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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性退税政策宜早施行
□魏文彪
发布日期:2006-12-18   查看次数:1598 【字号 】【打印】【关闭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说,未来征收个税将考虑纳税人家庭整体收入。另外,向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纳税人退税也是个税改革目标之一,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财产受损证明,税务部门将退还纳税人已交的税款。(12月7日新京报)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办法,即只要一个人的各项收入达到1600元就要纳税,而不论其家庭总体收入如何。显然存在这样的情形:某一个人的收入达到1600元,可是其整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就业,即一个人的收入要为全家多口人使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还要对其收入征税,就可能降低其整个家庭的消费水平与生活质量,而这无疑与税收政策“损有余、补不足”的初衷相违逆。所以,我国个税政策也应像大多数国家那样,采用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方法,即除了规定纳税起征点之外,还考虑纳税者的家庭整体收入。

    尽管部分公民因为突发性事故而财产受损,可以通过缴纳商业保险方式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由于大多数人无力购买相对昂贵的商业保险,所以大多数纳税人在财产受损后难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应该考虑对这部分公民予以退税救济,即由税务部门退还纳税人已交的个税款。

    应该看到,公民所纳税收中的部分本就要被用于公民生活保障,而在对所有纳税人同等提供公共性质的社会福利的同时,通过退税政策,针对性地救济那些财产受损的纳税人,其实是税收保障功能更为充分的发挥。

    税收用于公共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实际也是国家对公民常年纳税的一种报答。一般情况下,国家对纳税人的回报以投资公共设施建设及公共品提供为形式,但是对于那些常年纳税但财产受损的纳税人予以退税救济,实际是一种能解人燃眉之急的更为切实的回报方式。纳税人在自身有能力时通过纳税为社会作贡献,那么在部分纳税人财产受损而家庭生活失去保障时,社会通过退税方式予以救济同样是回报纳税人的应有之义。

    其实,税收用于全体纳税人都能享用的公共福利,与针对性地对困难公民退税救济并不矛盾,因为尽管有些纳税人不一定会立即成为该项政策的受益者,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着有朝一日财产受损的潜在可能性,所以退税政策表面上针对的是个别困难公民,其实所有纳税人都可能从中受到惠泽。所以,对那些财产受损生活困难的纳税人实行退税保障,应该会得到所有纳税人的支持。

    世界上许多国家不但对家庭财产受损公民予以退税救济,而且当国民在进行购置房产等大宗消费时也予以退税支助,这既是出于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回报,同时也是以切实行动助力包括住房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这种国际通行的民生保障性退税政策应该为我国所借鉴并在相关领域尽早施行。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18 A15版 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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