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中国青年报》11月28日)
修订民诉法从扩张老百姓的诉权开始,遇到阻力是意料之中的。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最大的阻力竟然来自法院内部。一些法官认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对此,笔者认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即使法律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漏洞(甚至有些是恶法),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即使没有成文法条,还有法理可循。相对于保障公民的诉权来说,那些目前很难解决的问题只会是暂时的,法院承受的巨大压力也只是阵痛而已。
还有一种担忧是,“如果法院没有把好立案这一关,有可能带来恶意诉讼的增多”。其实,在保障公民充分享受民事诉权的同时,就应该思考充分享受诉权的公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需要一个制度设计,仅仅是一个技术手段而已,不能因为我们还没有制定好这样的制度,就拒绝给予公民充分的诉权。
民事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只有确保司法的最后救济途径,才能让老百姓在现实中遇到问题找法院,才能逐渐形成法治信仰。如果把老百姓拒之门外,就会衍生出许多法治体制之外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实质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消解,将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公民权利不是洪水猛兽,没有必要过分担心。每一次社会的进步,都需要各方面的博弈,但进步的趋势是谁都挡不住的。我们相信,在公民社会成长的基础上,经过各方面的博弈,我们最终会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实现“公民的归公民、社会的归社会、政府的归政府”的目标,建成民主、文明、富强的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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