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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小修”还是“大修”
□本报记者 宋 伟
发布日期:2007-7-2   查看次数:1274 【字号 】【打印】【关闭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申诉难,二是执行难。

      老百姓为什么申诉难?全国人大常委直指申诉难的主要原因在法院。申诉难只是表面现象,背后是法院一二审的审判质量不高。

      为什么执行难?执行难的原因不仅仅是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执行是法院出问题最多的环节。法院能执行而不执行,要不要承担责任?谁来监督法院的执行?

      专家认为,民诉法的滞后性、缺陷性是全面性、内在性的。民诉法修正案应当是“大修”,而不是目前的“小修”。

      “6天的会议,日程排得非常紧。讨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时间都超计划了。”专程从郑州来京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的李起胜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是从河南基层走上来的全国人大代表,这次常委会,有4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我们与常委的区别就是没有表决权,其他都一样。”

      李起胜是郑州从沈阳引进的科技人才,曾获“河南十佳引进人才奖”,目前是郑州振中实业集团董事长。“虽然公司规模较大,但我比较省心,有时间潜心研究法律。我觉得,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上能够说上几句话,让草案改上几个字,就算是尽到责任了。”

      因为参加会议的常委和代表们事先都拿到了修正案草案的文本,并作了充分准备,因此会议发言异常活跃,许多人在赞同修改民诉法的前提下,提出了很多草案未涉及的修改意见。

      “虽然委员长会议已经同意了这个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但我认为,这届常委会可能只是审议而不表决了,表决的任务要留给下一届人大。”李起胜分析说,“目前的修正案只是‘小修’,如果社会各界呼声强烈,民诉法也可能要‘大修’。”

16年没修民诉法了

      颁布和施行16年之久的民诉法终于迎来了第一次正式的立法修正,自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民诉法专家建议稿主要起草人孙邦清博士告诉记者,时间久,并不是说民诉法比较完备,不需要修改,其实,现在的民诉法早已“支离破碎”,用官方的话说就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民诉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诉法”。

      孙邦清博士举例说,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诉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与法院间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传输声音及影像的电子设备对证人进行询问,远距离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音像传输设备进行法庭辩论,甚至可以实现某些程序审理的电子化。今年1月8日,本报曾报道了福建省沙县法院利用QQ网络审理跨国婚姻纠纷的案件。报道后,舆论普遍认为,网络开庭是一个新的审判方式,在国内尚属首创。

      “由于民诉法的严重滞后,法院在具体办案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最高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说,“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诉讼,最高法院以民诉法为基本框架,围绕证据、执行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等等,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并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改革的形式固定下来,应用于司法实践。如果没有这些司法解释,许多民事案件根本没法办理。”

      “这种以司法解释对民诉法进行‘修订’的方式一直为学界所诟病。其中,很多司法解释已突破自身界限具有立法的性质,而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修改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孙邦清博士分析说,“司法实践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诉法进行‘修改’或补充一直大量存在,最高法院的这些解释几乎涉及到现行民诉法的各个方面。司法解释的扩张,暴露出民诉法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重大弊端,同时也说明,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诉法进行补充,使之基本适应于变化的社会,填补了立法职能缺位留下的空档。”

      “但依靠司法解释进行补丁式的完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诉法的缺陷,而且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把民诉法给肢解、淹没了,民诉法典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受到严重损害。”孙邦清博士认为,我们不能一直依靠这种补丁式的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公平正义。

民诉法修改为何不动“大手术”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再审和执行两个问题,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解决目前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这两个司法领域的顽疾。”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学博士后郭华对记者说,“目前这个修正案,就是通常说的‘小修’,按照法律规定,‘小修’只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即可通过,而‘大修’则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据郭华介绍,原计划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要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当时的方案还是“大修”。但由于法院等实务部门与理论研究部门之间的分歧较大,譬如在审判程序、证据制度、审级制度、公益诉讼等各方面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有关部门就决定先“小修”,把问题抛出来,等时机成熟再考虑“大修”。

      “目前这个民诉法修正案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一些不改不行的问题。”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记者说,“民诉法‘大修’涉及的问题太多,很费劲,还有一些问题争议很大,一下子解决不了,另外,我们也缺乏‘大修’的实践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认为,民诉法应采取“小修”,法律修改是非常复杂的,一两年之内拿出法典是不可能的,基本法还是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性。

      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则提出了一个“适当修正”的概念。以刑诉法为例,今年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要进行审议,左教授就有个建议,要“适当修正”,想通过一次修法来促进制度变革,比较难。

      一位研究诉讼法的专家对记者说,6月26日,参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些人大常委和列席代表,在肯定修正案的同时,大都突破了修正案“小修”的框架,向“适度修正”和“大修”方向发展。譬如,吴增荣和南振中两位常委一致认为,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民事诉讼中的一些新问题,在这次审议修正中应当一并解决。像公益诉讼问题,随着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不断出现,有必要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类型规定在民诉法中。还有网络纠纷案件问题,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明显滞后。

      而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则认为,民诉法修改应当增加这样一条内容: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阻碍当事人正当取证的,要有一个处罚措施。因为,老百姓打官司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举证难,而举证难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7-02 A02版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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