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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抗诉再审应为出庭检察官设置座席
□缪 军
发布日期:2007-7-9   查看次数:544 【字号 】【打印】【关闭

      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但对于出庭检察官要不要设置座席,如设置,座席应置于何处,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致使现实中对此的做法比较混乱。譬如,有的地方没有固定的座席,出庭检察官只是宣读一下抗诉书就走;有的出庭检察官是支持原被告双方哪一方的主张就座在哪一边;还有的地方是在法官席和原告席之间设一座位,等等。五花八门,不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笔者认为,抗诉案件再审开庭时,检察官的角色是法律监督者而非诉讼参与人,检察官出庭之目的主要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其职责不仅是依法定程序宣读抗诉书,而且有权监督整个庭审过程。因而,出庭检察官应有座席。其座席当置于法官席的对面,座位最好与法官座位等高(如不能与法官座位等高,与原、被告座位等高、平行也可),与原、被告席等距,面向法官,背对旁听席。理由是,检察官座席置于原、被告席中间,保持“中立”,表明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不介入,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不打破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形成的三角形诉讼格局,彰显客观公正;座席面对法官席,便于检察官在庭审时正视审判人员,依法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7-09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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