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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日期:2007-8-13   查看次数:264 【字号 】【打印】【关闭
      8月8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介绍,法庭经审理确认,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历任昆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市长助理、市规划局局长、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多元住房一套。

      案发后,被告人胡星为逃避国家法律的打击,于2007年1月19日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中国警方通缉追捕,后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胡星回国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款赃物及孳息退清。

      蔡顺斌说,胡星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收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新京报)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8-13 A11版 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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