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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保险行业内部诉争
□蒋德军
发布日期:2006-6-19   查看次数:752 【字号 】【打印】【关闭


  目前,诸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诉保险公司,要求以劳动法来约束保险公司,保护自己劳动关系上的利益,这是对保险行业及法律规定产生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后果,也是保险公司平时过多地干涉保险代理人日常工作所造成的错觉。换句话说,如果保险公司在和保险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后并不过分地干涉代理人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那此类的诉讼就完全可以避免。

  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门起步比较晚的部门法,很大程度上延袭了国外保险法。

  1976年,《欧共体中介人服务指南》把保险代理人定义为“通过职业行为,在一个或更多合同指导下,或者被授权以一个或更多保险经营人的名义并代表其利益,从事保险合同规定的介绍、建议和实施准备工作,或者协助合同的管理和执行”。国外保险法也是将保险业务员的行为规定为代理行为,属于自由职业者。

  我国的传统劳动关系影响根深蒂固,加上保险业发展不充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工作也遵从了传统员工管理模式,使得保险业务员更多情况下就像是作为公司的全职职员在从事活动,如遵守单位的作息时间、劳动纪律,领取单位的工资,很容易让人感觉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

  当然,我们还应该看到,保险公司内部还有一部分员工(俗称内勤),这部分员工是和保险公司签署了正式劳动合同,他们平时只从事公司行政及相应内部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但不从事保险营销业务。他们正常按照上下班时间进行工作,到时领取固定薪水。表面上看,保险业务员和内勤都接受保险公司差不多一样的管理。但这也不排除少部分保险业务员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工作自由,不受保险公司劳动纪律约束,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行政管理。他们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使人一看便知,他们和单位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而不会让人产生他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的概念。

  一个正常、有序的保险市场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而法律应该给相关行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使行业内部不再产生各种不应有的分歧。而在法律下过定义以后,保险公司也应该遵从法律的规定,只对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代理人行为依法干涉,而不涉及保险代理人的非代理行为,避免形成事实上的行政管理及雇佣行为。不给大家产生错觉的机会,大家的认识才会清晰起来,也就不会造成保险公司自己诉讼缠身,饱尝讼累之苦。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6-19 A09版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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