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首页 | 重点 | 时政 | 调查 | 深度 | 焦点 | 直击 | 寰宇 | 天下 | 拍案 | 民生 | 维权 | 专题 | 环球 | 经济 | 一周 | 组织机构
舆情 | 观察 | 前沿 | 广角 | 专政 | 时评 | 人物 | 事件 | 彩宇 | 时尚 | 书虫 | 生活 | 人生 | 文华 | 旧闻 | 方志 | 欢迎投稿
香港的司法官制度
□王新环
发布日期:2007-7-9   查看次数:603 【字号 】【打印】【关闭

      最近,应香港政府律师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的邀请,本人随团赴港对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刑事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考察。香港特区律政司由包括刑事检控科在内的五个专司法律工作的部门和一个政务及发展科组成。律政司司长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另外,律政司司长还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香港法制秉承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香港,与内地检察院关系最为密切,行使着刑事检控职能的是刑事检控科中的一百余名政府律师;政府律师与内地担负指控责任的公诉检察官并无二致。这些政府律师在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及区域法院,就各类刑事案件提起起诉;这与内地检察官隶属不同检察院,分级别在同级法院行使指控的检察院设置具有实质性差别。此外,他们在刑事上诉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席法庭。

      在刑事诉讼中代表控方的律师,其责任是找到足够证据以支持有关的指控。当中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或损失、法院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行为发生日期与预计审判日期之间的最迟期限、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等。证据是否充分是控方律师首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只有肯定案件中有为法庭接受、实质及可靠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某一项或者多项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的刑事罪行,才可以提出检控。

      法官在香港是法治社会的象征。在香港有四级法院,自低至高依次为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在香港考察期间,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为我们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安排旁听了一宗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名义提出。该宗刑事案件就是政府律师以港府名义提出检控的。我们旁听的是一宗四名被告人被控一项谋杀罪的案件,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阮云道大法官审理。陪审团由7人组成,他们的职责是参加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陪审团在评议中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但必须坚持多数通过的原则。

      引起我们特别兴趣的是,在旁听席上的第一排配有记者专用席位,与其他人员不同,记者是可以在法庭内记录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所有审讯都应该公开,任何公众及传媒都可以随时进入法庭聆听案件的审理。休庭期间,阮云道大法官将我们带到他宽敞明亮的办公室休息。过了半小时,庭上工作人员报告阮大法官,辩方律师申请的证人今日不能到庭,阮大法官于是赶往法庭,宣布审理延期。

      香港法官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地位,享有较高的俸禄,并且是终身职业。但要取得法官的职位也是相当不易的。现有法官都是从执业律师中选拔产生的,选拔的条件和程序极为严格。从执业大律师到地方法院的法官,再到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法官,要经历人生漫长的过程。在香港升至法官可说是法律人追求的辉煌目标。

      在香港期间,我们还相继访问考察了香港警务处、香港社会福利署和香港惩教署赤柱监狱,较为深入地了解了香港社会治安状况、罪犯处遇及其对违法犯罪青少年改造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在香港警务处,警司肖丽仪女士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介绍了香港回归后社会治安状况。据介绍,香港恢复主权的初始阶段,虽然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楼价大跌、旅游业不景气、经济增长急降及失业人数上升等,然而,从警务工作的角度看,香港社会秩序良好。

      我们还参观了香港惩教署赤柱监狱。赤柱监狱始建于1937年,现有922名狱警及工作人员,狱内可关押1584人,现实际关押1397人,是香港最大的一座监狱。由于外国及内地来港实施犯罪人员较多,所以赤柱监狱关押的罪犯中75%是越南、泰国、菲律宾、印度以及英国和中国内地省份的罪犯。据狱警介绍,香港法律废除死刑虽是近几年来的事情,但自1964年以来,高等法院即未有死刑的判决。死刑只是个法律概念。判决终身监禁的罪犯大都在服刑25年左右释放。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7-09 A16版 前沿)
【我来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网  名:
内  容: 字数0
 
评论须知:
1.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不得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和信息;
3.不得发布、传播具有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文字、信息及链接,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和宣扬迷信;
4.不得发布、传播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和信息;
5.不得发布、传播具有侵犯他人版权或著作权的言论和信息;
6.严禁使用任何肆意侮辱或毁谤他人人格的语言,禁绝一切恶意漫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论;
7.严禁发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言论和信息;
8.不得使用或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从事非法商业行为及活动(如发布广告);
9.《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删除违反以上条例的评论;
10.本站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的立场。
 文章推荐
· 女大学生千里献血救孕妇
· 留守村民与油灯相伴22年
· 刘协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守望者
· 下属与上级之间的剽窃之争
· 松江土地招商谜团待解
· 航意险暴利时代终结
· 胡星案行贿第一人内幕曝光
· 安徽颍上县“挂名”小额扶贫贷款调查
· “东风工程”润泽新疆农牧区
· 小窑工藏遗骨为工友伸冤
· 临汾“5·19”命案五年悬疑
· 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郑州样本
 热门文章
· 政府以公共名义“与民争利”
· “法学博士”涉嫌诈骗1000万
· 宣传部长蒙冤八年未洗雪
· 摸女人胸部被罚3.2万美元
· 女播音员之死案二审法院应谨慎考虑
· 少女杀人分尸案震惊杭州
· 妓女冒充警察抢劫巧遇卧底警察
· 重审“沈阳嫖娼疑案”
· 中原油田“嫖宿门”风波
· 不惩处“行贿状元”将是《刑法》的耻辱
· “性交易”使张钰身价过百万
· “先打工后上学”湖北阳新职业教育变了味
 近期报刊
· 2007-12-10 第49期
· 2007-12-03 第48期
· 2007-11-26 第47期
· 2007-11-19 第46期
· 2007-11-12 第45期
· 2007-11-05 第44期
· 2007-10-29 第43期
· 2007-10-22 第42期
· 2007-10-15 第41期
· 2007-10-08 第40期
· 2007-10-01 第39期
· 2007-09-24 第38期
· 2007-09-17 第37期
· 2007-09-10 第36期
· 2007-09-03 第35期
· 2007-08-27 第34期

关于报社 | 欢迎投稿 | 新闻热线 | 广告业务 | 发行工作 | 组织机构 | 报社邮箱 | 法律条文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6-2007 © mzyfz-news.com.cn  mzyfzsb.com  民主与法制时报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7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