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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 50 年的“黄河官司”?
□李曙明 蔡伟 杨耕身 傅达林 许凯 魏文彪
发布日期:2006-4-24   查看次数:199 【字号 】【打印】【关闭

    豫陕两省关于三门峡水库之争已经 50 年了。如何化解争执、寻求利益的最佳平衡点,是摆在豫陕两省乃至中央政府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报的相关报道引起了读者的热评,其中有些意见颇具参考价值。
 
  

如何化解 50 年的“黄河官司”?

□李曙明

  关于三门峡水库的争论,之前断断续续听说过一些,也算有所耳闻,但只有看完 4 月 16 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对这一事件的全方位报道,这样的感觉才会越来越强烈:三门峡水库走向何方,必须尽快明确;明确未来走向之后的补偿问题,必须尽快提到议事日程。

  50 年前这一工程上马时,围绕着该不该建,就有过激烈争论; 50 年后,作为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实践,却并不能给“该不该建”的问题一个明确的答案。当围绕这一问题争论的核心不是真理而是利益的时候,跳出“建是利大还是弊大”的“一元化”争论,转而寻求如何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的平衡,就是明智的选择。

  如此,下面几个问题必须认真考量:

  第一,三门峡水库,安静地走开还是“勇敢”地留下来?

  如果把三门峡水库看作历史给我们留下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难题,我们不能回避,而必须勇敢地面对。如此,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三门峡水库,要不要留着?留着,河南人高兴;如一些人主张的那样把大坝炸掉,陕西人乐意。但是,决定水库留下还是炸掉,既不能根据河南人的意愿,也不能按照陕西人的想法,而是必须用“全国一盘棋”的思路审慎考量利弊得失,看看哪种解决问题的方式造成的损失最小。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就这一问题召开一个听证会,“一揽子”解决问题。鉴于这一问题已经超出纯技术层面的争论,而是上升到社会政治层面的“较量”,除了水利等方面的技术专家,需要法学家、社会学家等人文科学家发出独立的声音。

  第二,谁来主导解决问题?

  这么多年问题没有一个定论,和“真理”不明确有关,也和主导解决问题的部门层级不够有关。当河南、陕西两个省的省政府参与进来“为民争利”的时候,水利部门作出的任何决定,都难有足够的权威。所以,如果要“一揽子”解决问题,主导解决问题的部门必须有足够的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都是合适的选择。

  第三,如何补偿,谁来补偿?

  如果国家利益考量的结果是三门峡水库留下来,那就意味着陕西百姓还继续作出牺牲;如果三门峡水库将消失,河南人将为全国利益埋单。无论哪一方遭受损失,对这些地方的人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他们可以也应该得到补偿。

  问题首先在于:谁来补偿?维持现状,河南 50 年来受益者的“身份”将得以延续。作为受益者,河南对陕西作出补偿理所当然。在河南财力不足以作出充分补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

  如果最后的结果是大坝将不复存在,河南人肯定也觉得委屈。考虑到陕西多年作出的牺牲,即使要陕西对河南补偿,数额也不应该过高,更大数额的补偿应该来自中央财政。

  问题还在于:补偿多少钱合适?中央和地方按照怎样的比例承担?这些问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决断。不过,不让百姓生活水平因为一项基于国家利益的决策而降低,应该是确定补偿额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这一事件按照上面的思路解决,留给我们的唯一悬念就是:如果某一方对权威部门确定的补偿额不服,他们是不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求得“最后的公正”?

陕豫两省应寻求对历史的谅解

□蔡伟

  因三门峡水库引发的陕豫两省争执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三门峡市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连子恒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门峡水库有关问题做出决议或决定的议案》,再次把关于三门峡水库的存废之争推到了舆论浪尖上。除了技术性解决方案的研讨,陕豫两省有没有可能抛弃历史的恩怨,着眼未来,寻找另外一条出路?

