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法》赋予国家财政部的职责。但在“政府采购第一案”中,财政部却期望通过司法途径回避这一职权。
法学专家认为,要让政府采购的利益相关方回归到法制的轨道上来,让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采购立法及监督管理制度上存在的矛盾冲突和缺憾。
二审尚无结果
“我们还没有接到任何消息,二审判决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出来。”6月17日下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下称沃尔公司)总经理王建军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沃尔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在一审中败诉的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该案于6月7日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
王建军不知道二审判决会什么时候下来,也无法预测最终结果。
在沃尔公司与财政部之间纠缠了将近两年多的这宗诉讼,源于沃尔公司在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的两次政府采购中流标。
2004年10月29日,受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和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联合委托的300台、卫生部委托的286台血气分析仪进行招标。
这是一宗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
1个月后的11月30日,当沃尔公司从中国招标采购网上看到招标结果时,王建军大吃一惊: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都选定了定价最高的厂家作为血气分析仪供应商。
在这次政府采购投标公司中,沃尔公司每台血气分析仪的投标价格是5.68万元,而中标的广东某公司的投标价格在所有投标公司中是最高的,为每台8万元,单价相差2.32万元。采购人按照8万元每台的单价买下两次招标的586台血气分析仪,意味着国家财政要多支付1000多万元款项。
王建军对这一结果感到不解:为什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在采购血气分析仪的过程中,都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供应商?
记者注意到,财政部有关领导曾多次强调政府采购要坚持价廉物美的原则。今年2月中旬,财政部还专门下发通知,强调政府采购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要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也显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是该法的立法初衷之一。
“低价优先、价廉物美”原则与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选中最高定价供应商做法之间的冲突,正是令沃尔公司感到困惑的地方。
在随后针对此事的调查中,沃尔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谷辽海发现,两次中标获得586台血气分析仪供应资格的广东某公司,在参加投标前成立不足一年,正式运营才两个月。
按照有关要求,参与竞标的供应商需要将过去三年的营业状况等相关资料,提供给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中标供应商显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中标供应商)好像是为这次投标专门成立的。”谷辽海说。
沃尔公司向采购人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要求两部委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中标价格虚高”、“采购人没有审查供应商资格”等4个方面的问题作出答复。
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均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沃尔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向财政部提出投诉,要求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提出质疑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沃尔公司的投诉,最终演变成了一场一方说“你有权监管”、一方说“我无权监管”的讼争。
谁该行使监督权
财政部在收到沃尔公司2004年12月21日发出的书面投诉后,对该公司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这是国家医疗救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管辖单位是国家发改委。
同年2月23日,财政部召集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有关人员在财政部召开协调会,得知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下称稽查办)正在对沃尔公司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后,财政部将沃尔公司的投诉一并转交给了国家发改委稽查办。随后,财政部将此情况电话通知了沃尔公司。
这个细节为后来财政部一审败诉埋下了举证不能的伏笔。
2005年3月23日,投诉无果的沃尔公司,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财政部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庭审中,双方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在关于财政部该不该行使监管权的问题上相持不下。
沃尔公司依据的是《政府采购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则认为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三部法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了解到,《招标投标法》是由国家发改委前身——国家计委牵头起草的一部法律,而《意见》和《办法》则是建立在该法基础上出台的两部部门法规。
根据上述三部法规的相关规定,财政部认为被沃尔公司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管辖权在国家发改委,沃尔公司的投诉应该由国家发改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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