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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警察从事公务活动的保护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 林东品
发布日期:2007-9-24   查看次数:151 【字号 】【打印】【关闭

      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袭警案件频频发生。于是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但笔者认为刑法对警察从事公务活动的保护是全面而有力的。

      刑法对袭警案件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制裁主要有三个条款,分别为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该三个条款从递进的层面上形成了一个对警察从事公务活动的完整的法律保护框架。

      为何有关专家学者,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司法实务部门同志却感到现行刑法在打击袭警案件犯罪分子时力度不够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在对妨害公务罪的理解和执行上有偏差。由于刑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妨害公务的行为,哪些属于犯罪,哪些属于一般违法,警察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会产生困惑,或把违法当作犯罪,或把犯罪当作违法,因而相应的处置措施就会失当。因此,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二、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没有有效利用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的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而犯罪分子或者妨害公务,或者在妨害公务的活动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根据刑法规定均已构成现行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戒具、警具、鸣枪、射击等法律规定的必要手段。而公安机关一旦没有及时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力,警察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就难以避免。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9-24 A15版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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