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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播音员之死案二审法院应谨慎考虑
□丁利才 高玲
发布日期:2006-6-5   查看次数:9881 【字号 】【打印】【关闭

我们期待二审法院会谨慎考虑。副市长就该比辛普森命好?
□高玲

  10 年前,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案可以说使辛普森名声大噪,他在刑事官司中胜诉,而在民事官司中败诉。想起辛普森,我是觉得那个床上死了女播音员的副市长刘波显然要比辛普森的命好,他不仅在刑事无罪,而且还不用在民事上掏腰包。

  为什么当时辛普森在刑事官司中判他不是杀人犯,而在民事官司中又能判他赔偿呢?原来,美国法律认为,刑事官司的证据和民事官司的证据不同,对前者要求高于后者,刑事证据一定要确凿无疑。在辛普森刑事官司中,虽然当时人们可以找到对辛普森有利证据的反面解释,但是,那些推论性的解释并不能消除一些疑问。而民事官司就好办的多,在民事证据中,只要大体上可以证明辛普森杀人了,就可以判他赔偿。因为在西方人的法律文化观念中,刑事官司是国家运用权力对付个人,如果这种权力滥用的话就会侵犯个人的权利,所以必须对它苛刻要求。而民事官司是个人运用权利对付另一个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相互关系,所以大体不必那么苛刻。

  在“女播音员死于副市长床上”案中,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女播音员在副市长床上死时仅穿胸罩和裤头”,足以说明了副市长刘波与女播音员“隔门交谈”的辩解苍白无力,但这些并不足以确凿地证明副市长刘波对女播音员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认为副市长刘波无罪似乎问题不大。

  但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2 月 21 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3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民事赔偿中,“女播音员在副市长床上死时仅穿胸罩和裤头”显然比副市长刘波的“隔门交谈”论更有说服力。

  可以说,我国对刑事官司和民事官司证据的要求,有时也是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观念一致的,就是在这近乎一样的法律文化观念下,我不明白的是,为何辛普森刑罪可免,赔偿难逃,而副市长就能刑事、民事官司双赢呢?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6-05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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