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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政府强拆民房输了官司
□孔令泉 发自浙江宁波
发布日期:2007-1-28   查看次数:1895 【字号 】【打印】【关闭

    让陈雅仙母子更困惑的是,在这期间,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官司,一审和二审均败诉。法院的理由是,1999年余姚市城建委的处罚决定没有载明具体的房屋位置及面积,朱利峰没有证据证明1999年的处罚包括了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处罚所涉的200平方米的房屋。

    “我们1999年被处罚时就是因为违章搭建房屋,2005年的处罚还是同一件事,难道我们还有其他建筑?”朱利峰哭笑不得。

    房屋被强拆时,朱利峰只知道政府要建兰墅公园,打官司过程中,看到行政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朱利峰越发吃惊了。

    朱利峰家房屋被拆是在2005年7月,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拆迁人是余姚市水利局。

    “余姚市政府是先拆迁后批地,前后竟相差两年。这个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陈雅仙又把余姚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余姚市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之后,宁波市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定。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审批,批准征用(征收)土地约36亩,而兰墅园建设用地达70多亩,其中30多亩显然是没有经过审批的。

    2005年12月15日,陈雅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这些情况,但没有结果。陈雅仙又向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浙江省政府的督促下,浙江省国土厅决定立案调查。陈雅仙遂撤回了行政复议。

    然而过了3个月,浙江省国土厅仍未做出处理决定,陈雅仙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2月11日,浙江省国土厅做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姚市水利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地,由余姚市政府对退还的土地做出处理;罚款3.4641万元。

法院判决政府组织强拆违法

    2006年4月,朱利峰将余姚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2005年8月9日余姚市政府对他家的平房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应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政府组织强拆是违法的。”朱利峰说,“即使我家房屋是违法建筑,但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强拆。”

    余姚市政府称,《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因此该具体行政为合法。

    宁波市的那个规定,是宁波市政府2001年通过的一项地方行政规章。

    同年7月4日,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朱利峰败诉。朱利峰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法院。

    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不能作为余姚市政府证明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2006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定余姚市政府强拆违法。

    朱利峰拿到终审判决书很兴奋:“一家人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在此之前,我代理的余姚市民告官案件从来没有赢过,这个结果很意外。”袁裕来律师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

“法院压力很大”

    此案引起法学界的高度关注,称这是一“里程碑式”的判决。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本案中,政府的两点行为颇引人关注:第一,政府无权组织强拆违章建筑,政府不具备执行主体资格却强拆,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十分普遍;第二,依法行政,必须注意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目前,由强拆而引起的纠纷较为普遍,其中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宁波中院的判决可谓是敲了警钟,对于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警示意义。同时它还显示:法院如何坚持独立审判、依法审判,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大问题。

    有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也彰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我们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首要的就是要尊重程序。

    朱利峰似乎感受不到国内法学界对此案关注的热情,1月18日,朱利峰家与往常一样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在今年1月1日投入使用的穿过姚江的兰墅公园边,朱利峰家唯一的二层楼房十分显眼。据介绍,兰墅公园是余姚市目前最大的市民公园。

    “名义上赢了官司,告倒了政府,但实际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接下来,我们自己住的房子也会保不住,早晚会被拆除。”朱利峰担忧着。

    1月19日,宁波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表示:“法院压力很大,不便发表意见。”

    法院的判决也令余姚市政府十分尴尬。余姚市政府法制科负责人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说:“法院的判决我们无话可说,但如何执行?房子已拆了,恢复原状不可能,执行什么?我们也没有头绪。”这位负责人接着说:“具体的问题可能是赔偿问题,可是判决书上没有明确如何操作,比如法院可以责令政府限期做出什么行为?否则我们不可能主动去做出什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公布《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行政机关或拆迁人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除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被拆迁人实际损失1%以上3%以下的赔偿金”。

    在几经征求意见之后,这一规定草案的第15次修改稿曾在2004年被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但之后一直没有进展。

    到目前为止,《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还在发挥着效力。但2006年3月29日宁波市人大通过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中规定,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1月18日,朱利峰告诉记者,他正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要求浙江省高院撤销余姚市规划局在2005年8月2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本版摄影 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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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01-29 A06版 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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