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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超生可以多征社会抚养费吗?
□杨 涛 贵 才
发布日期:2007-8-13   查看次数:324 【字号 】【打印】【关闭

      近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委员们觉得原有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难遏富人超生,拟成倍提高缴费标准: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发现违法生育行为者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的,依次增加3至5倍征收。湖南省涟源市连平镇双龙煤矿矿长刘祥,因超生三个孩子,被“罚款”130余万元,称作“三湘第一罚单”。(新华网)

对富人超生应当多征社会抚养费

□杨 涛

      简单从具体数额上讲,对一个年收入50万元的超生富人征收100万元与一个年收入1万元的穷人征收两万元,这100万相对于两万元来说,当然重罚了。但是,如果考虑到对富人是征收年收入的2倍,对穷人也是征收年收入的2倍,那么这100万元就谈不上是重罚。因为,如果说100万元对于富人来说太重了,但两万元钱对于穷人来说不也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吗?所以,我不认为这种按一定的比例对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总体数额更多,就是“重罚”。这其实只是一种“比例罚”——按照你的财产、收入的比例来进行“处罚”。这种比例罚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比如对于某种犯罪行为要处以一定的罚金,那么这种罚金就不是像我们国家一样规定缴一定的数额,比如说要处1万罚金,所有的人都是缴1万元罚金。而是按照你的财产和收入,处以一定比例罚金,比如处以10%的罚金,那么有100万元财产的人要缴10万元,有10万元财产的人缴1万元的罚金。甚至在法庭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保释金上,我们也看到这种按财产比例缴收:富人缴得多,穷人缴得少。

      这种“比例罚”似乎在人与人之间带来不平等,同样一件事情,为什么穷人处罚的实际数额少,而富人处罚的实际数额多?但这种表面上的形式不平等,实际上却蕴藏着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所以,在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上,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我以为就是一种平等对待。

富人多征超生费不符合宪法原则

□贵 才


      笔者对富人超生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持有不同观点。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它违背我国《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因民族、性别、职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在违法犯罪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刘祥超生三个孩子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处罚毫无疑问。但因他是一名矿长,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就可以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显然违反了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果刘祥的股份没有增值,反而因煤矿经营不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家庭纯收入为负数,是否就可以免收社会抚养费呢?

      因此,《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违背了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13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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