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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监狱能否给女犯“性福”
吴玲 王琳 欧阳
发布日期:2006-1-16   查看次数:1048 【字号 】【打印】【关闭

  春节期间,北京女子监狱挑选 12 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 24 小时。监狱方面说,服刑人员与配偶同居会见是一种体现对女性关怀、合情合法的会见方式。女子监狱开设“同居会见”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

  “同居会见”不是关爱是“惯坏”

  我要为给“女犯同居”之类“人性化关爱”泼冷水。对罪犯当然要讲人性化关爱,但是人性化关爱,应体现在监狱管理人员像父母对待犯错误子女一样地给予其改造、生活、学习等方面细节上的关心。而不是像发给孩子一粒糖果来哄孩子那样给予“同居会见”的奖励。

   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投入狱中服刑,接受强制性劳动改造,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又何来“同居权”?监狱虽不是地狱,但也不是人间天堂,它是高墙铁丝网下的戒备森严。犯人就是罪人,不是从战场上下来的功臣。接受监狱改造,不能像客人住旅社那样随便,想乍乐就乍乐。

   对犯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目的就是通过剥夺其应有的权利和人身自由,这是对他们应有的惩罚,同时,通过强制性改造,让其反思自已的所犯罪行,洗新革面,重新做人。这本身就是法律具备的“人性化”设计的要义。如果滥用超越法律以外的权力,给犯人与常人一样的“同等待遇”,岂不违背了刑法的本意。

   如果监狱都打着“人性化关爱”的旗号,乱开口子,给犯人种种“会见同居”之类“优惠政策”,那岂不成了“快乐的犯人”与在家何异?这既不利于震慑犯罪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同时对于打击犯罪,防治犯罪极为不利。同时还会传递一个可怕的信号:“别怕,犯罪坐牢比家里都舒服,牛奶加面包,味道好极了!”

   “同居会见”,不是北京女子监狱的“作秀”,就是滥用公权力的“新创意”。但无论“人性化”也好,作秀也罢,总不能让女犯在监狱里“抱着孩子谈恋爱”那般自由潇洒吧!那不是“关爱”,而是“惯坏”了。

  同居会见怀孕了怎么办?

   监狱有无为服刑犯提供与配偶“同居”方便的权力?诸如建设会见楼,制定会见标准,接受犯人申请,挑选一定名额的犯人等等,处处都“彰显”了监狱方的“权力”。但作为一项“公权力”,是不应该由一家监狱来创设的。“法无授权即不可为”,这是“公权力”运行应予遵守的底线。那么,“同居会见权”究竟有无法律依据呢?报道中已经回答了,“对监狱的同居会见,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创先性“开设”究竟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呢?如果女犯同居会见是一项被认可且有推广价值的“人性关怀”,那么就应尽可能满足每位有此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女犯的要求。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1-16 A07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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