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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为何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
□克杰 达林 继学 叶雷
发布日期:2007-1-21   查看次数:1100 【字号 】【打印】【关闭

    历经近8年时间,从死缓到无罪,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案终于尘埃落定。(1月1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海南省高院为何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
□克 杰

    海南省高级法院的无罪判决,虽然让涂景新结束了牢狱之灾,但对新大地的“国有企业”认定却让人摸不着头脑,也使判决本身呈现自相矛盾的图景。在涂景新案件中,法院回避企业产权界定的结果让正义既迟到又打折,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看,新大地的产权界定都不能不了了之。 

    如果企业为国有,那么涂景新的行为构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罪无疑;而如果企业为私有,则涂景新属于处分本属于自己的企业财产,当然无罪。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法学理论界抑或其他社会各界的主要分歧就在这一点上。具体来说,企业国有——涂景新有罪——判处死缓,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而企业私有——涂景新无罪——平反昭雪,也是一个必然逻辑,决不可能出现企业国有——涂景新无罪的逻辑结论。

    现实是残酷的,海南省高级法院最终还是坚持了企业国有——涂景新无罪的逻辑。有人说目的是为了避免对错案的责任追究,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对于涂景新来说是典型的“一半火焰一半冰山”,它让本已迟到的正义又重重地打了折扣。道理很简单,认定“国有”和“无罪”,对涂景新来说只能获得自由和清白,但却损失了7000万元的财产;而如果认定“私有”和“无罪”,那涂景新不仅获得了自由和清白,也可以得到数千万的企业财产,这些财产曾以涂景新贪污、挪用而被指控和收缴。这或许是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矛盾判决的根本原因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海南省高级法院回避企业产权界定,或许有地方保护的因素起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也确实存在严格界定的难度。因为江西新大地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采用“借鸡生蛋”的方式设立运作的,它基本是由银行贷款支撑起来的,而办理银行贷款的一切必要手续却都是海南公司提供的,这在认定“公”“私”性质上确实界限模糊。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特定环境下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予以糊里糊涂地搁置,或实行国有优先而损害真正所有者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既需要观念支持,也需要制度保障。

个人的境遇折射出制度的变迁
□达 林

    从昔日的千万富翁到“死缓”再到无罪释放,涂景新经历了一段怎样的人生苦旅!如果不是江西省工商联的申诉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如果不是最高法院审查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涂景新或许还不能“重见天日”。

    正是站在相同的公民立场,我们才对这个“无关乎己”的案件给予了非同寻常的关注,因为生活在社会制度下的每一个人,都期待着能够得到一方安全、稳定、宽松的创业天地。由于制度环境的因素,涂景新采取“挂靠”的方式组建公司,这折射出当时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困境——缺乏法律支持,产权不清晰,私企只能依附于国企,在夹缝中谋生存。但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私有经济发展政策的松动,这些“红帽子”企业就面临着“独立行走”的跨越。这种企业转轨因为相关法律解释的缺失,必然带来许多法律问题,而涂景新案正是诸多问题中的一个“浮标”,它不仅为我们正视那段改制历史提供了标本,更标示出我们这个国家制度发展的流向。

    从私企的“依附式”生存到“红帽子”的正式摘除,涂景新见证了社会制度的变迁。虽然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没有鼓起厘清“私有”的勇气,但就现时而言,判决已经为上述的社会制度变迁作出了合乎趋势的注解。围绕这起并不普通的案件,我们在为悲喜交织的当事人感到深深遗憾之余,很难将这种罪责归咎于事件中的哪一方——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机关,似乎都在特定的环境中履行着自己的法定职责。但我们仍需要站在国家的立场去反思:我们的制度设计,究竟应该为个人创业提供一个怎样的市场环境?我们的制度运行,究竟应该抱着什么态度去面对私益与公益的分离和保护?我们的制度嬗变,究竟应该朝着一个什么样的价值目标去发展?要知道,首先只有国家和政府的制度供给到位了,个人的创业才无须历经更多的曲折与磨难,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才会更加稳健而富有生机,我们才能最终建设起一个真正让一切财富充分涌流的和谐社会。

    制度的嬗变总会伴随着人物命运的阵痛,而个人的命运,也总是与时代的脉搏一起共振。透过一个人的境遇,往往能触摸到一个时代、一个国家制度环境的优劣与变迁。从这个意义上说,涂景新案虽然已经审结,但却能够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与成熟带来更多的启迪。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1-22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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