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首页 | 重点 | 时政 | 调查 | 深度 | 焦点 | 直击 | 寰宇 | 天下 | 拍案 | 民生 | 维权 | 专题 | 环球 | 经济 | 一周 | 组织机构
舆情 | 观察 | 前沿 | 广角 | 专政 | 时评 | 人物 | 事件 | 彩宇 | 时尚 | 书虫 | 生活 | 人生 | 文华 | 旧闻 | 方志 | 欢迎投稿
“富士”再度涉嫌走私
□本报特约记者 韩露( 发自南宁)
发布日期:2006-1-9   查看次数:751 【字号 】【打印】【关闭

——工商、海关协查“广西巨星”违规经营真相 

  呈交给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密函称,为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背后支持的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多年来一直支持不法商人向中国市场大肆进行走私活动,同时千方百计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富士公司多年来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国内感光材料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函件还认为,“在没有向商务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报批备案的情况下,广西有关审批部门就擅自批准涉及感光材料领域、投资总额达 9000 万元的广西巨星,属越权审批,不利于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有证据显示, 2003 年,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被媒体曝光涉嫌走私之后,与其中国市场代理商“中港照相”翻脸,并很快将其在印度尼西亚的代理商引入中国市场,继续从事感光材料的走私和非法加工。


 
  “工厂压根没有数码相机生产线”
   “我们从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就注意富士公司了。”海关总署一官员日前对记者透露,当时,海关就着手调查富士公司的走私行为,此后,对富士公司的调查时断时续。
   2005 年 11 月 18 日,记者得到的一份《富士 Yestar 影像网络加盟手册》显示,“ 2003 年,富士公司正式授权 Yestar 成为富士中国经销商,在中国市场推广富士影像产品”。正是这一年初,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涉嫌走私一事被国内媒体曝光,富士公司与其中国市场代理商“中港照相”彻底翻脸。 Yestar 公司设在印尼,与富士公司合作的历史长达三十多年,其在中国的公司为上海巨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是何震发,与广西巨星董事长是一个人。
   2005 年 12 月的一天,记者以购货商的名义与广西巨星董事汤鼎鑫、 Arifin Paparang 以及上海巨星北京分公司进行了电话联系,对方均证实,广西巨星目前尚无数码相机生产线,只做胶卷和相纸的分切与包装业务。
   2005 年 5 月 24 日,两份内容相同的密函由中国南方某城市发出,直送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我们的首轮调查 5 月 14 日刚结束, 10 天后,报告就由老总签发,直送国家两部委,足见问题的严重性。”向记者介绍情况的这位 A 公司(鉴于保密原因,现隐去该公司的真实名称)调查员称:“ 8 月 2 日,第二轮的调查报告又送到上述两部委。”
   据他透露,两部委的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多次开会研究,有关司局已展开调查。
   报告的矛头直指“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巨星”)。
   “我们断定这家公司违规设立,同时涉嫌走私,偷逃关税。”这位长期在隐蔽战线工作的调查员称。
   调查从 2005 年 5 月开始。不过,早在年初,调查员们就已经瞄上了广西巨星。
   “我们是从报纸上发现这一线索的。”这位调查员告诉记者,“ 2005 年 3 月 25 日,广西某媒体透露,印尼现代集团公司副总裁、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何震发,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锦旋,日本富士公司海外拓展部主管藤生牧男,日本富士公司生产主管椎名省自等人拜访了当地官员”。
   该媒体称,广西巨星“主要从事感光材料及数码相机等产品的生产。公司进入南宁高新区后,目前已经完成工程施工、厂房装修、设备安装等各项前期工作,预计下个月将正式生产。项目全部完成投资后,可达年产值 7000 万美元至 8000 万美元的生产能力,可望成为中国及至亚洲最大的感光材料材料生产基地。”
   这一消息让 A 公司大为震惊。
   随即, A 公司总经理指示调查员迅速摸清情况。 4 月 10 日, A 公司南宁部向总部发来情况汇报,称“我们现在掌握的广西巨星的大致情况是,这是上海巨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属于印尼人办的企业,它是富士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广西巨星在南宁投资成立(胶卷和相纸)分切工厂,这个工厂的企业性质是外商独资或合资。”
   “南宁部的人员曾经到南宁高新科技园去调查,结果连该公司的确切地址也查不到,更何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投资者名称、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等重要信息。”这位调查员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南宁部的人员再去调查,能力有限,恐怕还有安全问题。”
   4 月 15 日, A 公司总经理签发意见,“同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
   5 月 12 日,这位调查员进驻南宁。“由于得到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帮助,我们查阅了广西巨星的原始工商登记材料,并将主要部分予以复印。”
   这位调查员称,南宁海关不仅提供了广西巨星 2004 年、 2005 年的进口记录,还派员到了广西巨星的生产现场。
   “我是以老领导的身份随同进厂的。”这位调查员称,这是广西巨星在高新区租用的一座通用厂房,他们从一楼一直到五楼,查看了工厂的原材料库、包装材料库和彩卷生产线。
   据现场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厂彩色胶卷的分切、打孔、包装设备是以 150 万美元的价格,从印尼买过来的富士公司生产的二手设备。大轴的胶卷进口后,由这家公司负责分切分装,再由上海巨星科技公司负责销售。
   让调查员感到吃惊的是,在这家工厂,压根儿没看到数码相机生产线。而这家工厂当初就是以“生产经营数码相机”这一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名义报批的。

