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首页 | 重点 | 时政 | 调查 | 深度 | 焦点 | 直击 | 寰宇 | 天下 | 拍案 | 民生 | 维权 | 专题 | 环球 | 经济 | 一周 | 组织机构
舆情 | 观察 | 前沿 | 广角 | 专政 | 时评 | 人物 | 事件 | 彩宇 | 时尚 | 书虫 | 生活 | 人生 | 文华 | 旧闻 | 方志 | 欢迎投稿
医疗事故处理立法尚待时日
□本报实习记者 李梦娟
发布日期:2007-4-2   查看次数:1810 【字号 】【打印】【关闭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学会存在着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卓小勤说,医院和医疗机构是医学会的会员,会员要向医学会缴纳会费,医学会的章程也就决定着其要为医疗机构服务。患者却和医学会没有任何关系,这样就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客观。

    此外,鉴定书的结论往往偏重于做出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受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很少做出具体分析。“有些医学会甚至要求患方必须提出医院存在什么错误,医学会就鉴定什么,所谓‘民不举,官不究’。但老百姓不懂医,如果患方没有抓住要害,医学会可能会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卓小勤说,这对老百姓很不公平,医疗事故鉴定有这么大的缺陷,根源就在于医学会和医院之间的利益关系。

    卓小勤认为:“改变鉴定不公只能靠完善鉴定制度,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科学和公正”。

现行事故赔偿存在二元化

    目前,现行的医疗事故赔偿中存在着二元化现象。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依据、计算、范围再次作了规定,与之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不一致。这使得医疗赔偿产生二元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如果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在赔偿项目上,除了丧葬费、医疗费、就医交通费、误工费、抚养费等之外,只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除了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外,又增加了死亡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说明,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赔偿。计算方法是,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

    卓小勤说,在众多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例中,死亡赔偿金是占赔偿款最多的一部分。如果案件定为医疗事故,就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如果不定为医疗事故,经司法鉴定认定医院有过错,且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话,患方就有可能得到比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更多的赔偿。

    这种二元化计算结果导致众多医疗事故纠纷很难结案。“更重要的是,二元化给司法腐败创造了机会。”卓小勤说,法院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内操纵判决结果,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内,赔偿的数额可能是从1万到30万。同时,“有些医院甚至会‘恶意’规避法律”,在医疗事故鉴定时,利用医院与医学会的关系,把鉴定结果定为“轻微责任”,在有限的赔偿数额上,病人只能获得10%至20%的赔偿,这与其本应该获得的赔偿相差太多。

    郑雪倩则认为:“医疗事故有它的特殊性。”它是个过失行为,医生不存在主观故意,医疗事故的发生受技术水平的局限、患者体质、患者所患疾病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在赔偿上与民法应当有所不同”。另一个特殊性体现在,医院是公益性事业,收费标准受到严格控制,而国家只给医院部分补贴,医院会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医院在为患者公益服务的同时,在赔付上也应当要少一些。同时,医疗技术是缺陷产品,会存在较大风险,医生所从事的工作也是探索性的。“让医院承担那么多赔付,会阻碍医学的发展,医学发展受到阻碍,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

    “立法需要考虑它的特殊性,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应当有些差别,不能赔得那么多。”郑雪倩表示。

两问题导致立法难产

    众多老百姓热切盼望医疗事故处理法尽快出台,究竟何时出台,汪建荣副司长说:“还很难说,目前只是一个立法计划而已。”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说:“如果是指狭义的法律,那么应当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但就目前形势来看,卫生部是在就医疗事故处理法进行前期调研或相关准备工作。”

    “全国人大还未专门针对某一类事故纠纷而立法。”刘鑫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为了解决道路安全事故纠纷,交通部曾向全国人大提交《道路安全事故法》的立法建议,最后全国人大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安全事故的规范只是其中一部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不可能专门针对事故立法的。”刘鑫这样认为。

