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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合作建房模式京城谋发展
□本报记者 郭新磊
发布日期:2007-5-28   查看次数:822 【字号 】【打印】【关闭

    “地的事情目前还不便于公开,等真正落实下来后会正式通知所有参与合作建房的会员。”5月16日,温州个人集资建房发起人赵智强在北京启动合作建房仪式上说。

    但就在会下,他却透露:“目前看好了七八块地,其中石景山区和丰台区的两块地最为理想,具体细节还在洽谈中。”

    自从2006年11月,赵智强在温州迈出全国个人集资建房的关键性一步——拿到土地后,他将下一步的重点转移到房价攀升最高的北京,“如果在房屋需求大、房价持续升高的北京能够成功,意义非常大。”

温州模式进京

    “我们提出合作建房,就是让一部分人实现‘居者有其屋,居者优其屋’的梦想,以低于市场价30%的标准买到住房。”赵智强诠释合作建房的理念。

    从2004年开始,“合作建房”的概念便被提了出来,响应者众多。至今已有40多个城市陆续开展个人合作建房,形成了深圳模式、北京模式、温州模式等不同样本。

    “现在那些模式都停留在一个概念性的阶段,还没有真正实现。”在5月16日的通报会上,前来咨询的韩学红女士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我跟了这些人(提出合作建房者)一年多,觉得赵智强的方式比较贴实。”

    所谓赵智强的方式,就是温州模式:全体出资人委托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整个项目的运作。

    2006年11月,赵智强在温州成功拿到拍卖土地,被誉为“个人合作建房破冰之举”。

    但拿到土地已近半年,政府的各项审批尚未完成,当地的房产商们也开始围困这个房产利益链条里的“入侵者”。

    “温州的项目正在继续,从政府角度,当然要协调好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合作建房的关系,所以在审批上要循序渐进。”尽管顶着层层压力,赵智强仍然保持很高的信心。

    2007年5月16日,他与合伙人一起注资10万元,在北京组建“北京理想合众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理想合众),企图在首都找到全国个人合作建房陷入困局的突破点。

    赵智强在北京的合作建房主要由理想合众作为发起团队,按照“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规定,召集各出资人加入,在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的顾问团队的谋划和监督下,购买土地使用权或停工的商住楼,合作建造并以低于同位置房价30%的标准提供给所有出资人居住。

    “与温州个人合作建房委托开发商从招牌挂市场拿地不同,在北京将采取与有储备地块的开发商合作。”赵智强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透露,初步确定的两个项目都是普通住宅,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居多,预计可于下半年开工。

    目前,前来报名者已超过100户,两个项目公开的时间也逐渐进入倒计时。

目标:降低房价30%

    “拿地,是个人合作建房最困难的一步。”赵智强自嘲道,“要保证能拿到地,我们就得像鬼子进村一样,悄悄地。”

    他解释,居民个人集资,无论从财力上还是关系上,都无法与当地大型开发公司抗衡。在温州之所以能竞拍到土地,除了之前的保密工作做得好,还有着运气成分。

    无论是温州竞拍土地还是深圳购买烂尾楼方式,所有合作建房发起人都将房价目标确定为低于市场价30%的标准。

    “在北京,拿地更困难,我们主要选择的是竞争相对不激烈的二手地。这样,我们才能保证以正常的价格拿到土地,才能保持我们承诺的30%的差额。”北京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人之一、知名律师孟宪生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这30%的比例,是经过市场核算出来的。我们相比房地产开发公司,省下了融资成本以及高额的利润。特别是,我们的房屋是在建造前或购买前就已经定好了,去掉了中间销售推广费用。几个方面加起来,7折的价位应该没有问题。”赵智强说。

定位:非赢利

    “如果说节省了开发商的高额利润,那么作为合作建房的发起人,你们获得了什么?”这个问题一直是外界所关注的。

    “虽然是发起人,但我们并不是以此为生。在整个事件中,我们并不期望获得利润,但也不是在搞公益事业,我们对它的定位是非赢利。”孟宪生表示。

    根据实施方案的初步构想,作为发起团队的理想合众,将收取总投资3%的项目管理费,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会务费、交通费、聘请工程师费用等等。

    “这项管理费可以由我们使用,但所有支出都要经发起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要接受顾问团监管小组的监督。”赵智强说,“原则是合理、节约、严控,保证项目顺利运作。”

    曾做过建筑工程的山东淄博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迟林平称:“3%的管理费用来运作建房,可以说非常困难。联系各个环节的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但赵智强很有信心:“既然大家都知道我们是集资建房,钱都是大家的,那么在一些环节上就不会太为难我们。3%的管理费,我相信应该能支付所有费用。”

监管:民主制定

    合作建房,19世纪就在欧洲出现,至今也是一些国家居民购房的主要方式。但在中国,这种模式还不被认可。

    “正是目前的高房价,才让国内买房成为难题,也让我们这些人站出来发展这种新模式。”孟宪生说,“在没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我们都是在探索,也希望为这个领域的立法立规提供实践经验。”

    缺少规范约束的合作建房模式,确实如孟宪生所担心的那样,存在着漏洞,尤其是资金的监管和购房者条件。

    “对于资金,我们采取以往的经验,首先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再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及所需支付的额度,分期存入专门账户。需要支付土地款或工程款时,由出资人代表、顾问团队监管小组、土地方、理想合众公司等几方审核签字才能通过。”赵智强说。

    对于“有些人可借机炒房”的议论,赵智强称:“公司将通过当地房产部门查询并剔除这样的炒房人。”

    孟宪生告诉记者,这些监管和保障制度都会在出资人参与后,进行民主制定。他还提醒,作为出资人,一定要慎重考虑,因为一旦房屋进入运作,按规定不能退出,否则会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5-28 B03版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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