危险。”

    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现在,高官腐败异地审判越来越多,这既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譬如,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腐败案,在湖南怎么审?只有异地审判。但对律师工作没有什么影响。”

    一位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分析说,高官腐败案件在北京审判的较多,有两个原因:一是腐败高官大都关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在北京审讯方便;二是便于中纪委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协调案件。另外,北京法官的总体水平比较高。

异地审判制度受好评

    高官腐败案件频繁异地审判的现象,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和思考。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虽然没有制度化,但已经形成了惯例,并正在向制度化方向靠拢和发展。

    “异地审判的合法性没有问题。一般来说,异地审判由法院来决定,但对省部级高官,指定管辖有个党内协调。重大案件由中央协调,各部门分头办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陈光中对记者说,“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异地审判,但一般是省部级(或厅局级)干部犯罪才异地审判。”

    陈卫东教授也认为,这些年随着反腐败的深入,从案件侦查到审判,都在制度层面进行了创新,但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异地审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目前的实践一般是,中央统一协调,“两高”具体出面实施。

    “一般省部级高官腐败是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是省市内异地审判。如果有例外,也有规律可寻。”一位反腐专家说,“譬如,如果厅局级干部跨省异地审判,背后肯定涉及更高级别官员。譬如,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受审,是因为马德为了立功检举了田凤山和韩桂芝;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南京受审,背后有副部级官员慕绥新;原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曾担任江西省公安厅长10年),几乎是同时与江西省公安厅的一名副厅长在浙江受审。”

    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认为,异地审判制度的关键是检、法两家的配合与协调。因为审判必须以起诉为前提,没有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目前,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因为事关重大,异地审判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和摩擦,但其他官员的腐败案件异地审判,往往需要“好事多磨”。

    以原安徽省阜阳市中院院长刘家义受贿案为例。开始,安徽省检察院指定淮南市检察院对刘家义进行起诉,起诉书都送给淮南市中院了,但后来安徽省高级法院又指定让滁州市中院管辖。案子都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了,安徽省高院为何又突然改变了原来的指定管辖?

    原因有两条:一是淮南中院向省高院提出,他们不愿意审理刘家义一案,因为审理这样的案子花费很大;二是,淮南中院刚刚审理了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兆丰受贿一案,陈也是副厅级官员,也是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因此,淮南中院想让省高院改变原来的决定,另行指定管辖。省院也认为,淮南中院连续审理两个副厅级官员受贿案件不妥,应该交给滁州中院来审理。

    “因此,高官腐败异地审判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指定问题。”这位法官认为,“除了异地审判,还有异地侦查、异地羁押等问题,这些问题要综合考虑。”

    王有杰专案组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说,其实,异地审判的困难不在审判环节,而是侦查环节。一个省的检察官到另一个省去办案,有经费方面的困难,有人生地不熟的困难。另外,还要绝对保证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尽管还有一些实际困难,有些地方和环节还需要不断协调和完善,但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异地审判是目前应对高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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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25 A02版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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