  黄河之水天上来,大禹劈山成峡而解渭洛之水患,保住了当时的政治文化中心——关中平原的长期安澜。建国后,在中央政府主导下搞起三门峡水里枢纽,从此黄河 50 年至今未有大灾,这个意义上,三门峡工程功不可没。不可否认,河南、安徽、山东、江苏、河北,乃至天津都是受益者,“南决乱淮,北决乱海”的黄河成了下游 5 省 25 万平方公里、 1.7 亿人口的经济润滑剂。所以,下游省份是不愿意干掉三门峡水库的,电力部门也不愿意炸掉三门峡大坝,三门峡市失去的也不仅仅是经济产值和就业机会,它的政经生态和未来发展的预期都成为难以预料的事情,长期争执不定,三门峡市等下游沿黄城市官员心情就会慌,大事就没法安排,民心就不安。

  事关重大利益,守土安民是法定职责,豫陕两省地方官员、人大代表和老领导的做法可以理解,但我们希望豫陕两省能跳出长达几十年的存废争执,立足于共同解决问题,思考双赢多赢的解决办法——河南乃至下游诸省不能把安全和利益建立在陕西父老受苦受难的基础上,陕西也要承认目前由于三门峡水库而形成的利益固化,包括水利电力这些职能部门,大家应该和中央政府一起承担起责任,建立对历史的谅解、对未来的把握,这样才能对得起黄河流域的人民群众。

  如果地方官员认同这种见解,寻求在法律框架内谈判解决,就补偿、共同开发等关键利益达成妥协,不失为一种有政治智慧的做法。

“黄河官司”考验中央政府智慧

□杨耕身

  围绕三门峡水库存废牵涉而出的豫陕两省长达半世纪的“黄河官司”,其实正是一个省际间利益博弈的漫长过程。而当这样一场争执上升到政治层面时,其实也正考验着中央政府如何在历史与现实之中,兼顾并协调生态正义以及地方利益的能力。

  但我们目前看到的情形是,豫陕两省各陈其辞,力陈彼弊,两省均能找到相关的专家来支持各自观点。而与此同时,中央相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虽也在尽其协调之力,比如数次对三门峡水利枢纽进行改建,当然也包括中央财政向陕西投入 229 亿元治理渭河,等等,但可想而知的是,在基于各自的利益驱动之下,所有这些并不能令豫陕两省“止诉息讼”。归根结底,在于我们仍缺少一个基于整体生态正义的区域间利益协调机制。

  在经历了半世纪之久的“黄河官司”之后,我们应当弄明白的一点是,仅仅依赖于行政的强力,并不足以化解纠纷,而仅仅依赖于中央财政的投入或某种形式下的补偿,除了会养成索取的惯性外,也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也必须厘清的是,如果我们不认为在同一条河流上,各省可以截取其中的一段自行其是,那么我们就应当意识到,一条水域所流经的区域必定天然地存在一个整体性生态正义的命题在内。如果我们承认三门峡水库并不能在一时半刻之间被“废”的现实,那么我们也就必然应该正视一个区域间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问题。

  一个基于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至少应该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利益的协商及评估机制,这就需要有一个中立而权威的机构,对各个向度的利益损益予以评估。其二,利益的补偿机制,即确立起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我看来,能不能有一个利益的评估机制,是利益能够得以协调的前提。而豫陕能不能认同这种评估,并且能否真正坐下来对利益的补偿进行谈判,最终达成一种双方均能接受的结果,则是解决“黄河官司”的关键所在。

  应该看到,在当下中国,“黄河官司”所涉及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根本命题,已不是豫陕两省所独有。当区域经济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在长三角经济圈等地方,都急需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而不久前媒体所关注的环京贫困带,也无不在凸显建立这样一种机制的迫切性。如何以极大的政治智慧与制度设计,从法律与决策层面对这样一种机制予以保障并落实,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关系到社会公平、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能否让所有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关键性问题。

