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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打孔盗油猖獗30年的背后
□夏 吟 兵 临 李克杰
发布日期:2007-8-13   查看次数:374 【字号 】【打印】【关闭

      7月27日,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8月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夏 吟

      面对日益猖獗的“油耗子”,的确需要课以重刑强力震慑。而且,笔者注意到,为了追逐利益铤而走险的“油耗子”们,今年以来稍微有所收敛。按照民间的理解,这个形势的转变,是因为有了“法律”,打孔盗油要被判刑;而在以前,通常情况下,只要交点罚款就没事了。民间所说的“法律”,是指“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今年1月15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打孔盗油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是原来的以盗窃罪论处。显然,一般的盗窃罪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却可以判处死刑,这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重了对“油耗子”的处罚力度。

      尽管社会各界“少杀、慎杀”之声不绝于耳,海底盗油案的两名主犯还是被一审判处死刑。那么,如此重典惩治,如此强力震慑,是否就是对打孔盗油活动最为有效的根治方式呢?猖獗多年的“油耗子”是否会因此而销声匿迹,而石油管线是否就会一劳永逸永保平安了呢?法国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办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犯罪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这就是说,在对犯罪行为的防止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远比严酷刑罚的强力震慑更为有效。

      事实上,“油耗子”打孔盗油有史已久了。在过去的近30年中,“油耗子”现象产生、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伴随着石油价格不断攀升而逐渐猖狂的过程,而且这种现象在全国所有的油区都普遍存在。曾有报道,河北省平均每0.68公里输油管线就有一个盗油孔,国家花费巨资铺设的长途高压输油管线被“油耗子”钻成“千里笛子”,“油耗子”可以在短短8分钟时间内盗油5吨,一个晚上就可轻松获取十几万元收入,在这听上去像“天方夜谭”般的一夜暴富的神话背后,是国家每年上亿元的损失。而据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分公司跟踪2001年7月4日至2003年3月10日被捕嫌疑人的司法惩治落实情况,发现其间共计抓捕300人,只有91人被判刑,将近70%的人不了了之;在91个被判刑者当中,判刑5年以上的占35%,42%的人判刑不到1年。这组几年前的数据恰恰与“而在以前,通常情况下,只要交点罚款就没事了”的报道相互印证。试想,我们的执法机关如果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能够对所有打孔盗油的犯罪分子都给予罪刑相适应的惩处,而不是把盗窃原油的犯罪分子视为取得部门利益和提高自己灰色收入的“提款机”而罚款了事,“油耗子”大抵是不会猖獗到如此地步的。

      因此,笔者认为,面对日益猖獗的“油耗子”,对海底盗油案两名主犯课以极刑强力震慑是必要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对任何从事打孔盗油活动的犯罪分子都要给予罪刑相适应的惩处。这正如近代刑事法学的创始人贝卡里亚所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打击“油耗子”应当多管齐下

□兵 临
 
      公开的宣判方式,死刑的刑罚适用,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的判决不仅在个案上开了重典打击“油耗子”的先例,而且在社会效果上突出了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意图。单纯对于“盗走原油10吨”的犯罪行为而言,死刑的适用或许过重;但就其同时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和附近海域严重污染的恶性后果而言,就近年来海底盗油日渐猖獗的犯罪形势而言,对此类犯罪适用重典可谓适时适当。

      自人类发明法律以来,威慑力一直都是刑罚的重要功能,通过对业已形成的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达到震慑其他同类犯罪意图,这可谓最古老的犯罪预防手段。即便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刑事法治的演变,现代人对刑罚的威慑功能不再像古人那般崇拜,尤其是轻刑化改革更加彰显出刑罚“柔情”的一面。但谁都不能否认,如果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一味追求“人性化”,势必在社会上造成放纵犯罪的不良效应。

      但笔者同时认为,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分析,打击“油耗子”显然不能仅靠司法机关的“单兵突进”,而更需要从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围剿和堵截。

      一般来说,团伙化的海底盗油犯罪,大多形成了一个犯罪链条,不仅有盗油分子,更应该有非法贩卖的渠道,“那些有关系的人,直接开着油罐车去油井里拉,一晚上可以挣上几十万”。报道中的话深刻印证了这一点。对原油非法买卖、加工等渠道的发现与侦破,也应当是公安机关打击“油耗子”的重要职责,只有彻底端掉贩油的“陈仓暗道”,才能灭绝“油耗子”基于巨大利益诱惑产生的“非分之想”。

      除了严刑打击,教育手段在治理“油耗子”方面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对于一些盗油分子而言,或许并不知道海底盗油可能造成原油大规模泄漏以及海洋污染等巨大危害,也就是说犯罪人缺乏对行为后果的足够认识,而平时有关部门也很少向社会宣传海底盗油的危害。如果能够让人们更清醒地了解打孔盗劫油气不仅危险重重,而且容易造成污染等严重损失,那么起码可以增强犯罪分子的认知程度,从而减少此类犯罪意图。

      不仅如此,对于海底盗油犯罪的刑罚适用,犯罪分子也缺乏足够的了解,容易致使他们在利润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两高”年初共同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打孔盗油定罪量刑,但社会上对此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还有待于进一步宣传教育,让人们知道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减少和治理“油耗子”不可忽视的一面。

海底盗油案警示盗油犯罪新动向

□李克杰

      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犯罪分子非法获利数额并不大,却因此而获刑之重,令到场的群众为之惊愕。

      法院认定王玉江团伙通过在胜利油田海底输油管道非法打孔的方式,分别于2005年8月和11月两次盗油,累计盗得原油10吨,获非法利益3.5万元。虽然他们盗走原油数量不大,一共只有10吨,但却使原油大量泄漏,造成附近海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为此,王玉江等两名主犯被判死刑,其他3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笔者认为,无论从盗油犯罪的具体方式,还是盗油犯罪的团伙化及其人员组成看,发生在东营的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似乎明确地警示我们盗油犯罪的新动向。

      首先,从盗油犯罪的目的看,随着油价的不断上涨,一改过去个别人单打独斗、小打小闹、盗油自用,逐渐演变为牟取暴利,向职业化发展。其次,从盗油犯罪侵害的目标看,由油井盗油转向输油管道,并由陆地管道逐渐转向海底输油管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再次,从犯罪人员的组织看,已经形成了比较专业化、分工明确,盗、运、销“一条龙”的犯罪团伙。与此同时,内外勾结,狼狈为奸,内部员工泄露内部资料和专业技术,助纣为虐。另外,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往往造成极其严重的原油泄漏事故,不仅损失原油而且还严重污染土地和水环境,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

      面对盗油犯罪的上述新动向,石油生产企业和执法机关都应当切实更新观念,改善相关设备设施,完善日常管理和保护措施,大力提升技术手段,加大对盗油犯罪打击力度,采取更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保证原油及其输送设备的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盗油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石油生产企业不能忽视对油区工农业及广大百姓的反哺,帮助他们发展地方经济,增加群众收入,积极帮助当地百姓尽快富裕起来,从根本上减少盗油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强内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种操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出现内贼。因为从本案的情况看,没有内贼的协助和支持,外盗难以得逞。当然,巨大的原油黑市也是盗油行为猖獗的重要背景因素。看来,要想有效遏止盗油犯罪,需要油企、政府和油区百姓付出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13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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