  “从申请立项开始就设立好圈套”
   “感光材料生产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限制类项目。如果他们当初仅以‘未曝光彩色胶卷和未曝光彩色感光相纸的生产和销售'的理由申请项目,根本拿不到批文。”这位调查员称。
   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曾公布过如下信息:
   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是首届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由印尼第一现代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在南宁高新区成立,主要从事感光材料及数码相机等产品的生产,是进入南宁的第一家由东盟国家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该项目从签约到竣工只用了 3 个多月的时间。投产后仅 6 个月,该企业就实现产值六千六百多万元,缴纳关税两千多万元,占南宁口岸进口关税总额的 50% ,预计到 2005 年底将实现产值 9000 万元。
   据调查员掌握的广西巨星申领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桂合资字 [2004]0168 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450075975238X ),其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 9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 200 万以上高质像素数码相机、未曝光胶卷、未曝光感光相纸的研究、生产和销售”。
   但令人生疑的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何震发( Jame Hartonor ),国籍为印度尼西亚,长期住在上海市辛耕路永新花苑某处。另外两个分别持有美国和印尼护照的董事 Arifin Paparang 和汤鼎鑫,也住在上海天钥桥和斜土路附近,汤鼎鑫在上海某工厂务工长达 21 年,只有高中文凭。
   2004 年 7 月 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在给南宁市计委的《关于中外合资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 万台数字照相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复确定: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 200 万以上高质像素数码相机 50 万台;未曝光胶卷 2000 万卷;未曝光感光相纸 100 万卷。
   2004 年 7 月 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同意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批复》(桂商资函 [2004]2 号)也认定,“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200 万以上高质像素数码相机、未曝光胶卷、未曝光感光相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不过,就在这家公司拿到批准文书,并正式投产后,很快更改了经营范围。 7 月 22 日,调查员从南宁市工商局企业科拿到的“电脑咨询单”显示,广西巨星已将经营范围更改为“未曝光彩色胶卷和未曝光彩色感光相纸的生产和销售”。
   A 公司 8 月 2 日呈报给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密函称,彩卷和相纸生产的核心技术在于“乳剂制造”和“涂布干燥”两个工序,这些核心的生产线广西巨星都没有,只有简单的二手分切分装设备。分装感光材料如同大桶饮料分装成小罐饮料,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生产要素,不能称其为生产。因此,广西巨星从项目申请开始,就是一个设计好的骗局。
   将工厂设在高新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广西巨星一位销售员钟某告诉记者,“我们的经营部也是在重庆注册的,这样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的 3 年优惠政策。而如果以上海巨星的名义在这里开设经营部,交纳的税收就要高得多。”钟某称,广西巨星的销售总部在上海。他所在的经营部负责广西地区的销售业务。记者现场调查发现,经营部设在南宁市广西外经贸大厦 26 层,名称是“重庆富现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合法身体”可疑进口偷逃关税
   A 公司呈报给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密函称:“以生产经营国家鼓励类的数码产品为借口,从事国家限制类感光照相材料生产,是富士公司规避国家有关政策,从事非法经营的一贯手法。“密函举例称, 2003 年底,富士同上海申贝合资就是打着经营数码影像设备的幌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胶卷、彩色相纸大轴分切活动。广西巨星与上海申贝如出一辙,都是以低价掠夺中国市场资源的非法行为。
   这份密函还特别指出:“多年来,富士公司迫切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其只想攫取中国的市场资源,不想对中国的产业发展承担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对进入中国市场始终抱有投机取巧的心理,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多年来,富士公司一直支持不法商人,向中国市场进行大肆走私活动,同时千方百计钻国家政策空子,不经中央政府审批就非法成立珠海真科等公司,虽然国家曾三令五申取缔该公司,但至今这家公司仍不断改头换面非法经营……富士公司多年来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国内感光材料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函件还认为:“在没有向商务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报批备案的情况下,广西有关审批部门就擅自批准涉及感光材料领域、投资总额达 9000 万元的广西巨星,属越权审批,不利于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 1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总额在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投资总额在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投资总额在 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据了解,目前国内感光照相材料的产能完全可以满足国内和出口的需求,而且随着数码相机的普及,已经出现了产能过剩的趋势。
   调查证实,广西巨星所需的大轴胶卷从南宁海关进口,在进口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偷逃关税嫌疑。
   海关提供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 720120051015100526 )显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均为广西巨星科技有限公司,起运国为日本。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为富士牌未曝光彩色胶卷 135FILM100 度和 200 度,总数为 49381 平方米,净重为 10051.53 公斤,申报单税则号为 37024100 。
   “按照海关的规定,胶卷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报关。”调查员为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富士胶卷每公斤 5.5 平方米计算,净重 10051.53 公斤,应该是 55283 平方米,而广西巨星的实际报关数为 49381 平方米,少报 5902 平方米,依照海关确定的该税则号胶卷每平方米 30.7% 的关税计算,广西巨星仅此一单就偷逃关税 181191 元。
   北京市工商局执法大队一官员也在此间证实, 2002 年和 2003 年,工商部门曾对富士胶片在北京以及周边地区的经销商和仓库进行了查封,理由均是涉嫌走私。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01-09 B04版 经济)
【我来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网  名:
内  容: 字数0
 
