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2日,一名美国大兵因奸杀伊拉克少女并杀死其全家而被美国军事法庭判处100年的有期徒刑。 一些司法人员对此感到不解,认为判处100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没有区别。根据正常人的寿命,这名杀人犯不可能被执行完100年刑期。当初中国制定刑法的时候,也曾经有过类似的讨论。后来,将中国的刑罚体系设计成主刑加附加刑的“节制性”刑罚体系。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设计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这就意味着被告人无论被控多少罪行,只要所有这些犯罪都被处以有期徒刑,那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最高不超过20年。 笔者认为,这样的刑罚体系,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有些盗窃、抢劫、抢夺、强奸犯罪分子恶贯满盈,但在量刑上只能判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适当放宽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譬如将有期徒刑最高增加到50年至100年,那么,就可以有效地平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关系,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时候就要掂量一下,如果增加某些罪行,那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将会承担类似于无期徒刑那样的后果。这对于那些常常顺手作案的犯罪分子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反对修改刑罚制度的人认为,如果有期徒刑过长,就会与无期徒刑重合,所以,他们认为这样的修改毫无意义。如果不了解中国的司法实践,当然会做出这样的判断。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刑罚不公的现象。一些犯罪分子在犯罪逃亡过程中,之所以频频犯罪,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意识到即使增加罪行,仍然会被判处有期徒刑。这对于打击犯罪,当然不能起到正面的作用。所以,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仅能惩治犯罪,而且能够预防犯罪。 刑罚体系科学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法的效果。如果刑罚体系内部出现了不和谐的因素,譬如在相似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确定不同的起刑点,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那么,刑罚就会引导人们规避现行的法律,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如果刑罚内部相对和谐,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得以充分贯彻,那么,犯罪分子就会感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在作案时就会有所忌惮,不会轻易以身试法。 举个例子: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公诉机关没有掌握充分证据之前,不会主动交代自己的贪污行为,而宁愿让司法机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量刑。这样,死刑犯罪就变成了有期徒刑,如果被司法机关查出还有其他犯罪,只要其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那么,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犯罪分子最高刑罚不超过20年。 将有期徒刑的刑期延长,当然会增加一些司法成本。但是,长期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对其他犯罪分子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如果犯罪分子的所有罪行都被处以有期徒刑,而且刑罚相加达到了100年,那么,法律可以规定在20年之内不得申请假释,这样就会促使一些犯罪分子减少自己的罪行,从而减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因此,在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法律空隙,只有实现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的有效对接,适当延长有期徒刑的期限,那么才能真正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遏制犯罪、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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