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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首富文成弟的敛财之道
□特约撰稿 德华 李平
发布日期:2007-7-30   查看次数:1583 【字号 】【打印】【关闭
    “查证再难也要查它个水落石出!”钟长鸣检察长分别成立了外查组、内审组、查账组,各组每晚开碰头会通报工作、研究对策。真正的较量由此拉开了序幕。

把工程发包给自己承建

      内审组将文成弟列举的包工程挣钱的不实之处一一揭露出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文成弟为了自圆其说,不得不提供他带徒弟包工程挣钱的新事例:自己早年还在当泥瓦匠的时候就收了一个徒弟李某,师徒感情很好,李某后来承包了市江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处(以下简称三处),在自己手里包了大量工程,挣了不少钱。自己买股份和铺面的钱就是这个徒弟给的。

      “你的徒弟凭什么要给你这样大的巨额资金?”办案人员的这一问,文成弟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说这笔钱是徒弟送的,那就犯了受贿罪;如果说钱是向徒弟借的,可是事先又没有准备借据。权衡再三,文成弟供认:徒弟承包的“三处”真正的老板就是自己,徒弟只是挂了一个经理的名替自己打工,所以“三处”挣的钱就是自己的钱。

      专案组立即将文成弟的徒弟李某传唤到检察院。李某如实供认自己是按师傅文成弟的旨意承包的“三处”,所以“三处”的实际老板是师傅,一切经营也由师傅一手操控,自己只是领取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李某的供述完全印证了文成弟的交代。专案组乘胜追击,文成弟又交代出市江阳房屋建筑安装公司第七处(以下简称七处)也是自己承包的,只不过是以自己当时还在读书的儿子的名义承包的。他把市政工程主要发包给“三处”承建,把土地主要转让给“七处”开发,其实都是由自己一手操控经营。

      文成弟利用手中的权力,把工程发包给自己承建,把土地转让给自己开发,价格自己定,实惠任意捞,他这样循环运作,怎能不挣大钱、不成富豪?

设立专门转移资金公司

      一笔奇怪的资金流向引起了查账组的注意:国土局本是审批土地的,可是他们建房反而向“三处”去购回土地使用权,于2000年8月向“三处”支付了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其中的350万元又很快从“三处”转到了纳溪志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这个志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文成弟的儿子。询问文成弟的儿子,根本就不知道志祥建材有限公司的任何事情。显然这个公司是专门用来转移资金的。

      办案干警到国土局了解情况得知:2000年8月,国土局欲收回和本局相连的“看守所侧”一块地建房,遂派员向开发公司联系。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称:“三处”为开发公司承建工程,可是开发公司的资金一时周转不畅,没有付清“三处”的承建工程款,于是就用土地抵付。国土局想要的“看守所侧”这块地也早已抵付给了“三处”,所以国土局就只能从“三处”购回该地使用权。

      再查原国有开发公司的账务,发现确有三块地抵付了“三处”的工程款,但是其中却没有“看守所侧”这块地。

      再找到“三处”的傀儡经理李某询问,他供认:1998年6月,开发公司支付“三处”承建工程费只给了一部分钱,余下的近千万工程费,文成弟则决定用开发公司的土地来抵扣,并将打印好的3份土地抵款协议交给李某签字,其中一份就是用“看守所侧”这块地来抵一部分工程款的协议。后来3份协议的事就一直没有下文了,直到2000年8月,文成弟突然对李某讲国土局已经收回该地,叫李某去收钱。国土局付的款划到“三处”账上后,文成弟又叫李某将其中的350万元转到志祥公司账上。

      李某的供述和检察干警查获的证据,印证了文成弟采用调包计把国土局支付的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全部贪污的事实。

      经专门负责文成弟财产清理的检察官查实:文成弟采用各种手段非法敛财共计9000多万元,其中铺面就有140多套,分布在4条街上,难怪给人们泸州首富的强烈印象。然而让文成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金额却只是他采用调包计贪污的370万元土地转让金。违法所得高达9000多万元,犯罪金额却只有370万元。

钻法律空子的贪腐新动向

      文成弟在建筑和市政行业干过多年,见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工程承建商快速暴富,眼馋至极。然而,他的好运接踵而至:1992年,文成弟被任命为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经理;1995年,他又具体负责由开发公司代表市政府统征开发华阳乡飞跃三队的工作,集土地统征、转让、开发、工程建设权力于一身。不过他也看到不少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受到法律惩处。

      有鉴于此,他自己承包其他建筑公司的工程处或成立私营公司,找亲属或其他信得过、能控制的人挂经理的名,由自己一手操控经营,专门承接自己任经理的国有开发公司的业务,自己把土地转让给自己开发,自己把工程发包给自己承建,把所有的利润统统吃下。几年下来,文成弟就以这种方式非法敛财9000多万元。

      现行《刑法》对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能否处罚,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种捞钱行为,其中一部分已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按照这两个罪来处罚。然而这两个罪都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成弟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非法捞钱行为,比“为亲友非法牟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行为更恶劣,7年就非法敛财9000多万元,但是他承担的风险却最多不过7年刑。并且处以罚金并不是没收财产,他还能够存留相当部分的财产。

      司法界有的人士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不得类推,所以文成弟虽然违反了公司法、合同法、党规政纪,违法所得可能被追缴,但是却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依据,不会被判刑。若贪污受贿9000多万元,必处死刑,并可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致使人财两空。由此可见,文成弟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捞钱方式风险确实要小得多。

      文成弟之所以后来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那是因为他以调包计贪污了370万元公款,司法机关才得以名正言顺地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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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7-30 A05版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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