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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困局待解
□本报记者 李慎波 见习记者 李梦娟
发布日期:2007-4-15   查看次数:1235 【字号 】【打印】【关闭

    律师会见难问题在业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有罪无罪法院定,逮捕不逮捕检察机关定,会见不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说了算,法院和检察院对会见也无可奈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如此幽默地阐释了律师会见难的症结所在:公安机关权力过大。

刑诉法与看守所条例相抵触
律师会见难困局待解

“会见难”不是个案

    2007年4月2日,等待了10天的周泽就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辽宁省公安厅一案提起上诉,这天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
 
    10天前,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经历近10次往返于北京和沈阳两地会见其当事人任世伟“无功而返”的情况下,将辽宁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当天下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就裁定不予受理。
 
    从2006年6月30日起,周泽就开始了会见其当事人任世伟的征途。在经历了近9个月的交涉后,仍未能见到任世伟。2007年3月22日上午,抱着对公安厅专案组几个月来阻挠其会见当事人、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讨个说法的想法,周泽将辽宁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
 
    周泽上午起诉,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下午就作出了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天,周泽与他的合作律师终于见到了任世伟,但会见时不许问案情。
 
    4月2日,他再次来到沈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遇到“会见难”的律师不止周泽一个,他们或诉诸法律或求助于政府部门。
 
    2004年6月23日,广州律师王家恒、钟其胜会见涉嫌运输毒品的嫌疑犯,而屡遭“踢皮球”,便状告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法庭裁定: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关系应由刑事诉讼法调整,此案不属行政诉讼范畴。
 
    2005年12月,青岛律师许兰亭要求会见涉嫌诈骗的当事人,公安局不允许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
 
    2007年4月1日,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帆投书媒体对大庆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曹力伟表示感谢。而王的感谢最初也是源于会见难。
 
    王帆因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涉嫌抢劫罪的刘某当辩护人,依照法定程序,在侦查阶段她将律师申请会见函交付给了办案部门,但在法定期限内,办案部门没有安排会见。此后,王帆数次向办案部门申请会见,均未予以答复。后来,王帆针对律师会见难问题,给曹力伟写了一封信,道出苦衷。很快,曹力伟就责成某具体承办部门予以答复,并诚恳地接受了王帆的批评意见。
 
    尽管情况各异,律师的会见难问题在业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2006年,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指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普遍存在各种阻力。90%受调查的律师表示,需要多次申请才能获得批准,而且往往不能在48小时内见到当事人。

会见难的法律瓶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表示,“会见难”尤其体现在“本案是专案”、“黑社会集团案”之类的案件中。李肖霖同样遇到会见时侦查机关不许问案情的情况,对于普遍存在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有人指出其成因可能出于法律法规本身。
 
    尽管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而,依照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辩护律师仅能在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行政法规与法律的明显抵触,致使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难题。
 
    2007年1月15日,韩甫政等1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书面意见。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说:“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从法律确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经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依照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仅能在刑事审判一个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实上,我的同事也多次被这条规定挡在看守所的门外。”韩甫政无奈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和第五十六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两个先前的个案

    其实,如周泽般采用法律手段维护会见权的情况之前就已有之。尽管其结果迥异,但其对律师会见权的维护和实现却起到了殊途同归的效果。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4-16 A05版 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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