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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防止民商案件中的刑事风险
□王克先
发布日期:2007-8-13   查看次数:395 【字号 】【打印】【关闭

      一位资深律师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尽管这番话有戏谑的成分,也有些偏激,但却反映出很多律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恐惧心理,同时说明律师对刑事案件的风险己有充分认识。而对民商案件(包括行政案件)中的刑事风险却远未引起律师足够的重视。

      刑事诉讼的严肃性常常使伪证者望而却步,民事诉讼却往往让人觉得有机可乘。不知从何时起,民事诉讼的伪证就像地下的暗流涌现出来,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法律天平的失衡,对法律公信力带来极坏的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伪证被发现后,其后果一般只限于否定证据的效力,极少对行为人采取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更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但最近几年,民事诉讼伪证者有人已经受到了刑事惩处,有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因办理民商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四川省射洪县法院以律师何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此有人惊呼,继《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又一把“达摩克斯利剑”。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上罪名,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民商案件、行政案件中。看到律师居然因为代理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发出“胆战心惊做律师”的叹息。但事实上,这些人确有违规之处,以致有苦说不出。

      叹息之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诉当地政府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朱某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北京律师孔某、战某,被控未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导致银行被骗5亿余元,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律师张某为农民代理不服土地征用执行案件,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惹祸上身的消息,一次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办理民商案件,应防止刑事风险。办理民商案件除了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还可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等。诉讼案件可能涉嫌犯罪,非诉讼案件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律师除了法律,手无寸铁,在强势的政法机关面前,显得那么不堪一击。因此,律师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是最重要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律师能依法执业,自然就身正不怕影斜。律师千万不要取胜心切,不要受委托人的影响,调查取证不能违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更不能干。办理群体性案件必须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否则,你真的还是自己去看守所报到吧。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13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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