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上盖着‘栾城县娄底公社西羊市大队’的财务专用章。实际上1984年6月已经撤销了人民公社,改为乡人民政府了,怎么会在7年后的1991年又出现公社的公章呢?”骆秋贵说。
“即使承认它的真实性,骆秋贵提供的交警队1994年的证明也足够说明,这份1991年的收据是无效的!”张喜文说。
而县交警队提供的其他付款证据也被证明与坑地的卖地款无关:1991年的25万元信用社转账付出传票一张、15万元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一张,以及县交警队支出基建预付款40万元的记录一张。
“这些证据都没有显示收款人是西羊市村,并且数额对不上:卖地款加建筑物补偿款共计32.6万元,而传票和支票存根共计40万元,交警队记账凭证也是40万元。此外项目也不对:15万元转账支票存根上写着,用途为“教练场租地”,而交警队记账凭证则显示,40万元是‘基建预付款’,没有一个地方与坑地的买地款有关。”
此后,西羊市村到当地信用社、信用站作了调查。调查结果是,该村的账户从未收到过卖地款或是交警队所说的上述两笔钱。
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相信村民的质疑。
“现在地价涨了很多倍,老百姓可能想多弄点钱吧。”栾城县法院一位人士表示。栾城县国土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此后交警队又提供了6份建设用地许可证,以证明土地证的合法性,却被村民们发现了更多的问题。
超期10年颁发的土地证
这6份1992年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了交警队在坑地上建设检车场、办公楼和宿舍、检测中心、训练场、停车场等6块项目用地,面积分别为9亩、6.2亩、8.8亩、9.9亩、9.5亩和9.6亩:无一超过10亩,加起来正好是53亩。
而栾城县国土局2004年11月以此为基础颁发给交警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将这6块地整合成了53亩。
“这不就是典型的化整为零、越权批地吗!”张喜文说。他注意到了1990年10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只能征用、划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超过这一数额,由省辖市政府甚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而第六十五条则规定,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给予主要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在这6份许可证上,张喜文和村民们还看到了清晰印着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在一年内未动工的,依法罚收荒芜费,在二年内未动工的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依法将土地无条件收回,另行安排。”“建筑工程竣工后用地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持该件及工程验收证明到我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逾期不办者,按非法占地处罚。”
这些规定让村民们感到了莫大的讽刺。
“建设用地许可证是1992年4月颁发的,很明显交警队必须在两年内将6个项目建起来,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土地证。15年过去了,我就想让国土局亲自来看看,坑地上到底有没有这些项目?”张喜文说。
“即使承认这6份许可证合法,交警队也早该在1993年4月被罚收荒芜费、1994年4月收回土地了,更不可能获得土地证。国土局怎么能在超期10年后的2004年颁发土地证给他们呢?”
“(超期)时间确实长了一点。”栾城县国土局法规股股长房小补解释,“可能是这些年国土局没有太注意到这个事情。”
面积扩大了17倍
第三项行政诉讼很快被提起:西羊市村诉求县法院认定这6份建设用地许可证违法。
诉讼的结果令人沮丧。
2006年2月17日,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不予受理。西羊市村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个月后,石家庄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了栾城县法院的上述裁定,发回重审。
此后的审理中,交警队又提供了新的证据,试图证明6份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合法性:一份栾城县计划委员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等单位零星基建计划的批复”。
该批复显示,计委批准了交警队建设交通违章肇事车辆停车场、机动车训练场、办公室;批准车辆管理站建设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和机动车检车场。这份批复批准的所有项目面积加起来只有1900平方米,折合2.85亩。显然,这一数字与此后国土局据此批准的53亩相去甚远。
“面积上相差17倍多,况且计委的批复根本就没说位置。”张喜文认为,这一批复与西羊市村的坑地压根就没有关系。
而对于计委批准2.85亩与国土局此后批准53亩之间的巨大差距,国土局人士解释:“批复的只是建筑面积。”
对于2.85亩的建筑面积为什么被批准了17倍多的53亩实际面积,该人士笑而不答。
派出所违章施工
2006年8月10日,栾城县法院再次对建设用地许可证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西羊市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这让村民们发现,法院几乎从未采信过村民的任何质疑和证据。
此前的2006年2月22日,栾城县法院对土地使用证案也作出了判决。判决书承认“在最初的征、占地及批地过程中,被告方(注:栾城县人民政府)新上建设项目存在审批程序、一宗地分多次审批及超期限申请登记等多处瑕疵。”但“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缓解矛盾、稳定社会大局的原则”,528号土地使用证被判决“维持”。
而判决书中“缓解矛盾”的愿望并没有如愿。
2006年6月,就在数起诉讼正在审理之时,一栋派出所大楼突然在坑地上强行施工。这导致了约400名村民长达四天的静坐抗议,派出所工程也被迫改为夜间施工。
“《土地法》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张喜文说,“他们这是想把强占土地变成既成事实,强迫我们接受。”
此后在石家庄市有关部门干预下,派出所大楼建成后,坑地上没有再建设其他项目。
县计委批的地是给交警队的,现在建的却是派出所办公楼,这与计委和土地局所批项目不符。当地村民称这一派出所大楼为“违章建筑”。
如今,建设用地许可证案和土地使用证案都被石家庄市中院发回栾城县法院重审。而交警队起诉王永瑞案也被中院要求暂缓,以等待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
“我们会耐心地等下去。”张喜文说,“因为法律是保护农民土地最后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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