    在医疗事故处理法调研不成熟、全国人大又不可能为单纯的事故立法的情况下,还有另一因素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法难产。刘鑫分析认为:“在医疗侵权、医疗事故的赔偿上,如果采用特殊的赔偿标准计算,这样对患者就存在不利,有些民法专家会反对。这些专家主要是参照国外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从国外处理民事侵权的情况来看,国外医疗侵权就属于民事侵权,没有特殊的对待,医疗侵权的赔偿与其他的民事赔偿没有什么区别。”

    据郑雪倩透露,去年年底中国医院协会向卫生部提交了《医疗争议过错处理法》,它是对医疗事故立法内容的建议,但目前还未得到卫生部门的反馈信息。

    对于这部“难产”的医疗事故处理法所能起到的作用,业内人士有喜也有忧。

    郑雪倩认为,立法如果既考虑患者的利益又保护医院的发展,就能使医学发展和病人权益之间达到平衡。

    同样对立法持赞同态度的陈志华说:“如果该法制定完成并实施,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二元化’现象将会得到彻底解决。同时,还能解决鉴定缺陷这一关系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问题。”

    而人们期待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对于缓解当前日益激烈的医患矛盾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陈志华持谨慎态度:“目前医患矛盾加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不健全的主因,亦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刘鑫则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法通过与否,该解决的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这个立法上。


[1] [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4-02 A08版 经济)
【我来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网  名:
内  容: 字数0
 
评论须知:
1.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不得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和信息;
3.不得发布、传播具有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文字、信息及链接,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和宣扬迷信;
4.不得发布、传播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和信息;
5.不得发布、传播具有侵犯他人版权或著作权的言论和信息;
6.严禁使用任何肆意侮辱或毁谤他人人格的语言,禁绝一切恶意漫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论;
7.严禁发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言论和信息;
8.不得使用或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从事非法商业行为及活动(如发布广告);
9.《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删除违反以上条例的评论;
10.本站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的立场。
 文章推荐
· 地震局招商引资衍生藏獒测地震
· 女大学生千里献血救孕妇
· 留守村民与油灯相伴22年
· 刘协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守望者
· 下属与上级之间的剽窃之争
· 松江土地招商谜团待解
· 航意险暴利时代终结
· 胡星案行贿第一人内幕曝光
· 安徽颍上县“挂名”小额扶贫贷款调查
· “东风工程”润泽新疆农牧区
· 小窑工藏遗骨为工友伸冤
· 临汾“5·19”命案五年悬疑
 热门文章
· 政府以公共名义“与民争利”
· “法学博士”涉嫌诈骗1000万
· 宣传部长蒙冤八年未洗雪
· 不惩处“行贿状元”将是《刑法》的耻辱
· 摸女人胸部被罚3.2万美元
· 女播音员之死案二审法院应谨慎考虑
· 少女杀人分尸案震惊杭州
· 妓女冒充警察抢劫巧遇卧底警察
· 重审“沈阳嫖娼疑案”
· “性交易”使张钰身价过百万
· 中原油田“嫖宿门”风波
· “先打工后上学”湖北阳新职业教育变了味
 近期报刊
· 2007-12-17 第50期
· 2007-12-10 第49期
· 2007-12-03 第48期
· 2007-11-26 第47期
· 2007-11-19 第46期
· 2007-11-12 第45期
· 2007-11-05 第44期
· 2007-10-29 第43期
· 2007-10-22 第42期
· 2007-10-15 第41期
· 2007-10-08 第40期
· 2007-10-01 第39期
· 2007-09-24 第38期
· 2007-09-17 第37期
· 2007-09-10 第36期
· 2007-09-03 第35期

关于报社 | 欢迎投稿 | 新闻热线 | 广告业务 | 发行工作 | 组织机构 | 报社邮箱 | 法律条文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6-2007 © mzyfz-news.com.cn  mzyfzsb.com  民主与法制时报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7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