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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顶罪的历史渊源
□王新环
发布日期:2007-8-13   查看次数:401 【字号 】【打印】【关闭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或曰理性自利的人,一个人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时候,即便是真正的犯罪人,也不会自愿供述所犯罪行,更何况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者,就更不会自愿供述所谓的罪行了。但是,特定情形下,有些人并非行为实施者却自诬非己所为的犯罪行为,并甘愿承受相应的惩罚。《元史》许楫传:至元年十三年,宋平,帝命平章廉希宪行中书于荆南府,以楫左右司员外郎,荆南父老舆金帛求见,楫曰:“汝等已为大元民矣,今置似吏以抚字汝辈,奚用金帛以求见!”明年,擢岭北湖南提刑按察副使,武冈富民有殴死出征军人者,阴以家财之半诱其佃者,代已款伏,辑审得其情,释佃者,系富民,人服其明。

      这个故事说的是,一个富家之人暴力打死了一个当兵的,于是便偷偷地用一半的家财来买通家中佃农替自己顶罪。这种冒名顶罪可非儿戏,因为按照律法顶替者十有八九要被杀头。但是穷人命贱,为了能拿到钱而宁肯承牢狱之灾,甚至愿担杀头之罪。像这种富人杀人却由穷人顶罪的事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可谓层出不穷、见怪不怪了。清朝大学士纪昀(纪晓岚)撰写的《阅微草堂笔记》,就曾对“治狱之难,其中‘命案尤难’”发出喟叹。因为在“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这种坦然供罪有违常情的情势下,问案者往往难以觉察其中玄密。陈其元《庸闲斋笔记》有这样的记载:福建有个男孩,他被父母卖掉用来顶罪,事先背熟为他编好的口供,以回应问案官的需要;这些自白足以提供给官老爷以自由心证的裁量空间。后来被再三开导,推翻原供,可是被发回再审时,依然要顶罪。为什么要顶罪?因为案件发回后,原案承办人责怪他翻供;而他的父母又每天来责骂他,怪他收钱不肯顶罪是背信。于是乎,他进退维谷,干脆顺服父母去死罢了。梁绍壬《两般秋雨酉随笔》有这样的故事:粤俗以潮州为最坏,黄霁青太守作乐府十首,六日宰白鸭,悯顶凶出。黄霁青诗中所写“杀人者死无所冤,有口不肯波澜翻”,这是顶罪屡获成功的最主要原因。顶罪的穷人为了“香灯钱”、审案干员为了漂亮地破案,两厢情愿,就这样把人杀了。

      当然,还有官员惧怕错杀要连带担责而故意不纠错的情形,如方苞《狱中杂记》讲述了这样的故事: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但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笑曰:复请之,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法舌挢,终不敢诘。

      这段说的是,康熙五十一年,清朝著名文学家方苞因戴名世《南山集》、《子遗录》的文字狱,被牵连关押在刑部监狱。同监号给他讲述“予胥千金,潜易死者”的案例。“(易人顶罪)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却不能欺蒙长官;假使长官发觉,再行申请,造假者都没活路了。”但是,再行申请,那些造假者固然没活路,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连带免官。长官是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那么,造假者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案末,果真长官终未敢追究舞弊责任,那些冤死的案件也就石沉海底永无昭雪之日。

      看了历史记录中这么多“宰白鸭”(冒名替死)的案例,再看看今天时常发生的代人顶罪的案子,作为执法者就不得不警惕甘愿供罪者的真正意图,到底是自诬伪供替人顶罪还是自己犯罪。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13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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