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罪在侵犯财产罪中属于最严厉的刑事犯罪,所以在犯罪构成中没有犯罪的起点数额,并且在刑法条文中还规定了8项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其中“持枪抢劫”就是8项规定中的一种。但在具体的抢劫案中,常见犯罪嫌疑人使用假枪或儿童玩具枪为作案工具威胁被害人而抢劫得逞。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是否属于“持枪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假枪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它不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因此,许多人认为,持假枪抢劫不构成持枪抢劫,而是一般的抢劫。
笔者认为,使用假枪抢劫也应属于“持枪抢劫”。因为,第一,抢劫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持枪抢劫,不管是真枪还是假枪,它却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障碍,甚至精神失常。有的玩具手枪外形酷似真枪,一般人不仔细看难辨真假,何况抢劫时间一般是在傍晚、天黑时分,受害人根本无法辨别枪支的真伪。即使是假枪,也足以让被害人产生与真枪一样的非常强烈的恐惧心理,不敢反抗。虽然持假枪抢劫,但对被害人在心理上、事实上均起到了与真枪相同的效果。
第二,排除假枪为枪支的范围,不能准确地打击持枪抢劫犯罪。持假枪抢劫,与持有真枪抢劫的效果往往相同,假如“假枪非枪”,一方面使犯罪得逞,另一方面使被害人遭到威胁,但在处理时却不能按持枪抢劫处理,显然不公平,不能准确打击犯罪。
因此,把持假枪抢劫列入持枪抢劫的范围,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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