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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保护储户利益
□本报记者 温淑萍 □赵春艳
发布日期:2007-8-27   查看次数:294 【字号 】【打印】【关闭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好事,可这保费谁出啊?不会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吧?”自中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后,不少市民开始担心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一些问题。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其最终目的是要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防止发生银行挤兑。

保费谁出?

      8月2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希拉?拜尔女士来华访问,在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会晤时,表示愿意帮助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分析人士认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会借鉴美国模式。

      8月4日,周小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平稳,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成本较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目前,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正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即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这两个条例或将同时颁布实施,《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使金融机构破产走向法制化,而且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而对于市民们担心的保费谁出一事,河南财经学院教授焦军普认为,据《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一书阐述,存款保险既是保险,又不同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平等而自愿,保险机构也以盈利为目的。但在存款保险制度中,首先存款保险机构是不盈利的,而且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也是强制性的投保。简单地说,投保人是银行,保险人是存款保险机构,被保险人就是储户。为了储户的利益,一旦发生银行危机,付给存款人储蓄存款的是保险机构,而不是银行。

      “也就是说,存款保险是金融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问题,由金融机构来负担这种保费,和基本储户没有任何关系。”

赔付额度

      目前已经确定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将实行强制性原则,所有商业银行以及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将纳入进来,这意味者,四大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以及新成立不久的邮储银行都要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一些外资银行纷纷在国内注册成立法人银行,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对于它们是否也将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周小川表示,目前尚未考虑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

      对于存款保险的对象,目前专家认为,宜限定在本币存款,如居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支票存款以及其他保险存款,这些存款关系到许多中小储户,也是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利益。

      去年的央行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我国将实行存款保险限额赔付的原则,即确定一个最高的保险限额。一方面要使90%以上的居民存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考虑经济发展变化的速度,采取5年一变。综合考虑后,学者们认为,我国应采取最高赔偿限额内的全额赔付,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按递减比例赔付。比如,如果最高赔付限额是10万元,则一个存款人在一家银行存款总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全额赔偿;超过10万元的,第一个10万元按90%赔付,第二个10万元按70%赔付等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即将面世,市民们拍手赞成。但是,在了解到保费将由参保银行缴纳后,部分市民又开始担心,这部分费用还会“羊毛出在羊身上”,银行会以提高账户管理费、年费等方式从存款人手里“挤”出这笔钱。

      对于市民的这份担心,部分专家称:制度中应该会对这些有所规定。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中国的银行业本身就实行着垄断经营,将来如何,真的不好说,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27 B02版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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