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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福利立法的三个错误认识
□乔新生
发布日期:2007-7-9   查看次数:548 【字号 】【打印】【关闭

      动物福利保护法作为一种特殊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正在对中国的出口构成威胁,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利用动物福利法影响中国的出口贸易。河北一个貂皮批发市场因为活剥貂皮而被芬兰等一些欧洲国家强烈谴责,中国的相关产品被拒绝入境。少数不怀好意的外国新闻媒体记者认为,中国人缺乏动物保护意识,没有动物福利观念。甚至有人认为中国缺乏爱心、冷酷无情,所以,中国没有动物福利保护法。

      其实,中国是最早提出动植物保护的国家,在中国的古代典籍《周礼》中就有关于动植物保护的规定。但必须承认,动物福利的概念源自于欧洲,欧洲人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确实制定了完备的法律,他们掌握着动物福利保护的话语权,而且在国际社会拥有了制定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主导权。当前我们在讨论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的时候,必须澄清下列三种错误认识:

      首先,在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宗旨方面,强调动物福利到底是为了保护动物,还是为了保护人类?在世界各国环境理论上,曾经出现过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理论。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是万物的主宰,在制定人与人、人与自然法律规则的时候,把人置于优先的位置。环境中心主义强调人类的生存环境,把人看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通过改造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人类。而生态中心主义则把人看作是生态多样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同的环境理论产生了不同的立法观念。西方国家的动物福利法是建立在环境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基础之上的崭新的法律体系,在动物福利保护者看来,当人类享受某种福利的时候,应当推己及人(动物),考虑到动物的福利,并且为保护动物福利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这种为其他动物制定法律的做法,恰恰反映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特点,把人看作是万物的主宰,并且试图通过为动物提供福利保护而创造和谐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发展系统。所以,虽然动物福利保护者口口声声奉行环境中心主义或者生态中心主义,但是立法行为本身就已经反映出,他们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践者。

      其次,动物福利法是否全面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状况?其实,动物福利的多少并不必然反映一个国家国民的文明程度。许多动物福利保护者认为,保护动物的人具有爱心,而反对动物福利的人则缺乏爱心。这是一种口号式的、不讲逻辑的表达方式。在动物福利保护制度最严格的国家,曾经出现过十恶不赦的杀人恶魔,出现过战争狂人、纳粹独裁分子;在动物福利保护相对较晚的国家,也出现过许多充满善心、扶贫济弱、主张以德报怨的公众人物。所以,不能把动物福利法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简单画等号。

      第三,动物福利保护法到底是一个法律文件还是一个法律体系?动物福利法律制度包括根本性的制度和具体性的法律。根本性制度相当于“动物福利宪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动物福利包括:不受饥饿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疾病干扰的自由、不受恐惧悲伤困扰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这种拟人化的动物保护“宪法性权利”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许许多多歧义,道理非常简单,人们不知道动物面对这些所谓的基本权利作何感想。正是这种充满争议的根本性条款使得各个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制度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形态,不能因为某些国家强调动物的某些本能而认为这些国家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走在前列,也不能因为某些国家在保护动物的某些所谓基本权利方面没有具体立法,而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中国没有动物保护的基本法,但中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且建立了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基地。对于其他类别的动物,中国正在尝试制定具体的法律,譬如针对实验动物,中国正在考虑制定实验动物保护条例,科学研究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动物实验的具体操作规程,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这些技术性规范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我们在讨论动物福利保护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动物福利保护问题无限上纲,更不能把动物福利保护与国民性联系起来。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7-09 A16版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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