评论须知:
1.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不得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言论和信息;
3.不得发布、传播具有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文字、信息及链接,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和宣扬迷信;
4.不得发布、传播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和信息;
5.不得发布、传播具有侵犯他人版权或著作权的言论和信息;
6.严禁使用任何肆意侮辱或毁谤他人人格的语言,禁绝一切恶意漫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论;
7.严禁发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言论和信息;
8.不得使用或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从事非法商业行为及活动(如发布广告);
9.《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删除违反以上条例的评论;
10.本站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站的立场。
 文章推荐
· 威海“孪生拍卖”引争议
· 地震局招商引资衍生藏獒测地震
· 女大学生千里献血救孕妇
· 留守村民与油灯相伴22年
· 刘协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守望者
· 下属与上级之间的剽窃之争
· 松江土地招商谜团待解
· 航意险暴利时代终结
· 胡星案行贿第一人内幕曝光
· 安徽颍上县“挂名”小额扶贫贷款调查
· “东风工程”润泽新疆农牧区
· 小窑工藏遗骨为工友伸冤
 热门文章
· 政府以公共名义“与民争利”
· “法学博士”涉嫌诈骗1000万
· 宣传部长蒙冤八年未洗雪
· 不惩处“行贿状元”将是《刑法》的耻辱
· 摸女人胸部被罚3.2万美元
· 女播音员之死案二审法院应谨慎考虑
· 少女杀人分尸案震惊杭州
· 妓女冒充警察抢劫巧遇卧底警察
· 重审“沈阳嫖娼疑案”
· “性交易”使张钰身价过百万
· 中原油田“嫖宿门”风波
· “先打工后上学”湖北阳新职业教育变了味
 近期报刊
· 2007-12-24 第51期
· 2007-12-17 第50期
· 2007-12-10 第49期
· 2007-12-03 第48期
· 2007-11-26 第47期
· 2007-11-19 第46期
· 2007-11-12 第45期
· 2007-11-05 第44期
· 2007-10-29 第43期
· 2007-10-22 第42期
· 2007-10-15 第41期
· 2007-10-08 第40期
· 2007-10-01 第39期
· 2007-09-24 第38期
· 2007-09-17 第37期
· 2007-09-10 第36期

关于报社 | 欢迎投稿 | 新闻热线 | 广告业务 | 发行工作 | 组织机构 | 报社邮箱 | 法律条文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6-2007 © mzyfz-news.com.cn  mzyfzsb.com  民主与法制时报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7784号