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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路向何方
□本报记者 郭新磊
发布日期:2007-4-9   查看次数:1764 【字号 】【打印】【关闭
    私募基金追问:“买完股票以后呢?”
 
    公募基金觉得奇怪:“没有了,等涨了就卖。”随后,反问私募基金怎么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说:“我们是先选择一只股票,然后选择时机仅买这只股票。”
 
    公募基金觉得没什么区别:“然后呢?”
 
    私募基金答:“使劲买,一直把它买涨起来为止。另外还要造好图形,动员股评家推荐,写分析文章,帮助上市公司出题材,提高经营能力,办大资金实战培训班,凡是能够让股价涨的事情全做。”
 
    这个故事说明,公募基金限于被动的投资模式,没有活力,发展缓慢。私募基金不限于规模,以降低风险,创造盈利为目的,主动为自己创造获利良机。

不能露面的尴尬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就是发行方式。公募基金由国家审批,面向全社会发行,私募基金不被允许公开宣传申购,也不被允许大范围筹集资金。
 
    规矩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其参加者主要通过在特定圈子里获得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管理者的形式而参与投资。为了有一个机构来组织基金,很多合作者就以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顾问企业的形式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但工商部门在其执照的业务范围内却无权规定“代客理财”。另有部分基金是依附于信托公司。
 
    更有甚者,几个人依靠信赖关系,成立一个没有任何部门加以约束的组织,成为真正的地下基金。
 
    这种完全依靠打擦边球生存的基金,在法律的边缘地带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
 
    这些私募基金,无论生存手段多高、创利多大,生存范围只能局限于一个很小的群体。
 
    其实,很多私募基金的发起,并不是源于基金创始人,而是合伙人。赵一鸣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投资机构时,有很多客户找我,希望将资金委托我操作。”原本只在亲戚、朋友之间做私募的他,经不住客户的鼓动,最终于今年3月19日成立了红色私募基金。但正如专业裁缝店一样,顾客群体只局限于一个很小的范围。
 
    私募基金素有“富人俱乐部”之称,针对的只是某些有闲余钱的富裕阶层或企业。赵一鸣向记者透露,目前北京的私募基金门槛已经达到了50万,低于这个标准基本不予受理。相反,公募基金门槛很低,他们的顾客群体主要来源于普通民众。

    如此一来,私募基金只能通过一个狭小圈子进行资金募集。
 
    “如果私募基金也能像公募基金一样公开发行,即使不改变高门槛要求,也会快速发展和壮大起来。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不能公开露面,不被特定范围的客户群体所认知。”岳洋颇为感慨现在不伦不类的境况。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不完善,尤其是针对私募基金的各种法律法规匮乏,造成业内对其的合法身份众说纷纭。”李悦告诉记者,“虽然现在国家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已经体现了对私募基金的认可,但此次高峰会上提出的合法化论证并不是政府监管层的声音。”
 
    正是因为法律空白,使夹缝中生存的私募基金陷入尴尬境地。

能否正名成为期待

    这种尴尬局面,究其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未从法律上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定位,使其从诞生至今一直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国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目前我国证券投资类相关法律都没有关于禁止私募基金的条款,而《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企业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了依据,所以私募基金不仅不违法,还应该是合法的。

    私募基金已经得到某些法规的认可,央行领导和金融业专家多次呼吁正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应该说,私募基金将成为证券市场的一支主力军大势所趋。李悦分析说:“实际上,熟悉私募基金的人都知道,现在缺少的是规范,如何操作运作的规范。”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整体稳定。虽然赵一鸣和岳洋都坚持,“真正做私募的人不会去降低信誉欺骗合伙人和客户”,但他们也不否认,在无政府监管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操作中存在着基金经理个人因素导致的代理风险。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由股民个人设立的私募基金,因为个人能力和素质问题,出现盲目投资和欺诈等现象,严重影响到本来就处于发行尴尬境地的私募基金,这些情况应该得到法律规范。而对于这一现象,赵一鸣担心:“我们是游离在非法集资的边缘,最大的担心是通过合法运作,帮别人赚了钱,自己犯了罪。”

    李悦告诉记者,从国际上讲,私募基金已成为世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引进私募发行模式,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具备接轨国际的能力和规模。

    李悦认为,中国基金进入国际市场是个必然,私募基金更是我国基金资本参与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的一股主要力量。而如果想接轨国际,必须先解决法律规范问题。

    赵一鸣则希望:“我们需要的是规范化的制度,给我们一个名正言顺的合法身份。我们不需要过多的监管,监管过多会限制私募基金的灵活性。”

    对于规范如何规定,李悦认为难以推断,但根据各种利弊分析,如果制定规范,将会对私募基金的组成形式、组成成员多少、基金经理如何审批授权、基金如何备案、基金申请的条件等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对于其发行模式不会放宽,从而影响到对其监管也不会过多限制。毕竟,“私募基金面向的投资者范围较小,社会影响力小,而且他们属于对风险意识有足够认识的群体,不会盲目投资。基金经理的严格审批也将削弱私募基金潜在的代理风险”。

    有消息透露,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做课题研究,此消息记者从受邀参与研究的鼎晖资本创投公司得到证实。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一工作人员透露,关于私募基金的规范性问题,已经列入阶段性工作重点。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4-09 A10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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