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市副市长易佑德,在许多人心目中一直为官清廉,被同事戏称为“四不市长”:不喝酒、不抽烟、不在外洗头洗脚、不唱歌跳舞,有“铁面副市长”之称。然而,正是他一笔签飞了8200万元公积金,使自己一审获罪。(7月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继学
对于渎职官员拿纳税人的钱打水漂这样的事,民众已是屡见不鲜,可以说早已经“审丑疲劳”了。但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就连曾有“把国家的钱看得比自己的性命还宝贵”口碑的湖南娄底市副市长易佑德,竟然也一笔签飞了8200万元公积金。
无独有偶。四川省前任副省长李达昌因为“疏忽”了国家关于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向财政部作出的承诺,一笔签飞了作为解决乌干达欧文电站赔偿风险准备金使用的1000万美元专项贷款而获罪。而近日,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更是惊人,经过历时一年半的集中办理,6600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自己的渎职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渎职侵权的平均个案损失是115万元。
按说,官员们都明白,政府的“钱袋子”里装的是纳税人的钱,政府花钱必须对纳税人负责,在这方面也有许多法律制度的约束,违反了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要判刑坐牢。可事实上,为何官员渎职犯罪总是像飞蛾扑火一样前赴后继?
西方有句谚语,魔鬼身藏于细节之中。一些不起眼的细枝末节可能具有颠覆性的破坏力量。正因如此,一些发达国家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制度设计触及到权力运行的每个细节。例如美国国会有个GAO(美国审计总署),专门协助议会做政府预算审查工作,有上千人,每日忙碌不停才能完成工作。还需要设立预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等机构,在议会授权下,对预算以及每笔拨款,行使审批和监督权,大的拨款支出,则还需进行议会辩论、投票。从法律上讲,美国政府支出的每一分钱都必须经由国会通过拨款法批准。如果国会不通过拨款法,政府机构就会因无钱运转而陷入停顿。1995年底和1996年初,就因共和党国会议员与克林顿总统发生争执,拨款法迟迟未能通过,结果联邦政府的部分机构两次关门。
而相比之下,我国各级人大中的财政预算监督机构,配备人手少,监督力量薄弱。与庞大的财政资金、众多的花财政资金的部门以及众多的政府项目相比,显然是很不相称和力不从心,无法从细节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因此,也就难以避免政府权力在运行的细节中身藏魔鬼。因此,预防政府官员渎职犯罪的关键在于,在人大机关建立起一套能够从政府权力运行的细节上有效制约的监督机制。唯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看住政府的钱袋子。
一个“不装腰包”的腐败标本
□李克杰
一直为官清廉的易佑德,他犯的罪是一种“不装腰包的腐败”,即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人们往往痛恨那些贪污受贿官员,而对失职渎职官员却抱有很大的同情心,因为他们并没有以权谋私,并没有把公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据为己有。虽然一些官员并没有把财物装进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玩忽职守行为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娄底市副市长易佑德玩忽职守案来说,堪称“不装腰包的腐败”的典型标本。因为易在数十年的为官道路上,以自己的清廉为自己赢得了“四不市长”的雅号和“铁面副市长”的美称,这在处处充满诱惑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实在需要坚强的思想毅力和巨大的人格定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易佑德算得上领导干部中的廉洁典型。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的两次轻率签字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00万元,也因此使自己的一世英名毁于一旦,并由一位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
前不久,最高检察院负责人指出,渎职侵权犯罪虽然是“不装腰包的腐败”,但它在经济方面的危害后果却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这从一个侧面也充分证明了领导干部肩负的沉重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求每个官员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务必谨慎从事,而决不能草率为之。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易佑德的玩忽职守犯罪最终还是因为“以权谋私”,只不过并没有为自己谋利,而是将权力“出卖”给了私情。因为易佑德的两次轻率签字都是关系最好的朋友说情的结果。
对掌权者要保持怀疑和猜忌
□傅达林 不可否认,老百姓对这样的官员落马会产生很多的同情,与那些以权谋私、藏污纳垢的腐败分子相比,这个“把国家的钱看得比自己的性命还宝贵”的清廉市长,仅仅因为用权不当而锒铛入狱,的确让人深感可惜。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对掌权者的标准并不是仅止于不贪,经由人民同意的公权行使标准也并非止于不谋私。法治之下的权力运作不仅要保持公平公正,还要有益于人民的福祉。一个掌权者如果不能确保自己掌管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福利,如果权力的行使仅仅停留在“合法”的要求上而无所事事,那对权力的主体而言是一种资源浪费,是一种渎职。
其实,这些道理早在千百年前就为我们的先哲所阐释。在近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上,法治是作为一种与人治、与权力、与政治权威相对抗的方式提出并演变的。考察西方政制历程,法治的生长无不是在与特权、与专制的抗争中实现。至今,我们还不难清晰地触摸到法治的原始基础——一种对公权的强烈怀疑和猜忌。作为一种让人服从的力量,权力一旦在掌权者手中缺乏必要的监视,就容易如魔鬼般露出专制、腐败的狰狞面目,最终让掌权者沦为它的奴仆。因此,要实现法治,首先就应当对掌权者抱有充分的怀疑和猜忌,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抱以必要的“有罪推定”,对其权力运行后果抱以相当“无过错”的责任追究。只有如此,才能束缚住权力和掌权者的野性,将权力驯服为公众福祉的依托。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就不难理解立法规定“渎职”、“滥用职权”等罪名背后的深意了,而司法的判决,犹如促使权力健康行使、良性运作的理性引导,不停地激活我们曾经遗忘或容易遗忘的法治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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