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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退票费引发诉讼
□本报记者 张涛
发布日期:2007-6-18   查看次数:944 【字号 】【打印】【关闭

      6月1日,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孙在辰律师再次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铁路部门返还他在今年春运期间的火车票退票费85元,一中院已经受理了该案。虽然在此之前已经经历了行政复议被驳回、民事诉讼败诉,但孙律师对一中院的行政诉讼立案,还是非常满意。

      “铁路部门收取老百姓的火车票退票费于法无据,我就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唤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以推动这个不合理规定的最终取消。”孙律师说。

      另一位质疑火车票退票费规定的法律工作者告诉记者:“从2004年1月7日至15日,广州站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而北京火车站某一天的售票收入是1000万元,当天退票50万元。按照20%的退票费用,退票‘额外收入’数目惊人。而这仅仅是一两个火车站的粗略统计,放眼全国,铁路部门一年因此获得的收益将是个天文数字,10年间退票收费数额可高达数十亿元。这样一个乱收费规定,明显有巨大的部门利益,想要取消它,我知道,不是那么简单的。但是,我们有责任站出来呼吁!”

退4张火车票招致不愉快

      2007年2月1日,孙在辰购买了4张从北京到盘锦的火车票。三张硬座车票,每张87元;一张卧铺车票171元,总计432元。2月4日,由于改变行程,孙在辰到北京火车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退票过程中,火车站收取了高达85元的退票费。“当时,我就感到非常气愤,铁路部门凭什么收我85元钱啊?春运的车票这么紧张,除了4张火车票的工本费外,我没有浪费任何资源。当时,我就萌生了付诸法律的想法。”孙在辰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3月5日,孙在辰向铁道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北京铁路局收取退票费行为属于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行为,北京铁路局的非法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北京铁路局应当退还其非法收费。

      铁道部于3月12日给孙在辰下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记者看到了决定书的核心内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决定不予受理。

      时隔一个月,4月4日,孙在辰又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返还原告退票费85元。5月11日,诉讼理由被驳回。随即,孙在辰向北京市铁路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审判还在进行中。

      民事诉讼还没有结束,孙在辰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的结果不重要,我不会在乎输掉官司,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推进法制的进步。”孙在辰说。

      据记者了解,关于火车票退票费的诉讼,孙在辰不是第一人。早在2004年5月,西北政法学院学生喇成霖就将西安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2.5元的火车票,在使用前一天退票,火车站竟要收他两元的退票费。自此社会各界对这一收费质疑不断。

退票费合法性遭质疑

      孙在辰律师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铁路部门一直在按票价的20%向乘客收取退票费,收的时间长了,这项收费也就越来越变得理所当然。实际上,原国家计委于2003年初作出的《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孙在辰律师认为,铁道部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向大众收取火车票退票费,但此文件有悖于《立法法》,不符合《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原则。因此,该规则规定退票费不合法。

      而问题的关键,《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没有履行调查、听证会等程序,违反了《立法法》、《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法律中的程序性规定。

      对于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退票费规定,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孙在辰得出如此结论。

      对于火车票退票费,有网友发出这样的声音:按照一张120元面值的火车票计算,退一次票,铁道部门要收24元的手续费。按照一张12元面值的火车票计算,退一次票,铁道部门要收掉4元的手续费。那么,是不是说制造一张120元面值的火车票就要比制造一张12元面值的火车票成本大6倍?同样的一套处理流程,为什么能按车票面值百分比一刀切地收取手续费?是不是说,旅客退的票越贵,铁路部门付出的劳动就越大?手续就越麻烦?显然不是!铁路部门为什么收取我们这么多的退票费,我们的退票费究竟用到了哪里?

      北京铁路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收取退票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价格法》、《铁路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铁道部制定了《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据此收取孙在辰20%的手续费是正当的、合法的。

      同时,铁路部门认为,按照国家规定,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并非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自己的意志所为。铁路局只是执行铁道部等上级部门的规定,且铁路局也无权举行退票费价格的听证。

      2007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表示,发改委曾召集铁路、民航召开会议,最后得出的结论显示,收取退票费是没有依据的,也就是收费不合法。

      面对各界的质疑,铁道部运输司有关人士表示“旅客的心情可以理解”的同时,依然强调“退票费的收取,是铁路综合了多年的管理经验、经过多年调研后形成的”。

专家观点:建议听证定价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树义教授也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对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必须经过国家计委(现为“发改委”)批准才能生效。铁路运输也是公用事业,因此退票费的定价也必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才行。为了消除争议,他建议用“听证”的方式来为其定价,“标准应该由不同的意见、尤其是对立面的意见通过辩论确立”。

      王卫国教授同时指出,民航收退票费规定在24小时之内,因为有可能形成空位,对其来说有一定的损失。在春运期间,铁路是满员而且是超员的,不存在空位的问题。而且在超员的情况下,在火车站买了卧铺退了以后,也可以在火车上卖掉,不存在这个损失。另外,国际上一个公认的权利叫消费者解约权,消费者有一个特别的权利是解除合同权。希望铁道部就收取退票费问题,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6-18 B03版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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