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福建省沙县法院利用QQ网络审理了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舆论认为,网络开庭是一个新的审判方式,在国内尚属首创。网上开庭是庭审的一种特殊模式,不是对传统庭审模式的冲击,而是补充。(1月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关于QQ法庭的立法可以适度超前 □王继学
老百姓都有这样的感受:打官司是个很累的活儿。在许多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宁愿付诸拳脚去武力解决,也不愿到法院提起诉讼;在一些大大小小的利益冲突中,更是宁可选择放弃也不去诉诸法律解决。这里有传统的“屈死不告状”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更重要的是人们面对高额的诉讼成本望而却步。1月5日,当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效率,注重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最大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的时候,笔者深信,这“讼累”的危害性已经到了不可低估的地步,否则,最高法院院长不会将这个问题单独提出来。
然而,当QQ网络审理以它不可置疑的快速高效的断案方式,方便低廉的诉讼成本进入人们视线的时候,我们是否能够容忍司法这台被设计在准确程序里运行的精密机器,为减少“讼累”发出一些使社会更加和谐的“杂音”呢?笔者注意到,QQ网络审理自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对它争议就一直存在。在福建省的法院系统中网络开庭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但此前在对外宣传上一致采取了谨慎低调的态度。
不错,QQ法庭的出现,在体现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于保持程序的正当性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冲突。这里,不仅存在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认证以及签字确认的问题,就连身在异国他乡的当事人通过网络传输出现在法庭的视频图像,是出席审理、还是缺席审理都难以用现实诉讼制度进行确定。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QQ法庭提高了诉讼效率。在高桥法庭,原来需要至少半年以上结案的,通过网络开庭审理,半个月以内就可结案了。不仅如此,QQ法庭还大幅度减少了诉讼成本。QQ网上审理跨国离婚案,对远在秘鲁共和国首都利马市的原告李新雨来说,不仅节约了往返的时间,免遭长途跋涉的辛苦,还可以减少一笔不菲的旅途开支。QQ法庭的出现,同时也使当地公告案件明显减少,使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庭审理费用出现“双赢博弈”的可能。
鉴于我国当前国情,民事诉讼要强化基层法院的简易诉讼程序,也可以常见民间纠纷的案件类型来设计特定的诉讼程序等等。同时,司法制度设计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要重视制度的导向作用。比如,QQ法庭,这种法治进步和科学发展带来的产物,既然能使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之间取得平衡,既然能最大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既然能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那么,我们因何不使得QQ法庭在立法上,让其名正言顺地进入“正当程序”呢!
建议最高法院推广QQ庭审模式 □李克杰
网络开庭是一种崭新的审判方式,在国内属首创。许多公众会对此感到新奇和陌生,即使是一些驰骋法律疆场数十年的老法官也可能感到不知所措,摸不着头脑。然而,笔者却坚定地认为,网络开庭是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它能够有效地克服时空的限制,极大地减轻当事人长途跋涉到庭参加诉讼的身心疲惫和经济负担,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缺席审判,将成为传统庭审模式的重要补充,前景广阔,值得推广。
其实,网络开庭在国外也有积极探索。韩国于去年4月将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1部指定为“博客审判”示范法庭,与劳动事故相关的行政诉讼将被优先转移到博客进行示范审理。此后该行政法院通过“博客”和“网上公告栏”进行了首次审判。不过,韩国行政法院的“博客审判”还仅限于进入正式审判之前的“准备过程”,法院计划在今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以后,将提交诉状、送达判决书等全部程序都通过“博客”进行。同时,还计划扩大到占据法院案件量80%的民事小额案件或特许案件上。这也说明了网络技术应用于司法审判的巨大潜力。
不可否认,网络开庭目前仍处于开端和探索阶段,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当事人身份确认、庭审文件签字认可、证据的交换和真实性的辨认,以及法庭裁判文书的送达签收,特别是如何有效防止“三假”(即假案件、假离婚、假确权)现象的发生,很值得进一步探讨,尤其需要在不断探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出网络开庭的制度规范,严格程序,明确要求。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日益普及,为网络开庭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的增加,则为网络开庭提出了强烈的客观需求,提供了巨大的施展空间。适应时代要求,满足社会需要,也是人民司法的发展趋势和完善方向,是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因此,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讲,包括QQ庭审在内的网络开庭将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各级法院都应当将其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最高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快试点,总结经验,尽快制定出网络开庭的制度规范,推进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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