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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国土监察“职能升格”
□石敬涛
发布日期:2006-12-11   查看次数:1472 【字号 】【打印】【关闭

    这几天,上海大木桥路123号的上海市人事局一片忙碌。他们正准备迁出这栋四层高的砖红小楼。这里即将迎来新的主人——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上海局督察范围不止上海一地,还涵盖了浙江、福建两省及宁波市、厦门市两个计划单列市。(12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笔者作为一名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对部门执法难敌地方政府以牺牲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发展冲动的困境,感触颇深。来自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显示,2004年9月以来,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占60%左右,多的占90%以上。而比这一组严峻数字更让人感到揪心的是,土地违法,地方政府竟然是“操刀手”。据统计,地方政府违法占地案件占总违法案件数的20%左右,但涉及的土地面积占总违法面积的80%。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

    所以,一个无奈的现状是,即使是我们实施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地方政府难以遏止的发展冲动,土地违法近年来依然不可避免地陷入监察困境。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今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包括上海局在内,全国将有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监察的这次“职能升格”,无疑是力图突围这一困境的一种努力与尝试。

    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在分析中国历史时说,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越来越繁密的制度积累,往往造成前后矛盾。这样,制度越繁密越容易生歧义,越容易出漏洞,越容易失去效率。这就是所谓的“钱穆制度陷阱”。笔者认为,土地国家总监察及环保、城市规划等在当前正在实施的“监察风暴”,已经在无形中走在这个陷阱的边缘。土地和环保执法监察出了毛病,遇到了困难,于是就出台了现在的所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及环保组建N个地方环保派出机构,定一个新制度来防止和弥补原来的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土地执法监察的“无力”,其根子还在于政府考核管理取向过于依赖GDP以及由此主导的粗放式、非理性的经济发展模式上。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把地方政府或者说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从主导土地违法的序列里退出,需要彻底改变的,是当前某一届地方政府GDP又增长了多少百分点以及GDP少于多少个百分点都拿不出手、又招商引资多少、上了多少项目、建了多少开发区为“主题词”的政绩考核观,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而不是动辄增设机构。因为“钱穆制度陷阱”已经告诉我们,有效的监督体制并不是机构越多、规格越高越好。越来越繁密的机构设置和制度积累,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只能是病上加病,失去效率。而想象中的诸如“破解环保执法体制诸多不顺难题”的美好愿望和初衷,也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水中月、镜中花,难以真正实现。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2-11 A15版 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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