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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减少死刑的适用不能从贪官开始
□杨涛(江西 法律工作者)
发布日期:2007-4-2   查看次数:626 【字号 】【打印】【关闭

    近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少。在2004年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后,对腐败高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微乎其微了。而这几年,贪官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过了当年胡长清、王怀忠的数额。

    尽管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是世界的趋势,并且许多学者提出减少死刑的适用从非暴力犯罪比如经济犯罪开始。笔者也赞同要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我不赞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

    道理很简单,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滥用公共权力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普通的经济犯罪。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掌握了社会上的大量资源,而权力的滥用就不仅仅是给贪官带来不义之财,给国家带来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滥用会给需要公共资源的公众带来损失,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如果普通的经济犯罪都没有减少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而先对贪官减少死刑的适用或者废除死刑,无疑是不公平的。甚至有时,贪污贿赂犯罪比一些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大。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4-02 A03版 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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