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推进依法治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信春鹰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一基本方略的核心,是通过法定程序,汇聚民意,广集民智,以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规则来治理国家。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原则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履行立法机关的职责,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以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共制定了188件法律,通过了82件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探索出了一条立法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法为民的新途径。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法律根据,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任务修改宪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方式。依法治国方略确立以来,我们进行了两次修宪,不仅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宪法规范,还根据这一宪法规范的要求,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其他内容。例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写入宪法,更全面、更准确地表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斗争,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的国家更民主,更文明,更富强,要使人民享有更充分的权利。这些宪法规范要求国家的发展战略不仅要关注经济发展,而且要关注政治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国家制度建设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以制度的力量推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等先进的价值观,提高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政治权威和道德权威,对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突出问题。我们正在经历的空前的社会变革给社会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有些矛盾和问题是旧体制长期积累的结果,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制度改革和创新。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不同社会群体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使多年的难题得以解决。例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确立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制定了破产法,建立了优胜劣汰的企业退出机制,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等重大问题作了特别规定,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法律适用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不断完善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和谐。社会领域立法的宗旨是保障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关系的和谐,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追求效益最大化,因此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近年来先后修改了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加大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例如,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方面加强了对妇女平等权利和特殊权益的保护。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义务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明确国家作为保障义务的责任人。针对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今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能够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形成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安居乐业的共赢局面。按照立法计划,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审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社会领域的标志性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良好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
和谐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一套完整的机制解决矛盾和纠纷的社会。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实践经验,力图通过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的方式,使劳动争议在平和气氛中得到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汇集民智,表达民意,使法律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客观规律。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对一部法律,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期待和诉求,有时候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期待和诉求。分析、研究、理解不同的期待和诉求,发现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和利益纠葛,寻找最佳的社会平衡点,是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为了使法律能够客观和公正,每一部立法都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有的法律还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以各种方式倾听社会不同群体对相关法律案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是近几年立法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例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2006年和2007年又相继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一个月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近20万件,其中65%来自基层劳动者。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越来越多的政治和社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也是一个国家制度成熟的标志。由于我国正处在变革时期,立法必然会触动社会的一些深层矛盾和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不同的部门和社会群体对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在认识分歧的情况下,通过深入调研、认真协商、充分论证的方式,在各方面基本达成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议、表决,可以使制定的法律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更能体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立法机关的神圣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达到以下标准:第一,法的门类要齐全。第二,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要齐备。第三,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如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等)之间、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之间,要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完成这样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面临着很多挑战。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反映、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必然要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而且需要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所要调整的具体问题的深刻理解。其次,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要用法律去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除法律规范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还有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习惯规则、道德规范以及管理和技术等手段。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应该是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带普遍性的、其他社会调整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立法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努力做好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衔接。第三,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的成果在巨大的社会需求面前仍然表现为短缺。立法机关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牢记国家的基本国情,尽量减少法律的社会和经济成本,通过立法解放生产力而不是束缚生产力。在目前“部门立法”的情况仍比较多,微观合理性和宏观非理性可能并存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部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这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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