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帽子”产权进行司法调查 □继 学
“红帽子”企业是“用了别人的姓氏,养了自己的儿子”。红帽子又是悬在这类企业头上的“定时炸弹”,拆除炸弹引信的过程存在着巨大的危险。随着“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当头戴“红帽子”的涂景新想恢复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时,谁知这顶曾经为他带来无限荣耀、为他遮风挡雨的“红帽子”竟然变成了让他无限头痛的“紧箍帽”。2003年5月19日,涂景新被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事实上,涂景新的遭遇不过是那些倒霉的“红帽子”企业主的一个缩影。一些头戴“红帽子”的企业主“红妆”难卸,“红帽子”难脱,在企业产权变更过程中,被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判刑的时常见诸报端。甚至还有人仍然在为“侵占”自己的财产而坐牢。
“红帽子”何以难脱?事实上,最高法院和各主管部门都曾出台过关于“红帽子”企业“脱帽”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但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几乎所有的“红帽子”产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但审判的结果往往与产权纠纷本身关系不大,无外乎撤销主管部门无效的“红头文件”或具体行政行为,而对于纠纷的关键性问题——产权归属很少提及。
令人欣慰的是,1月16日,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专家们表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亟须一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物权法,“目前颁布这样一部重要民事基本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笔者在期盼物权法尽快出台的同时,并希望有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对涉案的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进行一次公开的司法调查,纠正其中的冤假错案,使修宪的进步和法治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从死缓到无罪的五个遗憾 □叶 雷 一、新大地公司的产权认定混淆了真正的出资人。在1992年要拿下江西省展览中心这个工程至少需要投入近千万元,个体户身份的涂景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无法从金融机构贷到款,怎么解决这个难题?新大地公司的成立是由海南机械设备公司出具的资信证明,贷款是由机械设备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涂景新仅仅是新大地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很明显,虽然后来贷款是由涂景新用新大地公司的利润偿还,但新大地公司确实是海南机设公司注资的公司,产权理应归出资人,所以海南高院认定企业性质为国有并不错。
二、涂景新的一些做法令人费解。既然新大地公司仅仅是一个挂靠的“红帽子”企业,涂景新为什么要在经营的过程中把自己转为国企干部?他为什么要背着海南机设公司偷偷摸摸地把新大地公司的2000多万元收入存入自己的9个个人储蓄账户?涂景新为什么在没有跟海南机设公司脱钩的情况下,私下里却把工商注册改成了他的私营企业?纵观案件全局,实际上是把“谁出资谁受益”的政策变成了“谁经营谁受益”,进而演化成了“谁经营谁所有”。
三、江西省工商局和工商联担任的角色令人生疑。1999年,江西省工商局在没有征求海南公司意见的情况下,为什么就凭涂景新单方面之词把新大地公司的性质由国有变更成了私营?江西省工商联是不是为每一个私营企业主维权都这么坚决?从2004年起就由副会长吴成华专门负责此案的调查与申诉,向有关部门写的申诉材料有1米厚、1000多份几百万字,吴副会长亲自9下海南,13次上北京调查、反映此案情况。 四、产权界定与判决结果相矛盾。海南省高级法院认定新大地是国有企业,同时又认为涂景新无罪,自相矛盾。
五、整个事件没有人承担责任。江西省工商局在新大地公司注册上变来变去是存在程序瑕疵的,理应有人为此负责。既然涂景新案是一桩错案、冤案,海口市中级法院就应该为这桩错案负责。海南省高级法院也应该为自相矛盾的判决负责。尘埃落定,涂景新损失的7000万财产、5年的牢狱之苦、近8年的惨重精神代价又由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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