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执行领域出现了新的“执行难”,四种现象应引起重视。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重新反弹。个别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属企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百般阻碍,借口所谓“维护平安建设大局和社会和谐”等干扰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他们便以影响生产和工人生活为由,组织职工上访闹事。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部门,则以种种理由消极推诿甚至不配合、不协助执行,致使执行工作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涉府、涉委案件阻力加剧。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费改税后,各乡镇财政收入明显减少,仅靠财政拨款生存,根本无力偿还债务。另外,有的乡镇领导观念难以改变,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或多或少地存在。涉及村(居)委的则更是以无钱无财产拒绝履行。由于乡镇政府、村(居)委等不履行法律义务,在人民群众中产生的影响很大,既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法权威,也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缺乏信任和尊重,甚至造成少数当事人越级上访。
三、刑附案件矛盾更加尖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有的被判有期徒刑或重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低,没有固定收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积案。但被害人要求获赔偿的情绪十分强烈,他们认为不管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只要法院判决了,就得给执行,往往造成申请人越级上访或到法院吵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得不到赔偿不但会影响社会稳定,也会影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正义性。涉及被执行人为农村的执行案件,一部分被执行人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归,致使此类案件难以执结。
四、涉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难执行。近两年,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增幅较大。执行中,尽管法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执结率不是很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被执行人承受能力与处罚的数额差异太大,造成很多当事人存在放任的思想。即便有的当事人有一部分钱,他们认为反正也付不齐,不愿交纳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大部分当事人男方外出打工,妇女在家带着幼小的孩子,有的双方当事人均外出打工。另外,被执行人普遍收入不是很高,家庭无其他财产,只有房屋。在查封房屋时都是交给被执行人居住并保管,在查封变卖时还应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抚养亲属所必需的房屋,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