公共决策的妥协之道

□傅达林

  由于缺乏充分的利益表达机制,三门峡水库在创建之初就是一个“政治化”的产物,暴露出了国家公共决策中民主程序的不足。遗憾的是,在长达半个世纪的争论中,我们始终关注的是大坝本身的存废,而忽略了现实中利益群体的诉求,争论背后的省际利益也未进入公共决策机制的范畴。在我看来,解决三门峡水库问题的当务之急,是从法律上确立一种地区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现代政治学认为,公共决策作为一个事关公共利益、影响万千公众的利益均衡过程,必须建立在民主、科学和法治的基础上,顾及“底线正义”。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里,公共决策中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一个善的公共决策并不是追求“零冲突”,而是寻求通过一定的机制消解、包容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对于三门峡水库而言,存废都是一个利益取舍的问题。即便在科学上其建立对更多的群体有利,我们也应充分听取受其不利影响的少数人意见,并通过得利者反哺或其他利益倾斜措施,实施利益补偿。如果采取了一系列利益表达和利益补偿机制,就有助于不同利益群体在相互沟通、相互说服、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让步和妥协。但当初正是因为公共决策中对不同利益诉求的偏颇,对受损群体利益补偿的漠然,才酿成今日的“囚徒困境”。可见,公共决策只有寻求到理性的妥协之道,才能使不同利益群体对决策结果达成自觉认同和维护,从而体现公共决策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千百年来,治水对于中国从来都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成为中国公共治理上的政治传统。在这种传统的社会组织模式下,少数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多数人利益,个体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公共决策中这种利益的取舍原本不存在价值上的问题,但取舍的过程如果缺乏妥协的精神,缺乏利益影响者的充分表达和协商,就不符合现代公共决策的民主要义。例如在泄洪的问题上,我们往往因为利益取舍的正当化,而忽略了牺牲者的利益补偿,甚至忽略了他们的利益诉求。因此,完善公共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妥协的方式承认利益分殊、化解矛盾冲突,寻求通过民主程序避免零和博弈,是实现公共决策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

三门峡“炸”不得

□许凯

  “炸”掉三门峡!当这句话从陕西华县薛东江县长的口中说出时,相信人们通常会抱以理解。因为 2003 年渭水洪灾,华县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也正是新一波三门峡水库存废之争的起因。

  陕西和河南双方,谁是谁非,加上“利益”二字之后实难判断。这也注定双方的争论,会愈发嘈杂和喧嚣。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这一判断可以“随波逐流”。理性地厘清三门峡水库的历史和现实地位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即使三门峡水库在一个错误的选择下错误地建成了,即使后期有过数次修正,即使渭水带来洪灾(尚在争执中),这也不是我们轻言炸掉的理由。我们要做的是如何系统考虑三门峡水库在整个黄河流域中的地位,如何更好地利用其在未来为我们造福。一句话,继续修正,未必是最好选择;但炸掉,肯定是最坏的选择。

  在以后的日子里,渭水的治理难度可能会越来越大,同时,渭水周边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因此,可以尝试对渭水百姓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资金哪里来?建议采取“受害者获益、受益者补偿”原则。也就是说,作为受害者的陕西一方百姓,应该得到补偿;而作为受益者的河南乃至下游省份,可以适当拿出资金,对受害者予以补偿。并且,在出现补偿资金缺口时,中央应该站在黄河流域整体的考虑,拿出部分资金来。

  据悉,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黄河法》,目的是把黄河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鉴于三门峡水库之争,笔者建议立法者,对大型水利枢纽的兴建、以及已有的水利枢纽带来的利益纠葛,也纳入立法范畴。

依法解决三门峡利益之争

□魏文彪

  如果三门峡水库的存废都会给一方百姓造成损失与痛苦,那废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无论痛苦转移至何方都是痛苦,由谁承受损失都是损失。而且改变既成事实的轻率废除行为,可能会引起既得利益一方的不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所以,综合分析各种利弊之后,应该得出与其废除水库不如对渭水受害者进行补偿的结论。

这种补偿最好能够通过两省自行协商达成。这样,一则可以因为避免牵扯过多部门而节约资源,二则可以培育地方政府的自治能力。当然,由于补偿涉及实际利益,所以难免在是否该给补偿或补偿的具体数额上争执不下,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诉诸法律,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尽管诉诸法律的具体路径可以听取专家意见,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种省际纠纷的好处显而易见。一则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因而不会出现那种为协商或调解不成而使问题久拖不决的情形;二则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使得裁决能够超越地方利益之争,因而更能确保裁决的公正。另外,诉诸法律还可以强化地方政府的法治意识,使其行政能更多地遵循法治的轨道。而且诉诸法律解决可能引起的轰动,还能进一步培育国民的崇法意识,使法治观念更为深入人心,因而不啻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4-24 A08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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