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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警方“命案招标”起争议
□本报记者 王 琪 综合报道
发布日期:2007-7-9   查看次数:668 【字号 】【打印】【关闭
    据来自公安部门基层刑侦民警的说法,陈年旧案越积越多,除了刑事案件频发而公安机关人力物力有限的客观原因外,还与公安内部“吃大锅饭”和“领导说了算”的因素有关。有活大家干、有责大家担的“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化解了公安民警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承担的责任风险,于是造成一个后果:遇到困难或者有其他案件压到身上时,前面的案件就放下来,结果一放就成了积案。如此循环往复,陈年旧案就越来越多。而“领导说了算”的传统工作模式,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办案民警个人智慧的发挥。

      尽管支持者对“命案招标”制度的实行给予了肯定,但它并不能扭转社会对这一制度普遍存在的质疑。

      将“陈年旧案”与“命案招标”制度实行后的迅速告破两相对比,一些奇怪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以柳河县公安局破获的王刚案为例,该案侦办民警在将王刚缉拿归案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异常简单,侦破过程也没有遭遇多少困难。但是这样的一起案件却拖了3年,最终结果直到有了经济奖赏的激励措施之后才出现。

      与此类似的一个案例发生在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2000年1月3日,该县磨头镇北十字村一村民在家门口被砍死,犯罪嫌疑人在随后4年多的时间里“如人间蒸发,音讯全无”,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陷入停滞。但是,在该县公安局实行“命案招标”并作出奖赏1万元人民币的承诺之后,该案在9天时间里就成功告破。

      批评者认为,“命案招标”制实行之后陈年积案频频告破,这一现实本身已经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唯利是图的心态暴露了出来。

      “警察成了重赏之下的勇夫。”批评者说。

      批评者担心,“命案招标”制度容易在警察队伍中形成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精神的利益驱动,造成一些人为了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而迂回办案——在一些难度不大的刑事案件上制造一种难以侦破的假象,等着投标轻取好处。而另一方面,“命案招标”制度中的奖赏措施,还可能诱使一些急功近利的人,重新拾起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去侦破案子,酿成冤假错案。

      “命案招标”制度将刑侦力量和资金支持的重心向命案及更为严重的案件倾斜,是否会造成普通刑事案件及治安事件受到人为忽略?目前尚不得而知。

逼出来的制度探索

      关于“命案招标”的公开报道,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当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调动刑侦力量投入到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中来,制定了招标投标制度,规定凡市局级以上尚未侦破并具备一定破案条件的督办案件,均可实行招投标方式破案;凡在该局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专业队伍或个人,都可自由组合参加竞标。

      5个月后,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积极响应,于2002年3月发出了“命案招标”一号标书。同年8月,武汉市武昌公安分局也引入了“命案招标”制度。

      武昌公安分局当年8月18日对两起陈年命案进行公开招标,当时即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但是,尽管如此,在随后的几年间,“命案招标”这一制度尝试俨然风行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跟风不断。

      “命案招标”制度在当年被称为是一种另辟蹊径的创新举措。究其产生的根源,有关专家认为,它是公安机关在重重压力面前被逼出来的一种探索。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各种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与犯罪现象的大幅攀升相比,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力资源显得严重不足。

      在这一背景之下,延续了多年的原侦查工作体系,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依附在这个体系上的制度弊端,则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公安机关从上世纪90年代末拉开了“刑侦改革”的序幕。

      有关专家说,“命案招标”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压力空前、急于求变的刑侦大环境中被逼出来的。公安机关曾经期望通过这一制度,提高侦查资源的配置效率、杀人案件的破案数量与质量,并加强刑侦队伍的素质建设。

      专家认为,与原来“派出所负责一般案件、县公安局负责重大案件、地区级公安部门负责特大案件”的侦查体系和在这个体系中沉淀了责任不清、分工不明等几大弊端的原有制度相比,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的“命案招标”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这项制度缺乏保障与控制功能,在实践中容易孳生消极后果。

先行者止步

      在全国公安系统中,武汉市武昌公安分局是比较早实行“命案招标”制的机关之一。

      与其他地方公安部门实行“命案招标”制度有所不同,武昌公安分局在实行这项制度时,除规定了中标者拥有充分的办案自主权以外,还要求中标者按照中标办案经费5%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如果中标者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破获,中标人可报请升职,剩余办案经费可作为奖金;未能如期破案,扣除保证金,必须继续侦破中标案件,其间只保留中标人基本工资,超过规定经费部分由其“自掏腰包”。

      对比武昌公安分局和柳河县公安局先后实行的“命案招标”制可发现,武昌公安分局所实施的制度尝试更接近“招投标”的实质意义,它除给予了中标人以比较充分的权利,而且明确了中标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及其后果。而柳河公安局的“命案招标”制则只是借用了“招投标”的形式,事实上跟公安系统内部常见的奖励措施并无多大区别。

      2002年8月18日,武昌公安分局正式实施这个措施时,当地公安系统内部刑侦单位热情响应,全区共有20名刑侦探长参与竞标。

      武昌公安分局局长夏建中曾说,招标破案机制的核心,是改变原来那种刑警“凭良心破案”——破出来有功,破不出来也无过的局面,让刑警对案件负责。当刑警做不出工作就面临经济上、政治上的损失的时候,他的责任感和以前绝不一样。

      该局一名负责人说,“命案招标”是一个被“逼”出来的尝试举措。2001年,武昌辖区全年发生命案48起,位居全省第一。“命案招标”制度的实行,对武昌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效果,不仅通过“招标”的两起命案先后被成功破获,一批优秀的刑侦人才还在这一过程中涌现了出来。 

      但是,4年后的2006年,武昌公安分局悄然废止了这项制度。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武昌公安分局终结“命案招标”制,可能与“命案招标”制不利于侦查机关内部协作等原因有关。在现代化条件下,犯罪的智能化、组织化、跨区域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简单地套用商业领域招投标模式的“命案招标”制度,不利于侦查协作原则的实施;侦查工作不同于一项普通的商业行为,可以事前精确测定出侦查所需要的时间。如果强令侦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不但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也容易让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为加快破案速度而做出违背客观规律和法律的行为来。

      为了规避“命案招标”制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有观点认为,将这一制度中的奖金给予没有侦查义务但又为破案提供了帮助的老百姓,更为合情合理,而且有利于公安刑侦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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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7-09 A02版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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